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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及駐關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進機關作風,力促區政府系統各項工作更加規范化、制度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以區政府名義召開會議需注意的事項
1、對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要從嚴控制,對確需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各種會議,一定要按程序報批,經區長、副區長或區政府常務會議批準后方可召開,所有會議均需報知政府辦公室。
2、以區政府名義召開的會議,凡屬綜合性的全區大會由政府辦負責安排;屬于各業務部門的專題性會議,由各相關部門自行組織安排,政府辦負責協調把關。
3、會議所需文字材料,由各部門準備初稿,報政府辦公室秘書股;由秘書股報送辦公室主任簽辦,依據主任意見由相關科室把關。
4、會場布置及會議簽到、服務等工作由各部門自行負責。
5、各部門專題性會議,由各部門自行通知;綜合性會議由部門代擬會議通知后,以辦公室文件形式發出或通過電話通知。
6、大型會議經費按規定程序報批,根據會議級別由區財政局提出意見,報區長審批。
7、確需邀請區政府領導出席的會議,由有關部門按程序報區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各單位不得直接邀請區政府領導。
呈請區政府的公文流轉需注意的事項
8、所有報送區政府的公文均由各部門辦公室把關后行文,并由部門一把手簽字、加蓋單位公章,部門內設機構(村、社區、企業等)不得越級對上行文或請示工作。所有公文均報送政府辦秘書股,由秘書股負責公文的登記、流轉工作,不得越過秘書股將公文直接報送相關領導或股室。
9、主送區政府的公文必須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標準;請示一般不超過1000字,其它公文一般不超過2000字;一式3份;送達日期距成文日期不超過5個工作日。以上由政府辦秘書股審核,不符合規定的公文一律退回報送單位并說明理由。
10、嚴禁就同一問題多頭請示。主送區政府的“請示”、“報告”、“意見”不得同時主送其它區級機關或領導個人,需同時抄送其它機關的,要用抄送形式。“請示”要一事一文,“請示”與“報告”必須嚴格分開,不得在“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
11、部門擬制的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下發的文件,由秘書股呈主任簽辦,經有關股室把關后,上發文簽呈送區政府或辦公室領導審簽。
12、部門印發或部門以政府或政府辦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報區政府法制辦把關、備案,否則不予簽發。
13、部門報送以區政府或政府辦名義下發的文件,經領導簽發后,由呈報部門自行印發,要嚴格校對,確保準確無誤。
各級領導干部需注意的其他事項
14、各政府部門接到的市級以上領導來關考察調研、督導工作等活動,均需上報區政府辦公室,需要政府領導陪同的,由政府辦統一安排。各部門不得直接邀請政府領導。
15、建立領導干部工作日匯報制,全區各部門一把手每日重點工作情況于當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對外公布,區政府督查室根據上報情況進行核實檢查,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16、全區性重點工作需定期向區政府匯報進展情況,按時序扎實推進工作,對于工作中的困難要及時提請區政府給予協調,堅決杜絕政府部門不作為、亂作為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