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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綠色信貸利益之間的共生共榮關系
愈演愈烈的環境污染和日益枯竭的資源、能源等問題層出不窮,人們開始對傳統的社會經濟發展道路進行反思和檢討,提出建設生態文明的全新發展路徑,我國綠色信貸也是在這個社會大背景下推出的。綠色信貸與利益主體經營管理的諸多方面存在利益共生共榮關系。首先是企業社會責任。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價值、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對其利害關系人、社會和環境負有相應的責任]。如何解決企業的自身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沖突與平衡問題是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核心。企業社會責任要求企業把實現社會、經濟和環境和諧統一作為其發展的目標。在經濟活動中,企業面臨的最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資金的需求,一旦資金鏈斷裂,就可能導致一系列經濟問題,甚至可能被兼并、重組或破產。綠色信貸的目的就是從資金源頭來引導經濟的發展方向,重點支持節能環保產業、節能技術改造產業等具有長遠效益的產業。同時對節能環保相關產業開通“綠色通道”,減少信貸審批上的繁瑣手續,給企業注入資金,促使企業利用稀缺的時間和環境資源生產出更多的產品,不僅體現了效率價值,且更符合企業以較少的成本實現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其次是商業銀行環境風險管理。商業銀行的環境風險,是指商業銀行主要通過對企業或項目提供服務獲得經濟回報,在獲得經濟回報的同時,商業銀行也可能因其投資行為導致的環境破壞問題受到經濟或聲譽的損失。這些風險主要包括:(1)直接風險,即銀行作為抵押物的受益方或債權人,從而產生代替企業承擔環境責任的風險;(2)間接風險,即企業的環境負債可能影響其償付能力而造成的銀行的風險,比如貸款企業因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政策而被追究責任,導致罰款、停業整頓、破產等結果,將直接威脅銀行的信貸資產安全;(3)名譽風險,即銀行因與環境污染企業相關聯而遭遇名譽損失風險。由于信用中介職能是銀行的基本職能,作為信用中介,聲譽和形象是銀行最重要的“資產”。實際上,銀行參與綠色信貸的動力,除了承擔社會責任,更主要就是規避風險和獲得風險收益。最后是可持續金融。可持續金融指從環保角度重新審視與調整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管理政策和業務流程,實現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的雙贏,進而實現整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綠色信貸體現了可持續金融共贏性的特征。一方面,通過對資金流向的引導,截斷“兩高一?!逼髽I的資金鏈條,迫使這些企業要么經營困難面臨破產,退出市場,要么進行環保技術改造,不管哪種選擇都是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初衷的,即改變經濟增長模式,向生態環保模式發展;另一方面,因節能環保產業,具有建設周期長、資本規模起點高、見效慢的特點,市場競爭力不強,對于這樣的企業,綠色信貸政策給予其資金支持,加上國家的其他激勵政策,以促進節能環保產業的發展,從而實現我國的節能減排戰略。
二、我國綠色信貸的利益沖突
沖突作為一個過程能夠促進社會的協調和整合,利益沖突是利益關系的普遍表現形式。分析利益沖突,探析沖突背后利益主體的行為選擇邏輯,是平衡相關利益,解決綠色信貸發展困境的關鍵。
1.綠色信貸與商業銀行短期利益的沖突。雖然綠色信貸的貫徹實行,符合商業銀行的長遠利益,但是卻與商業銀行的短期利益相背。由于高污染、高能耗行業的獲利性和市場剛性的需求,商業銀行的貸款大部分流向短期顯性利潤高和地方政策保護的行業,如果限制或收回這些企業的貸款對銀行本身意味著放棄相當大的近期利益或遭受巨大的損失。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狀況,是由于商業銀行在實施綠色信貸中受到以下因素的制約。首先是盈利性約束,在企業環境污染信息透明度相對較差、污染成本外在化程度較高的情況下,污染企業往往通過逃避治污成本的付出而擴大盈利空間,甚至在短期是暴利行業,通過對“兩高”行業信貸擴張來提升盈利水平對銀行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其次是市場份額的約束,如果執行綠色信貸,意味著銀行有可能失去部分重要的客戶資源,并且由于綠色信貸政策的實行標準不統一,這些客戶資源會成為競爭對手的新客戶。再次是不良風險約束,一方面,高耗能、高污染企業面臨生存風險;另一方面,新興的環保產業,技術不成熟,市場不確定性大,信貸風險比較高,在配套風險補償機制缺失的情況下,是不符合銀行規避風險追求利潤的利益的。最后是利益綁定約束,“兩高”前期投資大,銀行如果停止或收緊貸款,有可能使其資金鏈斷裂,并導致其整改、兼并、破產等,致使銀行的信貸成本更難收回,以至于銀行被動的繼續為“兩高”項目發放貸款。
2.綠色信貸與地方保護主義的沖突。我國綠色信貸的實行還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由于“兩高”行業仍是地方政府稅收的納稅大戶,是地方經濟支柱,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利益,單純追求地方GDP,規避或者無視中央政府的環保政策,利用行政手段來給銀行施壓,使銀行不得不向當地“兩高”企業貸款。實際上出現這種情況的根源還是中央和地方利益的沖突,由于我國實行地方財政分權制度,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內在利益需求:作為地方利益的代表要維護本地區的整體利益,作為一級政府需要維護本級政府的長遠利益,作為社會的成員,地方政府還存在著個人的利益。另外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是地方官員政績考核方式不合理,官員升遷政績考核與GDP增長直接掛鉤,其次是地方政府職能錯位,地方政府片面注重經濟職能忽視其他社會職能。
3.綠色信貸體現的國家干預與市場沖突。隨著綠色信貸政策的推行,我國綠色信貸的一些新問題也逐漸顯現,由于國家對綠色信貸的重視,一系列法律法規政策出臺,使銀行看到了“綠色信貸”巨大前景。一些民營企業在“綠色信貸”政策的支持下,也表現出很大的投資熱情,截至2010年,我國民營企業500強中,已有180家進入節能環保產業,149家進入新材料產業,128家進入清潔能源產業,24家進入新能源汽車產業。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一些新興產業開始遭遇行業危機,面臨停產倒閉,比如光伏行業中,海外上市的10家龍頭企業8家報虧;國內上市的24家光伏概念股中,業績同比下滑的8家,環比下滑的16家;小企業中,20%的企業完全停產,30%的企業陷入半停產。就連作為新興能源產業被大力推行的風電產業,也出現產能過剩的問題。一方面,政策大力支持,節能環保產業面臨難得的發展機遇;另一方面,類似光伏行業這樣的節能環保低碳產業面臨行業危機。筆者認為除了一些小企業盲目跟風,導致投資扎堆,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失靈?!笆故袌鲈谫Y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這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
三、如何完善我國綠色信貸制度
針對目前我國綠色信貸存在的問題和利益沖突,應當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綠色信貸制度。
(一)完善綠色信貸相關法律制度體系我國綠色信貸制度存在的諸多問題,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立法和監管,“立法先行”是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條件,也是推動商業銀行實施綠色信貸的首要動力。首先,應當完善相關“硬法”,修改相關法律文件。修改《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商業銀行應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還應當修改環境保護法、稅法、財稅法等相關法律,形成以《公司法》《商業銀行法》為主體,其他法律法規相互協調、共同配合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體系。其次,發展“軟法”,實行“硬法”“軟法”兼備的綠色信貸法律制度體系。不可否認,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的意見、指引等“軟法文件”確實對我國銀行開展綠色信貸業務有很大的引領、規范作用。
(二)完善監督管理約束機制我國綠色信貸更多地體現為自愿性,缺乏普遍監管,必然影響綠色信貸實施效果。為了使商業銀行更好地履行綠色信貸責任,應盡快完善我國綠色信貸監管機制。首先,盡快建立綠色信貸工作評估體系、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其次,完善我國綠色信貸信息披露和信息共享機制。再次,積極發揮行業組織、NGO、媒體和普通公眾等第三方力量來督促商業銀行綠色信貸業務的開展。
(三)建立有效的綠色信貸激勵機制針對銀行,政府可以制定激勵金融創新的政策,鼓勵金融創新,制定綠色信貸效果評價辦法,建立“綠色銀行”評比機制,對于評價信用等級高的銀行給予獎勵;另外可以從財政補貼、稅收上對執行綠色信貸銀行給予扶持、幫助,對于其因執行綠色信貸可能遭遇的風險給予補貼。針對那些進行節能環保的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政府應當從財政上對其進行扶持,比如可以設立中小企業貸款擔?;穑瑢Ψ蠗l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并且鼓勵銀行開發針對中小企業的綠色金融產品。
作者:夏少敏段凱莉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