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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能源政策
福島核電站事故的發生迫使日本國內掀起了一場能源革命。事故發生后,日本政府于2011年6月專門召開了“新成長戰略實現會議”,會議就“糾正目前能源結構的扭曲和脆弱,保證安全、安定的供給,提高效率,適應環境”等探討了日本未來短期、中期、長期的創新能源環境戰略,會議于同年7月29日發表了《創新能源、環境戰略中間整理方案》,表明了日本今后能源政策的基本發展方向。根據《創新能源、環境戰略中間整理方案》,日本今后能源戰略的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減少對核能的依賴程度,發展多樣化的能源結構和尊重國民的意愿等。2010年度,即福島發電站核泄漏事故發生的前一年,日本發電量的構成為火力發電49.1%,核能發電27.5%,兩者合計達到總發電量的80%。核泄漏事故發生以后,核能發電站大批關閉,2011年度核能發電的比例不滿10%,2012年度下降到了2%以下。另一方面,由于原本由核能供給的發電量轉成火力發電,2011年年底,日本國內火力發電的比例已經達到72%,至2012年底已經超過85%。由于日本火力發電的能源絕大多數來自于進口,出于“能源自給”和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環境需求,日本政府積極推廣綠色能源,鼓勵再生能源的發展。“固定價格購買制度”是日本政府普及綠色能源的一個重要政策,適用的綠色能源包括太陽能、風力、水力、地熱和生物能。“固定價格購買制度”要求電力公司必須按照政府指定的購買價格和購買期間,向電力供給方購買電力。供給開始后,如果出現需求量減少,需要減少發電量的情形,則首先減少火力發電,優先使用再生能源的發電量。
二、日本光伏市場
日本政府歷來重視光伏發電技術的推廣利用,推出一系列政策來促進光伏領域的發展。日本經濟產業省等主要部委都推出并實施相關優惠政策來促進光伏產業的快速發展。2012財年日本經濟產業省(METI)通過“支持引進住宅光伏系統的補貼措施”、“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補貼政策(FIT)”以及“引進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作為部分恢復措施的補貼計劃”等支撐項目或措施來推動住宅和工業光伏系統的應用與普及。光伏發電項目電能收購方式和收購價格見表1。日本光伏市場認證壁壘較高。在日本,光伏產品有兩個重要的認證,分別是日本太陽能發電普及擴大中心的J-PEC(JapanPhotovoltaicExpansionCenter)認證與日本電氣安全環境測試實驗室頒發的JET(JapanElectricalSafetyandEnvironmentTechnologyLaboratory)認證,兩者分別針對不同光伏發電系統市場的產品提出相關檢測要求。
一般而言,日本市場看中產品質量與服務甚于價格,因此國內企業在歐美市場上的低價模式,用于日本則收效甚微。同時,由于較高的上網電價補貼,使得電站投資收益非常可觀,因此,由于較高的上網電價補貼,使得電站投資收益非常客觀。因此,日本市場對于光伏產品的溢價空間具有相當的容忍度。另外,日本市場較高的認證門檻,將價格低廉而無品質的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健康有序的供求格局避免了價格戰的發生。因此,日本市場成為全球光伏產品平均銷售價格(ASP)最高的市場。日本市場政策清晰,是真心實意的想利用光伏發電,這種清晰的政策反而更加的務實,不會一味的規劃未來。日本的電價比美國、英國、德國、法國的電價高出兩倍,甚至兩倍以上。普通電力價格高,相應的光伏發電補貼就會更容易讓人接受;此外,日本作為世界第三大經濟體,人均GDP是中國的近10倍,其在光伏補貼資金的來源方面更為順暢,不會出現中國極為嚴重的拖欠情況。日本眾院全體會議于2013年6月13日通過了旨在實現電力系統改革的《電氣事業法》修正案。該修正案主要內容是到2015年建成在全國范圍調整電力供需的“廣域系統運用機構”。日本電力改革旨在打破大型電力公司的“地區壟斷體制”,降低準入門檻,通過競爭來提高服務質量并降低電價。最終目標是實現大型電力公司發電和輸電部門各自獨立的“發電輸電分離”,共分三個階段逐步推進,此修正案是改革的第一階段。法案附則部分明確提出要實現發電輸電分離和由家庭自由選擇電力公司的“電力零售業務全面自由化”。電力改革第二階段將力爭在2016年實現由家庭自由選擇電力公司的“電力零售業務全面自由化”。第三階段是2018至2020年前實現大型電力公司發電和輸電業務各自獨立發展。電力部分自由化之前,電力供應主要是由區域電力公司(一般電氣事業者)提供。在這種情況下,電費等電力供應成本的彈性在很大程度上被抑制,不利于電力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為了打破這一壟斷,日本政府引入了“新電力”這一概念。“新電力”是對“特定規模電氣事業者”的統稱,其電力銷售對象主要包括大、中型工廠、大規模辦公區域等。雖然地域電力公司也能對上述電力客戶提供電力,但面對“新電力”集團的“用電成本”(包括電價)的可調性優勢面前,地域電力公司已不像“電力部分自由化”實施之前那樣保有在電力供應市場的壟斷地位(但地域電力公司仍保有對一般家庭用電的控制)。受東日本大地震的影響,日本的能源政策發生了重大的變化,日本政府通過“固定價格購買制度”等政策,積極鼓勵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從2012年起,包括太陽能發電在內的再生能源行業得到迅速發展。但是,行業的過熱發展,必然伴隨過度的競爭,造成資源的浪費,引起行業的混亂。最近,經產省已清理撤銷了670個沒有進展的太陽能項目的許可。
三、日本土地政策
要在日本建設光伏電站,獲取足夠的土地來進行施工是必不可少的。日本取得土地原則上無須審批,規制土地開發行為的主要法律為《都市規劃法》,此外還包括《建筑基準法》、《農地法》、《森林法》等其他相關法令。根據《都市規劃法》,以建筑物的建設或特定工作物的建設為目的,更改土地的區劃性質的行為屬于開發行為。開發行為達到一定規模以上的,需要辦理大規模土地開發許可。日本各縣市分別制定了應對本區域土地開發行為的細則性規定和指導性意見。另外,根據開發土地的性質,除需要辦理上述土地開發許可外,還可能涉及林地開發許可、林木采伐備案、環境影響評估等諸多行政手續。并且根據項目具體的地理位置、地質地形、地方政府的具體政策等,還可能涉及土壤保護、農地保護、綠地保護等多方面的政府指導。另外,根據日本《國土利用法》的規定,為了確保適當并且合理地利用土地,交易超過一定面積以上的土地,需要在當地政府進行備案。除部分有價格暴漲的可能性、被劃分為“監視區域”或“注視區域”的土地外,備案原則上采取事后備案制度。屬于備案范圍的土地交易,除買賣、租賃外,還包括實物出資、代物清償、讓與擔保等多種形式。需要備案的土地規模基準,按照土地所在的區域作出了如下區分:(1)屬于都市計劃區域中的城鎮化區域的,超過2000平方米的,即需要備案;(2)屬于都市計劃區域中除城鎮化區域以外的區域的,超過5000平方米的,需要備案;(3)屬于都市計劃區域以外的區域的,超過10000平方米的,才需要備案。
四、日本稅收政策
日本稅收體系較為發達和透明,但是整體稅負較高。具體而言,日本法人企業需要同時繳納國稅層面的法人稅以及地稅層面的居民稅、事業稅以及地方法人特別稅。其中,法人稅的稅率原則上為營業年度收入所得的30%。法人居民稅是對前述法人稅的稅額以17.3%的稅率征收,其稅率大約為5.19%,但依照日本法律規定,都道府縣及市町可以將該稅率最多調高至6.21%。事業稅是對法人營業年度收入按比例征收,其征收分為資本金1億日元以下和超過1億日元兩種類型,每種類型都實行分段計算稅率。地方法人特別稅是為了調節各個地方自治體之間的稅收差異而創設的相當于國稅的稅種。以上所介紹的國稅和地稅若單純相加,考慮到各個地方自治體目前已經根據地方條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人居民稅的稅率,因此對于法人所得合計得出的實際稅率大約在40%或者稍微再高些的程度。
五、日本社會文化
日本文化整體而言,偏向保守,對新事物十分敏感和警覺。尤其是生活在農村或山區的居民,對祖輩流傳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狀態較為堅持,排斥外來的人、事、物。盡管在日本開發土地,沒有明確地規定如果周邊居民反對則不能開發,但是周邊居民對開發、建設行為的排斥,無疑會對當地政府產生一定的影響,使得在當地政府辦理土地開發相關的各種行政手續時,當地政府可能采取相對謹慎的態度。日本作為一個島國,具有非常強烈的憂患意識。日本國民的憂患意識,使得他們在面對風險時,常常采取謹小慎微的態度。日本國民的憂患意識,從日本有些新聞媒體的態度也可略知一二,日本的一部分新聞媒體在報道新聞時,常常采取消極的態度,甚至過分夸大了事物的負面影響。
六、結語
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中國對日投資企業只有3家,到2012年則猛增至121家。而日本引進外國投資是從20世紀90年生泡沫危機之后才逐漸增加的,隨著外國投資企業的數量不斷增加,特別福島核災難之后,日本政府對引資政策的不斷調整,日本的光伏市場投資環境出現了較好的變化。
(一)日本政權整體相對穩定雖然近幾年來,日本首相更迭頻繁,但政權整體情況穩定,除2009年至2012年以外(由執政),自民黨一直是占日本眾議院席位最多的政黨,也是日本現在的執政黨。但是,安倍政府在參拜靖國神社、釣魚島歸屬等歷史問題上的錯誤立場,無疑會成為中日關系不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日本文化特性導致的消極因素依然存在日本文化的特性,加上中日關系的敏感,使得日本的部分媒體以及項目當地的居民可能無法以積極的態度看待中國企業在日本大量購買土地,從事與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電力行業。部分媒體的消極評價和當地居民的態度,可能會對政府機關作出的某些行政行為產生影響。即使政府機關的行政行為沒有被影響,考慮到項目的長久性,上述消極因素也可能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三)預期行政行為相對有利日本法律對外商投資并沒有作過多的限制,僅要求一部分涉及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等的特殊行業,必須接受投資前的事先審查,但也并非禁止外資投資此等行業。日本的整體稅負偏高,注重勞動者的保護,這些因素會增加在日投資的成本。但日本不僅法制健全,在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政府部門會嚴格遵守法律的規定辦事,這對預期行政行為十分有利。總而言之,日本光伏市場投資機遇和挑戰并存,機遇大于挑戰。撇開中日兩國當前的領土爭端因素不說,只有全面、準確的了解日本的投資環境,掌握日本光伏市場政策和現狀,選擇合理的進入策略,一定能取得對日投資的成功。
作者:張關星單位:中電投上海電力日本株式會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