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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改革與完善階段(1995年后)
隨著各地區、各部門進行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推進了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擴大保險范圍,為了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進一步深化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國務院下發[1995]6號《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先后又下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以及《社會保險法》等等。至此養老保險制度進入較為完善的階段,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程度,社會統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等較為完整。
二、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以及相關對策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全是一個從無到有,從有到全,不斷探索、調整、完善的過程,在執行過程中就會由于政策的銜接而產生一些問題。下面筆者談談在職工辦理退休時出現的一些問題。
1.工傷職工辦理退休時。我國退休現執行的國發[1978]104號《關于職工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法定退休年齡:男60歲,女管理崗55歲,生產崗50歲。職工在辦理退休前因工負傷,根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待遇不變,同時要進行工傷認定,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樣不能按時辦理退休,至少會順延退休時間,由于工資待遇不變,養老保險就在繼續繳納,職工在辦理退休時,只能按法定退休年齡結止,順延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可記入個人賬戶,但繳費時間不計作實際繳費年限,這樣就損害了職工的利益。筆者認為既然職工已實際繳費,并能計入個人賬戶,就應該算作實際繳費年限。
2.長期合同制工人在辦理退休時。1986年10月實行招用長期合同制工人,需簽訂勞動合同,職工本人需繳納標準工資的3%養老保險金。現行辦理退休時,長期合同制工人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只有實際繳費年限,未繳納養老保險不計作工作年限。可當時是在國營企業中推廣實施,一些大型的企業執行得較早、較好,加之缺乏指導、監督,在執行時間、范圍上也參差不齊,所以有些職工繳納養老保險時間較晚,使得職工參加工作時間與養老保險實際繳費時間不符,而未繳費時間不予計算為連續工作年限。如果按后來的政策補繳養老保險,也是不妥。當時規定職工養老保險繳納為本人標準工資的3%,如長期合同制工人低于本企業同等職工待遇的,企業給予職工本人工資15%的補償,如果職工當時正常繳納,也不會有負擔,甚至還有結余。而現在補繳就不一樣了,會給職工增添一大筆開銷。由企業的執行,政策的銜接、不完善等產生的問題,全部讓職工買單,不合理。如果職工已繳納養老保險金并記入個人賬戶的,記作實際繳費年限,已工作未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可否和原固定工一樣,實際繳費年限從1995年計算,1995年前未繳費的記作視同繳費年限。
3.1992年—1994年的工齡計算。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養老保險政策也逐步完善,但這也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有的企業從1992年開始建立賬戶,繳納養老保險,建立個人賬戶。在辦理退休的具體工作中,1992年—1994年所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合并1995年計入個人賬戶,1992年—1994年計作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從1995年計算。可還有一些職工1992年—1994未繳納養老保險,卻要因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扣除本人的視同繳費年限。這明顯是執行政策口徑不同,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不計作實際繳費年限,計作視同繳費年限,而未繳納的不計作視同繳費,是要扣除工作年限。筆者認為應該保持口徑一致,1992年—1994年都計作視同繳費年限。以上意見妥否,希望引起相關部門與廣大養老保險工作者的討論,從而進一步找到更加合理的方。
作者:郝秀珍單位:山西焦煤西山煤電股份有限公司西銘礦勞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