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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根據演化博弈理論,構建借款人和P2P網貸平臺的動態演化模型,通過分析博弈雙方的行為及策略調整過程,研究P2P網貸信用風險的生成及演化機制,并利用Mathlab進行演化博弈仿真分析,探究不同參數的改變對演化結果的影響,最后提出了P2P網貸信用風險管理的相關對策。
關鍵詞:P2P網貸;借款人;信用風險;演化博弈
一、引言
據網貸之家提供的數據顯示,截止到2018年2月,我國停業及問題P2P網絡借貸平臺累計達3530家,停業及問題平臺發生率接近70%;就地區分布而言,廣州省占比16.23%,其次為山東省,累計達610家。在P2P網貸行業存在的風險中,信用風險是最為突出嚴重的。在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強對信用風險的管理并阻止其向社會風險演化,不僅有利于P2P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推動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促進國民經濟平穩運行。P2P網絡借貸主要涉及到借款人、貸款人以及網貸平臺三大主體。劉洪彬等[1](2015)認為按其與P2P網貸交易進程的相關性,P2P網貸信用風險形成機制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交易前征信體系的構建不完善;二是交易中借貸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三是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法律監管缺失。Ken-nethJ.Arrow[2]文中提到信息不對稱,而Stiglitz、Weiss將這一概念應用到互聯網金融領域。國內學者鄭良芳[3](2014)在研究中也指出,P2P網貸公司主要根據借款人的身份信息、財務狀況、還款能力,以及資金用途的真實性決定是否借款及借款額度。董鵬[4]等(2014)指出,當前P2P網貸對借款者違約機制還未形成。秦軍[5]基于不完全信息的經典動態博弈,定量研究了投資者和P2P網貸平臺在網絡借貸中的博弈策略:投資者的預期收益與否取決于網貸平臺的資質;網貸公司的收益與否取決于承諾給與投資者的收益。P2P網貸信用平臺和借款人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平臺方無法以第三方身份介入到從社會征信系統中,并不排除借款人為了取得借款而隱瞞個人負面信息,或虛構個人信息,因此個人違約的風險較大。
平臺沒有一個較為完善的借款資金追蹤機制,出借人因受到各種時空限制無法查清資金流向,借款人取得資金后可能會用于高風險投資或者其他不利于貸方資金順利回收的地方,借款人可能會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產生道德風險。所以相對于完全信息博弈而言,不完全信息演化博弈更能準確地刻畫有限理性的群體參與者通過各種具體的動態學習模仿最終達到演化穩定均衡ESS。P2P網貸信用風險的演化博弈構建基本假設1:演化博弈研究對象不是單個行為個體而是“種群”的行為,博弈方是從大的總體中隨機抽取的,他們是按照生物或者社會的方式反復進行博弈[7]。假設2:博弈方為P2P網貸平臺和借款人。假設3:借款人的策略空間為:{守信,不守信},借款人分為守信和失信兩種類型,守信的借款人一定會按時還本付息,失信的借款人到期一定不會按時還本付息;平臺的策略空間為:{合規經營,違規經營},合規經營的網貸平臺對借款人提供的個人信息進行查證,定期公開公司的財務數據報告,不存在資金池,對借款人認真監管并建立了完善的借后資金追蹤機制,懲罰借款人的失信行為。假設4:博弈雙方是有限理性的且存在信息不對稱。當P2P網貸平臺違規經營、借款人守信時,網貸平臺并得到額外收益P,各自收益為A+P,B。當P2P網貸平臺違規經營、借款人失信時,網貸平臺會因為借款人的失信行為損失相關性利潤(受到上級部門的懲罰而損失的收益)Q,平臺收益為A-Q;借款人得到超額收益R,總效用為B+R。當P2P網貸平臺合規經營、借款人失信時,網貸平臺監管成本上升C,并因為借款人的失信得到負效用D,平臺收益為A-H(H=C+D-kR),借款人得到超額收益為R,但受到平臺的違規處罰kR(k為平臺的罰款系數,根據失信者逾期情況k值隨之變化),所以借款人收益為B+G(G=(1-k)R,k>1,G<0)。當P2P網貸平臺合規經營、借款人守信時,網貸平臺并得到關聯性收益(良好的公司形象、市場份額擴大、工作效率提高而產生的收益)M,但監管成本上升C,網貸平臺收益為A+M-C,借款人收益為B。構造借款人和平臺之間博弈收益矩陣。
二、P2P網貸信用風險的演化博弈仿真分析
對博弈模型進行數值實驗,分析P2P網貸平臺對借款人失信懲罰力度、P2P網貸平臺的監管成本以及對違規平臺懲罰力度對演化結果的影響。
三、政策建議
P2P網貸信用風險的生成與演化主要涉及到P2P網貸平臺和借款人群體的博弈行為。本文通過構建兩這之間的演化博弈模型,研究平臺與借款人的策略行為及博弈均衡點,并通過仿真發現加大網貸平臺對借款人失信懲罰力度、減少P2P網貸平臺的監管成本有助于推動博弈結果向良性模式發展,減緩信用風險演化的速度與可能性。
(一)加大P2P網貸平臺對借款人失信懲罰力度
P2P網貸平臺內部應該成立一個專門的監管部門,各部門定期向監管部門報送借款人借款金額、利率、期限、償還方式及違約情況等,加大借款人的違約成本,并將其失信行為納入到社會信用體系中,通過失信懲罰機制制約、懲戒其失信行為。對于行為惡劣的逾期不還款者的懲罰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申請法律強制執行手段,在法律層面進行一定的懲罰[6]。
(二)減少P2P網貸平臺的監管成本
在平臺上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和披露系統,將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記錄進行加工儲存,在社會上形成聯合征信,平臺也可以通過聯合征信獲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記錄,降低P2P網貸平臺與借款人的信息不對稱程度,政府部門可以對平臺監管進行財政補貼,減少2P網貸平臺的監管成本,提高平臺監管的積極性。
(三)上級部門加大對違規P2P網貸平臺懲罰力度
上級部門應圍繞“合規”和“備案”的主題,積極開展整改工作,對平臺的成立時間、資金存管、項目額度、凈值標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做更細一步評測,加大對違規經營的P2P網貸平臺的懲罰力度,積極穩妥推進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推動建設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防范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1]劉洪彬,鄭超丹.P2P網貸信用風險的產生機制、識別與防控文獻綜述.[J].經營與管理,2015(12):461-465.
[3]鄭良芳,加強對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監管研究[J].區域金融研究,2014(10):47-50.
[4]董鵬,李慶保.中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及監管對策研究[J].北方金融,2014(12):10-14.
[5]秦軍,張悅.基于演化博弈視角的P2P網絡金融監管[J].金融保險,2016(11):92-95.
[6]江紅莉,何建敏.社會養老保險征繳過程中“逃費”問題的演化博弈分析[J].統計與決策,2017(4):161-164.
[7]喬根.威布爾.演化博弈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3):40-43.
[8]譚中明.黃丹.基于生態圈視角的P2P網絡借貸信用風險形成機制及防范研究[J].風險管理,2016(7):43-47.
[9]黃凱南.演化博弈與演化經濟學[J].經濟研究,2009(2):132-138.
作者:劉菲;陳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