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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忽視納稅籌劃的原因
目前,我國的不少企業并不太重視納稅籌劃,主要是因為:
·長期的計劃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眾納稅觀念淡薄。我國已經歷了幾十年的計劃經濟體制,在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國家不重視稅收杠桿作用。這給民眾造成納稅不重要、納稅籌劃更沒有必要的觀念。
·我國企業納稅人的納稅觀念一直比較淡薄。因此,也相應地影響到企業納稅人對納稅籌劃的認識起點不高。
·我國稅務機關的征稅手段比較落后。企業可以輕而易舉地就能通過偷稅漏稅的手段來獲得特殊收益,因此企業自然地根本沒必要研究納稅籌劃的問題。
我國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來,企業對納稅問題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基于“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準則,企業相應地也開始研究納稅籌劃的問題。因此,從我國內外部環境來講,現在是比較重視納稅籌劃問題的時期。
2.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重視
目前,重視納稅籌劃的主要原因有:
·我國的市場主體逐步成熟。因為納稅已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成本支出,企業開始關心成本約束問題。
·企業認為稅收負擔偏重。我國是流轉稅和所得稅并存的國家,企業在交完流轉稅以后,還要繳納大量的所得稅。因此,企業非常關心如何節約稅收支出,以減輕自己的經濟負擔,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我國的納稅觀念與以前相比有了較大的提高。企業開始關心如何學習稅法和利用稅法,最后自覺地把稅法的要求貫徹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中去。
納稅籌劃的概念
1.納稅籌劃的概念
由于納稅籌劃是一個比較新的概念,目前對納稅籌劃的定義并不統一,但是其內涵是基本一致的:
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為達到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的目的,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對企業的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安排的過程。
分析上述概念,可以看出納稅籌劃有以下兩個特點:
·明確表示了納稅籌劃的目的。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兩個目的:
減輕稅收負擔和實現稅收零風險。如果企業開展納稅籌劃活動后,沒有減輕稅收負擔,那么其納稅籌劃是失敗的;但是,如果企業在減輕稅收負擔的同時,稅收風險卻大幅度提升,其納稅籌劃活動同樣不能成功。
·體現了納稅籌劃的手段。納稅籌劃需要企業在稅法所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組織、交易等各項活動進行事先的合理安排。很顯然,納稅籌劃是企業的一個最基本的經濟行為。
2.納稅籌劃的意義
納稅籌劃究竟能給企業帶來什么效益呢?
從納稅籌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短期內,企業進行納稅籌劃的目的是通過對經營活動的安排,減少交稅,節約成本支出,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從長期來看,企業自覺地把稅法的各種要求貫徹到其各項經營活動之中,使得企業的納稅觀念、守法意識都得到強化。因此,無論從長期還是從短期來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都是很有意義的。
3.減輕稅收負擔的含義
減輕稅收負擔包括3層含義:
·絕對減少稅負
絕對減少稅負表現為稅收負擔額的直接減少。例如,企業去年交稅1,000萬元,今年納稅籌劃以后交稅800萬元,其直接減少稅負就是200萬元。
·相對減少稅負
相對減少稅負需要把納稅額與企業的各項經營業績掛鉤。例如,如果某企業今年的銷售額比去年有了相當大的提高,在這種情況下,絕對數的減少并不能完全反映納稅籌劃的效果。所以,通常以稅收負擔率來衡量是否相對減少了稅負。
稅收負擔率,是指宏觀的稅收負擔率。轉化宏觀稅收負擔率,使企業利用稅收負擔率來分析稅收負擔問題,具有實際意義。計算方法是用企業當年應納各項稅款的總額(不包括個人所得稅)除以企業當年實現的各項銷售收入與各項營業收入之和,再乘以百分之百,就得出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率。企業可以用這個指標計算企業總體的稅收負擔率狀況;可以連續計算幾年的稅收負擔率;也可以用當年的稅收負擔率指標與其它同行業或國家宏觀的稅收負擔率指標進行比較,就能清楚地看出企業的最佳理想納稅水平的高低。
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稅收負擔率高并不代表企業納稅出現異常。在絕大部分的情況下,企業稅收負擔率高是企業銷售業績增長帶來的;換一個角度講,稅收負擔率高也說明企業的納稅籌劃活動沒有開展或者開展得沒有效果,因此企業需要進行很好的納稅籌劃。
「案例」
如果2002年某一家企業納稅是1,000萬元,其銷售額是1億元;2003年它的銷售額增長到2億元,經過納稅籌劃以后,企業的各項稅收共1,500萬元,那么該納稅籌劃有沒有效果呢?
如果從絕對數上理解,企業2002年上交1,000萬元,2003年上交1,500萬元,稅收絕對值增加,但這其中存在相對負擔減輕的客觀事實。如果2002年企業銷售額為1億元,上交稅收1,000萬元,那么企業的稅收負擔率是10%;2003年銷售額1億元,上交稅收750萬元,企業的稅收負擔率是7.5%.這樣,稅收負擔率從10%下降到7.5%,屬于稅收負擔相對減輕,企業所進行的納稅籌劃也是有效果的。
·延緩納稅
在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企業一般不在乎延緩納稅,認為通過一切方法,把年初應交的部分稅收推遲到年末交,并不能起到節稅的效果。這種觀點并不正確,因為把年初的稅款合法地推遲到年末交之后,企業就取得了把這筆稅款作為資金使用一年的價值,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納稅籌劃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5.涉稅零風險的含義
減輕稅收負擔是納稅籌劃的第一個目的,納稅籌劃的第二個目的是稅收零風險。
稅收零風險指稅務稽查無任何問題。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問題,納稅籌劃需要把規避稅收風險、實現稅收零風險納入進來。企業在接受稅務稽查時,會面臨著三種不同性質的稽查:
·日常稽查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體制是征、管、查相分離,日常稽查是指稽查部門主要負責的對管轄區域內企業日常情況進行的檢查,要求被檢查的公司數量一般不得低于一定比例。
·專項稽查
專項稽查是指根據上級稅務部門的部署,對某個行業、某個地區、某個產品、某項減免稅政策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
·舉報稽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根據征管法的規定,都可以舉報納稅人偷稅漏稅的行為。稅務機關在接到舉報以后,采取一些措施對納稅人進行檢查,這種檢查叫做舉報稽查。
涉稅零風險是指企業受到稽查以后,稅務機關做出無任何問題的結論書。稅收風險為零也是納稅籌劃的目的之一。
納稅籌劃的基本特點
1.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納稅籌劃不僅符合稅法的規定,還應符合政府的政策導向。納稅籌劃的合法性,是納稅籌劃區別于其它稅務行為的一個最典型的特點。這具體表現在企業采用的各種納稅籌劃方法以及納稅籌劃實施的效果和采用的手段都應當符合稅法的規定,應當符合稅收政策調控的目標。有一些方法可能跟稅收政策調控的目標不一致,但企業可以從自身的行為出發,在不違反稅法的情況下,采用一些避稅行為。
2.超前性
超前性是指經營或投資者在從事經營活動或投資活動之前,就把稅收作為影響最終成果的一個重要因素來設計和安排。也就是說,企業對各項經營和投資等活動的安排事先有一個符合稅法的準確計劃,而不是等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已經完成,稅務稽查部門進行稽查后讓企業補交稅款時,再想辦法進行籌劃。因此,一定要讓企業把稅收因素提前放在企業的各項經營決策活動中去考慮,實際上,也是把稅收觀念自覺地落實到企業的各項經營決策活動中。
3.目的性
納稅籌劃的目的,就是要減輕稅收負擔,同時也要使企業的各項稅收風險降為零,追求稅收利益的最大化。
4.專業性
納稅籌劃的開展,并不是某一家企業、某一人員憑借自己的主觀愿望就可以實施的一項計劃,而是一門集會計、稅法、財務管理、企業管理等各方面知識于一體的綜合性學科,專業性很強。一般來講,在國外,納稅籌劃都是由會計師、律師或稅務師來完成的;在我國,隨著中介機構的建立和完善,它們也將承擔大量納稅籌劃的業務。
那么企業應當采取何種渠道進行納稅籌劃呢?如果企業經營規模比較小,企業可以把納稅籌劃方案的設計交給中介機構來完成;如果規模再大一點兒,考慮到自身發展的要求,可以在財務部下面或與財務部并列設立一個稅務部,專門負責納稅籌劃。從目前來講,企業最好還是委托中介機構完成這個籌劃,這是與我國實際情況相吻合的。因為我國在稅收政策的傳遞渠道和傳遞速度方面,還不能滿足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要求,也許企業得到的稅收政策是一個過時的政策,而實際政策已經做了調整。若不及時地了解這種政策的變化,盲目采用納稅籌劃,可能會觸犯稅法,這就不是籌劃而可能是偷稅。
納稅籌劃與其它稅務行為的法律區別
納稅籌劃的目的之一是要減輕稅收負擔,而偷稅、漏稅、抗稅、騙稅、欠稅也都可以減輕稅收負擔,但它們之間是有合法還是違法犯罪的嚴格區別的,企業只有分清楚這其中的差異,才能更好地進行納稅籌劃,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標。而這其中涉及到的是手段和目的之間的關系,手段合法與否,是評判能否少交稅款的一個重要依據。
1.偷稅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從而達到少交或者不交稅款的目的。從概念中可以看出,偷稅的手段主要是不列或者少列收入,對費用成本采用加大虛填的手段,故意少交稅款。
而納稅籌劃是在稅法允許的合法范圍內,采取一系列手段,對這些活動進行事先的安排。我國對偷稅行為的打擊力度是非常大的,凡是企業偷稅額達到1萬元以上,并且占當期應納稅的10%以上,根據刑法的規定都構成了偷稅罪,要受到刑法的處罰。因此企業一定要把偷稅和納稅籌劃這兩個概念嚴格地區別開來。
2.漏稅
漏稅主要特指納稅人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少交或者不交稅款的一種行為。那么,如何界定無意識呢?它包含納稅人對政策理解模糊不清或由于計算錯誤等原因所導致的少交稅款。
但是,現在各地稅務稽查部門在遇到漏稅案件時,往往會認定為偷稅。這是因為刑法沒有對漏稅做出具體的補充規定。如何避免漏稅?企業應當加強稅法學習,減少對稅收政策的誤解。
3.抗稅
抗稅是以暴力或者威脅方法,拒絕繳納稅款的行為。
抗稅是絕對不可取的一種手段,也是缺乏基本法制觀念的一種極端錯誤的表現。
4.騙稅
騙稅是一種特定的行為,是指采取弄虛作假和欺騙等手段,將本來沒有發生的應稅行為,虛構成發生的應稅行為,將小額的應稅行為偽造成大額的應稅行為,從而從國家騙取出口退稅款的一種少交稅款的行為。
我國對騙稅的打擊力度非常大。騙稅不是某一個單獨的企業或機關就可以做得到的,這是一種集體犯罪行為。騙稅與納稅籌劃也有很大的區別。
5.欠稅
欠稅是指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而發生的拖欠稅款的行為。欠稅最終是要補交的。
欠稅分為主觀和客觀等兩種欠稅:①主觀欠稅是指企業有錢而不交,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一些大的國有企業,它們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認為國有企業是政府的兒子,交不交稅無所謂;②客觀欠稅是指企業想交稅,但是沒錢交。
欠稅與緩交稅款不同。現在,我國把主觀欠稅列入違法犯罪行為,要求客觀欠稅的企業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緩交,但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欠稅主要表現為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而發生的拖欠稅款行為,而且是最終也必須補交的行為。
6.避稅
避稅是指利用稅法的漏洞或空白,采取一定的手段少交稅款的行為。目前,避稅與納稅籌劃在很多場合下是有爭議的。
避稅與納稅籌劃之間的界限究竟在哪里呢?現在,有一些專家認為,只要企業采取了不違法的手段少交稅款,都可以叫做納稅籌劃。但這也免顯得有些籠統。實質上避稅是指利用稅法的漏洞、空白或者模糊之處采用相應的措施,少交稅款的行為。例如,國際間通常的避稅手段就是轉讓定價,通過定價把利潤轉移到低稅地區或免稅地區,這就是典型的避稅行為。而納稅籌劃則是指采用稅法準許范圍內的某種方法或者計劃,在稅法已經做出明文規定的前提下操作的;而避稅卻恰好相反,它是專門在稅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地方進行操作。因此,避稅和納稅籌劃也是有明顯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