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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時代的變遷,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也隨之變化,而民商法和國民的生產生活聯系十分緊密,它也應該隨著社會的經濟發展作出一定的調整。所以,民商法當中的信用體系是一定要進行完善的,這樣才能夠迎合上新時代的發展。本文分析了構建信用體系的意義,從中對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以及構建體系的對策都進行了相應的探討。
關鍵詞:新時期;民商法;構建信用體系
一、民商法中信用體系的概況
(一)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的重要意義在民商法中構建信用體系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站在不同的角度所帶來的意義都是大不相同的。例如從消費者的角度上來說,消費者可以依照自己良好的信用透支一部分的消費,這樣可以讓自己的生活水平有些許的提高。從政府的角度來說,政府可以靠它將政府的形象維護好,這樣貪污受賄的現象就會大幅度減少,政府運行的效率才會有所提升,整體的社會秩序才可以得到更好的維護。從市場的經濟運行角度上來說,能夠有效地帶動經濟市場,讓市場和市場中間的交流越來越頻繁,大大減少其運行的成本。
(二)目前構建民商法信用體系存在的問題在構建信用體系和完善信用體系的過程當中,會有一些干擾的因素存在,這就會使構建信用體系出現或多或少的問題。第一,對信用的原則重視程度不夠。民商法無論是對政府還是企業又或者是消費者所帶來的意義都非常的重要,而在民商法當中,信用原則就相對比較落后了。第二,缺乏個人的信用體系,個人的信用缺失主要體現在購買了消費產品又不能夠按時償還導致延期。最后,對構建信用體系的意識不夠,大部分都是以治為主,就是在失信或者出現信用的危機之后才意識到這類的事情,沒有及時的做好預防工作。
二、民商法中構建信用體系的建議
(一)信用權構建的加強在民商法當中,信用體系的構建直接影響到信用權的構建。像在以前,構建信用權并沒有很重視,這直接使失信的現象直線上升,信用就只是簡單的一張道德品質的單據。對于出現的這種情況,在構建信用體系的時候,信用權一定要充分的建立起來,只有這樣才能將信用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穩定住。在建立信用權當中,有關的法律法規要相互結合,不管是平民還是法人,信用權都應該擁有,只要在所規定的范圍之內,其他的法律和信用權所行使的權利都將是一樣的,再從中進行監督,就會有效的減少因此出現的市場紛爭。當然對信用權建設的加強,也將完善信用體系的建設,能夠更好地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信用體系和利益間的關系自然也就協調到位了。
(二)信用法律地位的提升為了有效的提升民商法中的信用法律的地位,可以從三方面開始。首先,明確規定各個參與方所應該有的責任和義務;其次,慢慢取消地方的保護主義,政府的指導性作用要有效的發揮出來,通過迂回干預和間接干預的方法進行;最后,司法救濟的制度建立要加快,讓市場的各個部門都可以參與進來。只有通過不間斷的完善,明確界定了信用概念,才能夠有效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三、對信用體系建設的加強
(一)對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加強就企業來說,既要履行好相應的義務也會同時享受市場經濟的權利。在構建信用體系當中,要分析影響到信用的資金的因素和人為的因素。在資金因素上,需要先優化企業的資產信用,只有資產信用和法定的資產結合在一起了才能夠促使企業的資產信用的建設。在人為因素上,需要自身承擔的移速自己要有承擔能力,這樣才可以均衡企業和各個方面的利益。
(二)對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加強就消費者來說,要時刻遵守自身的信用義務。就個人來說,從個人的經濟活動來看,對曾經出現過失信現象的個人提前預防和進行說明。倘若有貸款制度不足的情況,將個人的貸款制度完善好,規范到個人就好。
(三)對政府在信用體系建設中的引導作用進行提高首先,對于信用的價值,作為政府的工作人員要有充分的認知,有效的提升信用價值,采取非常積極的與之對應的措施。其次,在落實有關工作的時候,構建的信用體系要格外注意,既要嚴厲打擊影響到政府信用的行為也要激勵維護政府信用的行為,這樣才能讓市場經濟更加穩定。最后,政府引導機制的完善,可以讓其秩序更加的穩定,更加的和諧,從中將市場經濟維護的更加有秩序。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建設民商法信用體系給市場經濟的影響是非常巨大的,不僅可以有效維護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且無論是對企業還是對政府又或者是消費者帶來的意義都非常的深遠。為了能夠更好的使我國的社會經濟可以平穩健康的發展,我國還是要從企業或者是政府以及消費者等方面考慮,對民商法構建的信用體系要加強,信用的法律地位也要有明顯提升,信用系統才會更進一步的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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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柳怡鐸 單位:中國人民公安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