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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環境稅收政策現狀與不足
我國現行稅制中與環境保護有著一定關聯的主要有資源稅、消費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11個稅種。對于防治水污染的稅收政策包括:對利用廢水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實行減免稅;對于廢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等。上述稅制,對我國環境保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目前,我國政府對于水污染治理主要采取的是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如《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實施細則為主的水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與此同時,政府也越來越多地采用經濟手段來治理水污染,比如:財政補貼、經濟處罰、排污權交易方法、排污收費方法、財政直接投資等。但如今環境日益惡化,強制行政手段和一些散見于各稅法的措施作用十分有限。我國現行稅制存在以下主要問題:一是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因而缺乏環境保護整體調控。二是現有各稅種自成體系,相對獨立,有關環保的規定散見各法,效率各異,未能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并且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三是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形式單一,缺乏系統性。由此可知,要使環境稅制真正產生積極的效果,充分體現稅收監督經濟,調節經濟杠桿作用,必須從整體上制定協調統一的環境保護稅制。新環境稅遲遲不能推出的原因是開征新稅種需要綜合考慮各方因素,其中有避免重復征稅的問題,也有考慮到企業、個人能否承受新稅種負擔的問題。前者是稅目設置與征收的技術問題,后者是社會經濟利益問題。
二、開征水污染稅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一)重要性我們應當意識到,水污染稅的設計與實施對解決水污染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稅收與行政法律等相比,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其公平性及調節經濟杠桿屬性在環保實踐中的效果明顯。國際水污染稅的不斷完善及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國應該根據國情出發,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水污染稅法律制度。湘江縱貫湖南省南北,集生活飲用、生產用水、航運、發電等諸多功能于一體。湘江承載了全省60%以上的污染,以重化工為主的流域工業布局及以現代農業為主的面源污染,使得湘江流域的污染呈現出復雜的局面,直接或間接地對湖南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一直以來,流域內各級黨委和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投入大量財力人力,開展了卓有成效的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整治任務仍很艱巨。控制湘江流域污染并提升其污染治理能力,建立一整套運行良好的治理長效機制,離不開稅收制度的支撐。長株潭城市群作為“兩型社會”綜合改革試驗區,有條件先行先試環境“費改稅”,取得一些經驗后向全國推廣。針對湘江流域水污染的實際現狀與因素,選擇湘江流域試點水污染環境稅,進行個案研究,以獲取個案經驗得以推廣,將是在發展經濟的同時,保護好“一湖清水”,實現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添磚加瓦。
(二)可行性1.良好的政治經濟環境。我國從1979年頒布并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至今,政府已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保護環境資源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措施。環境保護,特別是水資源的保護始終是近年來的政府工作報告的重要內容。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要積極推進環境改革。針對湖南,《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于2011年3月正式由國務院批準,成為全國首個由國務院批準的重金屬治理試點方案。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湘江打造成“東方萊茵河”,作為我省“兩型社會”建設的重大戰略舉措,目前已經將湘江流域污染治理列入“十二五”發展的規劃之中。湘江流域的污染整治工作正在進行中。2.法律制度與法律環境已大體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以法律的形式,對環境包括水資源的保護予以規范。198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標志著我國開始進入全面依法治水的新階段。1984年修訂、1996年及2008年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繳納排污費,同時應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對湘江污染防治,早在上世紀70年代末期就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1979年湖南省便出臺了全國首個水污染防治條例。3.環境稅制度設計的理論基本健全。我國推行環境稅一直呼聲不斷,作為一個尚未推行的稅種,國內學術界一直進行著大量研究,除了對環境稅的價值定位及理論研究之外,在完善環境稅的制度設計方面也進行了大量研究,制度設計理論大體健全。
三、湘江流域水污染環境稅開征的構想
(一)納稅人與征稅范圍遵循“誰污染,誰付費”原則,凡是有直接或間接排放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對水體造成污染的活動或行為則應繳納污染環境稅。考慮到征收方式的可操作性以及征收效率和征管控制等因素,目前針對湘江流域段試點的水污染稅,應以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對居民個人和行政單位暫緩征收。應在保證產業鏈不斷裂的前提下,整合一批微小企業,規范有色金屬產業環境準入,設置生產經營門檻。
(二)征稅對象及征管機構征稅對象即征稅的依據。對于水污染稅來說,其征收對象及范圍要合理確定,就湘江流域水污染稅來說,其征稅對象應為污水,即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廢水。行為人只要發生了水污染稅法所列舉的污染行為,就應該照章繳稅。目前,按湘江流域污染源的分布特征,可分為點污染源和面污染源。點污染源包括工礦企業污水廢水、城鎮區污水。面污染源是指農業污水和生活污水等。由于湘江流域工礦重金屬污染最為嚴重,因此,宜先從重點污染源即重金屬污染入手,首批開征水污染稅。等條件成熟后,再擴展到城市污水、生活污水,農業污水。選取在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陽水口山、郴州三十六灣、婁底錫礦山、長沙七寶山、岳陽原桃林鉛鋅礦七大重點治理行政管轄區域里設獨立稅務征管所,會同環保、工商等權利機構成立環境治理部,以便于監控與征管工作的開展。
(三)稅基與稅率水污染的稅率設計是稅制設計中的核心要素。在制定稅率時要考慮到治理水污染的成本、現時的經濟技術條件、納稅人的承受能力、地區的環境差異及水污染的特點等。從理論上講,水污染稅的稅率應該至少等于排污活動所造成的邊際環境損害或邊際污染成本,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最優化。從湘江的目前狀況來說,企事業單位和排放量較大的個體經營者排放的帶有廢棄物、污染物和有毒物質的工業廢水、污水應根據水污染物的數量、濃度的綜合體,即根據量化的污染程度(一般污染物、較嚴重的污染物和嚴重污染物)濃度、環境污染程度等制定區域差別定額稅率,使防治污染的總成本趨于最小化、合理化。
(四)稅收優惠及配套措施開征水污染稅的主要目的是通過稅收手段來保護和改善湘江的水資源環境。即對有利于湘江水資源保護或減少水污染的經濟活動給予減免稅的優惠政策。對排放污水水平低于規定標準的企事業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按一定比率給予退稅的獎勵;鼓勵企業進行有關減少污水排放或用水量的新方法、新技術,在企事業單位內部建立技術開發基金(給予稅前免除),以此降低因利用新技術所產生的投資風險,并且對有效實施或取得一定效益的給予正面的稅收鼓勵、財政援助或政策性表揚;對永清環保、凱天環保、麓南環保等一批環保龍頭產業企業加大投資,給予政策支持與財政補貼;更多地利用稅收加計與扣除、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間接優惠方式,以充分發揮稅收優惠的激勵作用。另外,稅款實行專款專用,用于水資源的保護和污染的治理。
四、結束語
流域水污染治理有其特殊性和復雜性。我國環境稅的建立已經有了良好的政策基礎及理論基礎。我們應適時擇機出臺水污染環境稅,運用稅收的特有職能與手段,搭好地方政府間區域合作的法律和制度平臺,保護生態自然,促進區際跨界間公平,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共贏。在稅制設計中,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和承受能力,由易到難、體現稅收的中性與公平性,循序漸進、逐步深化,來進行水污染的綜合防治。
作者:胡愛萍單位:湖南交通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