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談零售業促銷業務增值稅納稅籌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隨著電子商務的產生和廣泛應用,催生了一大批網上商城和商鋪,對傳統零售業產生了巨大的沖擊,為了保持銷量,傳統零售業圍繞我國的各類節日開展了各種名目的促銷活動。企業促銷的目的本來是為了增加盈利,但是不恰當的促銷方式和不恰當的會計處理方法會增加企業的稅負,從而降低了企業的實際盈利水平。本文以甲超市的促銷活動為例,在設計多種促銷方案的基礎上,從納稅籌劃的角度出發,通過比較分析,尋找稅負最輕的促銷方案。
一、案例介紹
案例:甲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為擴大銷售,準備在2019年端午節期間對粽子等時令產品開展一次讓利20%的促銷活動。以銷售100元的商品為基數,參與該次活動的商品(含贈品)的成本率為60%,即銷售毛利率為40%。經測算,公司每銷售100元商品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工資和其他費用為5元。下面從納稅籌劃的角度為甲超市設計幾種促銷方案,并假設甲超市以追求稅后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籌劃的目標。超市比較常見的促銷手段是商業折扣和實物折扣。若為商業折扣,則超市將100元的商品以80元的價格銷售,也就是日常所見的8折活動;若為實物折扣,則超市在銷售80元商品時贈送價值20元的商品。
二、籌劃的背景知識
關于商業折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折扣額抵減增值稅應稅銷售額問題通知》(國稅函〔2010〕56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是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關于實物折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項的規定,納稅人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行為。由于被放棄商品價款未按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因此,在納稅申報時,超市不能將放棄收取的商品價款或對外贈送商品的價款從計稅銷售額中減除,而應按照稅法規定將沒有收取的商品價款或對外贈送商品的價款并入“捆綁銷售”的銷售額一并計繳增值稅。
三、籌劃的過程
方案一:甲超市采取商業折扣方式,且將折扣開在同一發票上,這樣就可以折扣后的金額入賬并作為計稅依據。則甲超市折扣銷售粽子應納增值稅為[80/(1+13%)-100/(1+13%)*60%]*13%=2.3元,由此導致的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為2.3*(7%+3%)=0.23元;該項銷售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80/(1+13%)-100/(1+13%)*60%]-5-0.23}*25%=3.12元;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的稅后利潤為{[80/(1+13%)-100/(1+13%)*60%]-5-0.23}*(1-25%)=9.35元。方案二:商業折扣,但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則甲超市折扣銷售粽子應納增值稅為[100/(1+13%)-100/(1+13%)*60%]*13%=4.6元,由此導致的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為4.6*(7%+3%)=0.46元;該項銷售中應納企業所得稅為{[80/(1+13%)-100/(1+13%)*60%]-5-0.46}*25%=3.06元;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的稅后利潤為{[80/(1+13%)-100/(1+13%)*60%]-5-0.46}*(1-25%)=9.18元。方案三:實物折扣,顧客買80元粽子的同時,贈送價值20元的綠豆糕,贈品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中的“無償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則甲超市銷售粽子應納增值稅為[80/(1+13%)-80/(1+13%)*60%]*13%=3.68元,視同銷售的綠豆糕應納增值稅為[20/(1+13%)-20/(1+13%)*60%]*13%=0.92元,由此導致的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為(3.68+0.92)*(7%+3%)=0.46元;該項銷售中應納企業所得稅={[80/(1+13%)-100/(1+13%)*60%]-5-0.46}*25%=3.06元;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的稅后利潤為{[80/(1+13%)-100/(1+13%)*60%]-5-0.46}*(1-25%)=9.18元。方案四:向購買粽子達100元的顧客贈送20元現金券,可用于下次購物抵現,顧客相當于獲得了下次購物的折扣期權。則銷售100元商品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送的券作為遞延收益,將來顧客抵用時再確認遞延收益。則甲超市銷售100元粽子應納增值稅為[100/(1+13%)-100/(1+13%)*60%]*13%=4.6元,由此導致的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合計為4.6*(7%+3%)=0.46元;該項銷售中應納企業所得稅={[100/(1+13%)-100/(1+13%)*60%]-5-0.46}*25%=7.49元;在此基礎上計算出的稅后利潤為{[100/(1+13%)-100/(1+13%)*60%]-5-0.46}*(1-25%)=22.46元。四、籌劃方案的比較及結論方案一、比方案二、三稅后利潤多0.17元,同樣是收到80元貨款(即讓利20%)的情況下,方案一為相對較優方案。本例中,方案四的稅后利潤明顯多于前面三個方案,原因是方案四在本次銷售中取得了100元貨款,贈送的現金券是在未來的銷售中才會抵扣購貨款。而按照商場的經驗,部分消費者會放棄使用該現金券,使用折扣券的顧客將在下次購物100元時行使折扣期權而實際支付80元,此時超市再確認折扣銷售,這樣的促銷方式在擴大本次銷售量的同時增加了本次銷售時超市的稅后利潤,而且顧客為了行使折扣期權而二次購物時,還能繼續產生一定的促銷效果。因此,本例中最理想的促銷方案是方案四,在不便于使用方案四的情況下,采用常規的商業折扣時,超市一定要注意將折扣額按規定開票以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稅負,如本例中的方案二。當然,企業在選擇促銷方式時除了考慮稅負,還應考慮地方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條件和消費者的消費心理,應全面權衡,綜合籌劃,從而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參考文獻
[1]梁文濤,蘇杉.納稅籌劃[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3版),2019.
[2]呂良曄.Y零售企業促銷業務納稅籌劃研究[D].青島科技大學,2018.
[3]師玲麗.工商業企業增值稅改革后的納稅籌劃——以甲商場為例的納稅籌劃[J].現代商貿工業,2018(22).
作者:趙友萍 單位:湖北商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