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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國內各省區間稅收競爭導致的非合作均衡,會造成貿易和稅收收入水平下降,引起雙重征稅或漏征稅。而省區間稅收合作則會增加區域稅收總收入。減少雙重征稅或惡意避稅,提高區域內貿易總量。同時,在實施“單邊轉移支付”的條件下,區域間稅收合作也能夠增加各自省份的稅收總量。上述結論同樣適應于國際稅收合作的討論和分析。
關鍵詞:稅收競爭;稅收合作:損益
本文主要從理論上探討企業可轉移定價條件下省(區)間地方稅務合作中的損益和條件問題。許多國內外文獻已經討論過國際稅收競爭問題,指出國際稅收惡性競爭必定會損害各參與國自身的利益。推而廣之,一國國內各省區之間的稅收競爭也具有同樣的特征。由于各地方稅收優惠政策的差異和實際稅收征收率存在差異等,使得一定程度的地方稅權客觀存在。而這會影響到各地方(省、市、自治區)企業實際稅收負擔率的高低。
一、假定和模型
基本模型:某大型跨國(省)公司在A、B兩省經營兩家分公司。該集團公司在A省生產產品并全部運輸到B省銷售,數量為S,內部轉移價格(或調撥價格)為q,A、B兩省份的實際所得稅負擔率分別為tA、tB[tA、tB∈(0,1)],且tAB(tA≠tB是由于各地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和稅收實際征收率差異等因素造成的)。
假設1:①各省區政府(地稅部門)都是經濟學上的理性人;②各省區間的稅收政策和征收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各省企業實際稅收負擔指標上,即該區域內企業稅收綜合負擔率的差異上;③各省區政府在決策時都充分了解其他省區政府的決策信息(即信息完全)。
假設2:只從地稅部門的角度考慮。即假設企業的綜合稅收負擔率可用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率來表示。這主要是考慮到增值稅是由國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加上營業稅等流轉稅種很少有地方稅務部門能決定的減免稅優惠,因此,我們這里主要考慮由各省區地稅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普通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部分。
對基本模型的討論。如果沒有法律約束,當該集團公司通過內部關聯交易從低稅省區出口產品到高稅省區銷售時,為使整個公司的總利潤(聯合利潤)最大化,則該跨省(區)間經營的公司會盡量選擇較高的內部轉移價格,將產品利潤轉移到實際稅負較低的省區,以便低稅省份的分公司賺取全部的利潤,而高稅省份的分公司賺取的利潤為零,整個公司的稅后凈利潤最大化。這樣一來,高稅省份的稅基便為零,高稅省份地稅部門便無企業所得稅可收。誠然,這是極端情況。整個跨省總公司的稅負雖然降低,但人為地造成了企業所得稅稅基在各省區之間的不正常轉移。
對基本模型的改進。現在我們參照國際轉移定價規則做一個進一步的假定以避免上述這種極端情況,即假定各省政府(地稅機關)都是明智和信息完全的,他們
這樣的“合作”是無法維持下去的。
因此,在省區間稅收協作中,轉移支付程序是必要的。只有這樣,才有可能達到兩省政府以及企業三方均得益的目的;否則的話,只能靠統一全區域內各省企業的實際所得稅負擔率(包括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和統一征收率)來強制實現均衡。
二、結論
當兩個尋求自身稅收收入最大化的地方省政府(或地稅部門)對同一家跨國(省)公司的稅基進行競爭時,在非合作稅收條件下,納什均衡要求同一家跨省公司在不同稅率的省區使用不同的調撥價格(內部轉移價格)來報告應稅利潤,只有這樣才符合企業最大化利潤的要求。但這將導致對同一利潤的雙重征稅或漏征稅、且降低了省區間貿易量總水平。而一定條件下的省區間稅收合作則可能增加區域的稅收總收入、增加跨省公司的稅后利潤總量、以及增加區域貿易的總量。盡管省際區域稅收合作有潛在獲益的可能性,然而,模型也指出,如果沒有區域內各省政府之間的“單邊支付程序”和“價格情報協作”等,設立一個共同轉移價格的協議也許并不能自動維持。在這種情況下,則只能靠統一全合作區域內各省企業所得稅的實際負擔率(包括統一稅收優惠待遇和統一征收率)來強制實現均衡。
因此,要使省(區)間稅收合作得以順利實現,不但要建立稅收征管協作、稅務稽查合作等程序,也要根據需要相互提供跨省區經營納稅人的有關征管資料,定期交換與稅收管理有關的政務信息及經濟稅收數據,實施包括“跨省大公司價格情報交換”和“省際轉移支付程序”在內的省際合作或利益協調機制;不出臺和實施任何與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的單方面稅收優惠措施,不重復征稅,不擅自減免稅、不搞惡性稅收競爭等等。同時,探討建立政府聯席會議制度,促進區域內資源有效利用和合理共享,合作開拓新領域、新途徑、新空間,營造互補互利、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區域經濟發展“多贏”格局。努力爭取中央有關部門的支持,逐步統一各省區的稅收優惠政策,推進各省區的交流、合作與協調。特別是要在科學測定國家法定稅收優惠政策下的各省地方稅收綜合負擔率的差異,以合理確定一定的省際轉移支付程序,保證區域稅收合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