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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參保率不高。農民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大多數外出打工人員必須要在戶籍所在地參加,由于目前農村人口的流動性較大,外出務工的人員不斷增加,對于他們來說不能在居住地就地參加養老保險,由此造成很大不便,因此他們不愿意參保。
第二,保障資金短缺,政府支持不到位。社會保障的建立和健全需要資金的支持,資金是推進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核心,而我國一直面臨著保障資金不足的困境。其中政府在實施農村養老保險過程中一些必要責任的缺位,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同時,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中,一些地方存在著資金挪用、公款私存或委托不當等問題,這直接威脅到基金的安全,不僅損害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本身的發展,還損害了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基于此,政府應該重新定位政府責任,努力、積極地承擔和履行應盡的職責。
二、完善我國農村養老保險的對策
首先,加強政府對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的支持。一方面,要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沒有專門性法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國務院也沒有制定出相應的執行條例。因此,政府要盡快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和相關的具體執行條例,以彌補現有的法律空白。另一方面,政府必須投入大量的資金,作為農民養老的堅實后盾,這是吸引農民參保的物質基礎。具體而言,政府可建立養老救助制度,代替低保農民參保,各級財政依照國家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來確定;政府與民間結合,強化多元投入機制,引導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來充實農民養老救助基金;也可以把商業保險作為一條重要的選擇途徑或補充模式,為農民投保團體保險等;隨著城鎮化的進程,也可以在土地收益中留出一塊作為農民失地后的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并專戶儲存,專門機構管理。此外,要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業務監督體系,包括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法規的制定和一般行政事務的管理,以促進政府更好地履行監督責任。
第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民的經濟實力和參保意識也逐漸差別化,因此,要充分考慮到不同層次的人群,可以設立階梯型、多檔制保費標準和保險待遇標準,積極引導農民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檔次,進而實施有針對性的保費服務,進一步擴大農民的受益面。比如各地要根據本地區的情況適當降低貧困農民繳費的基數,以本地的最低工資為標準來規定繳費最低限,對于收入較高的農民允許他們選擇與當地城鎮職工相同的基數繳納。
第三,完善農村城鎮化進程中的土地使用和管理,保障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權益。土地并不能像人口一樣可以得到遷徙,但是所有權和交通位置以及用途都會使土地的經濟利益發生很大的變化。怎樣合理的解決征地占地中所出現的問題是城鎮建設和規劃必須要面臨的問題。所以,一定要加快用地制度的改革,實現土地從粗放漸漸向集約型轉變,促進企業和人口的集中,保護集體和農民土地的權益。比如,鼓勵對老城區的更新和改造,合理利用小城鎮現存的建設用地;采取相對優惠的貸款政策,大量吸引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堅持科學性的規劃管理,對小城鎮內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實行租賃制度,使用者需要向國家支付租金;對于新增的建設用地,根據用途的不同,實行新型的政策,對于公益性的建設性用地,采用最低補償的原則;對進城的農民和其所擁有的耕地和宅基地進行正確的處理,保留進城農民耕地的所有權,并且鼓勵他對其所擁有的耕地進行轉讓;對新農村建設進行商品房的開發,實現農村居民點的集中化,建立農民公寓,逐步的達到退宅還田和搬遷改造。放開對農產品交易的限制,打破壟斷局面,讓農產品交易融入到市場經濟體制中去,消除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投機性和盲目性,等等,借助這多方位的措施,保障失地農民的養老權益。
三、總結
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是農村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改革與完善的目的,主要是能夠讓農民參與到社會管理中來,同時享受社會福利,保證農村社會環境的穩定,進而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需要根據我國農村的新問題、新特點,不斷建立和完善農村的養老保險體系,這既是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證,也是經濟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作者:郭天寶單位:中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