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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金融業營改增難點分析
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提出“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原則上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钡?,簡單地把金融業營業稅改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并不能實際解決我國金融業流轉稅所面臨的問題。金融業行業特殊、我國金融業雖剛開始發展,但發展較快,并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扮有重要角色,再加上政府金融管制和稅務機構有限的征收能力,營改增的過程中將會遇到更多難題。
(一)金融業開征增值稅降低稅負最多,相應造成最大稅收流失1994年新稅制改革時,我國實行了分稅制,按照稅種劃分為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收入。營業稅按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來征收,歸地方所有。增值稅是共享稅,由國稅局來征收,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享。營改增后,若不采取其他措施,地方政府必將失去一個重要的稅收收入來源。這就提出了又一個問題:如何協調中央和地方收入分配關系。
(二)金融業行業特殊,進項稅稅額、銷項稅稅額難以確定與實體企業不同,實體企業的進項稅和銷項稅都可以從購進材料時收到的發票、售出產品時開出的發票上清楚查明。但金融企業,拿商業銀行來說,它的一些業務特別是主營業務,比如理財、貸款、結算等這些銷項都沒有含稅發票,進項抵扣也無法界定,從而導致增值額難以確定,無法計算應納增值額。這是金融中介服務共同面臨的一個難題。
(三)金融業開放性強、對國家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為了維持金融業的安全,保障國民經濟的穩定運行,很多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都對金融業實行了嚴格的監管。雖然現在我國為了增強金融業在國內外的競爭力,對金融業的管制越來越少,但其一直實行的利率管制并未真正改變,這對增值稅保持稅收中性提出了挑戰。
二、改革我國金融業稅制的設想
雖然我國金融業營改增困難重重,但從長遠來看,若要在國際金融業洪流中保持競爭力,在國內實現稅負公平和稅收中性,此次改革勢在必行。針對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借鑒各國家金融業增值稅經驗,結合國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明確增值稅稅收歸屬針對營改增造成的地方財政收入減少,本文認為可以通過提高地方的分稅比例,同時提高房產稅、資源稅等地方主體稅種的征管效能,加大轉移支付力度等方式來彌補。
(二)嚴格遵循增值稅稅收機制嚴格遵循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機制,明確金融業務中的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參考國際上金融業增值稅征收方式,制定一套適合我國金融業增值稅征收方式。盡量避免重復征稅,破壞增值稅稅收中性,減輕金融業稅收負擔。此時可參考新加坡的進項稅允許抵扣的免稅法。新加坡借鑒OECD基本免稅法,并重點完善進項稅額在免稅服務和應稅服務之間分攤,實行進項稅允許抵扣的免稅法。該方法原理是當免稅服務提供給增值稅納稅人時,該免稅服務承擔的進項稅仍允許抵扣。該方法有效實施的前提是:嚴格區分提供給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的免稅服務和提供給其他客戶的免稅服務。但這種方法只是解決了部分進項稅抵扣問題。
(三)明確增值稅稅率有調查發現,在實施簡易計稅方法下,各大金融企業較為關注的焦點是稅率。根據劉天永(2013)對北京市主要金融企業的測算,在增值稅稅負減輕,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負同比例減輕和營業稅作為價內稅允許稅前扣除、增值稅一般不可以所得稅前扣除政策下,可得如下結果:若營改增后增值稅稅率分別設為3.00%、4.00%、4.17%、5.00%,相應的金融業稅負變動比例為減輕27.5%、減輕3.75%、與改革前持平、增加18.75%。本文認為,我國金融業增值稅稅率可參考上述內容,合理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業增值稅稅率,在不增加金融業稅收負擔的前提下,保持增值稅稅收中性原則。
(四)金融業部分業務的具體稅制完善建議金融業中的貸款、金融經濟業務、其他金融業務和保險業務以交易中的所有收入為營業額,不允許扣除買賣過程中支付的稅金和費用。此類政策使得金融業稅基較寬,實際營業稅負擔偏重。對于此類經濟業務相關稅制的完善措施可參考阿根廷和新西蘭國家的做法。
阿根廷針對金融機構貸款業務首創“毛利率課征法”。毛利率課征法即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的毛利率征增值稅,且不允許扣除存款利息。考慮到貸款毛利率里包含借入資金的成本,阿根廷把此項增值稅率定為本國標準增值稅率的一半即10.5%。從而即簡化了稅制,又降低了稅收征收成本。但進項稅允許抵扣的免稅法使向消費者和獲取免稅銷售額的企業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務承擔了較重的稅收負擔。新西蘭針對財產保險,采用了“反計還原法”。
新西蘭把財產保險整體納入征收范圍,按標準稅率征收,為避免正常增值稅征收方法使保險業承擔過重稅負,采用了對保險賠款給予稅收抵免的“反計還原法”。具體操作機制是,投保人購買保險服務時要同時支付保費和增值稅,該項增值稅視為投保人的進項稅。保險公司獲取保費時,繳納增值稅,此項增值稅是保險公司的銷項稅。當保險的出險被保人索賠時,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保險金和增值稅,這部分增值稅”被認為是”保險公司的進項稅和經認定登記的增值稅企業的投保人的銷項稅。如果投保人是最終消費者或從事免稅銷售的企業,雖然投保時支付的進項稅不能抵扣,但獲賠時獲取的增值稅成為凈收益,基于精算理論,二者在概率意義上是相等的。這種方法保持了增值稅稅收中性,減輕了金融企業稅收負擔也降低了征收成本。
作者:姜鳳玲單位:河北經貿大學研究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