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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建設、施工、監理、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為了規范建筑市場行為,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實現建筑工程法定建設程序的制度化、規范化和法制化,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針對當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決工程歷史遺留問題中出現的實際情況,為進一步加強新建工程的施工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城鄉統一標準,嚴格實施法定建設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區域范圍內新開工的工程,必須依法辦理規劃許可、質監(安監)登記、施工許可、定點放樣、竣工驗收備案等相關手續。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不得組織定點放樣;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市質(安)監應加強跟蹤監督,對施工時發生施工單位更換、合同終止及工程長期停工等改變施工許可條件的,應及時督促建設單位變更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后未經竣工驗收備案的,市房管處不予受理房產登記手續。
二、加強建設法規及法定建設程序的宣傳,建立建設工程信息網絡公示制度。
局屬各科室、單位及365建設窗口應加強建設法規、基本建設程序的宣傳,在辦理建設工程許可手續時,預先告知業主下一程序的辦理要求、依據及違法行為的后果。及時將工程建設相關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在《建設(規劃)局網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單位之間齊抓共管,跟蹤監督。
三、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履行建設工程報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更、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情形當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等規定嚴肅查處,并將違法行為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四、規范施工企業市場行為管理。
施工企業參與違法建筑施工,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擅自開工的,依據《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四條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并與企業資質升級、增項相掛鉤,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五、強化監理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監理企業在建設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前,不得簽發開工令;對建設、施工單位擅自開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施工合同主體變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許可條件變更的,應及時發出停工令,對拒不停工的,必須及時書面向市質(安)監站、市建設局報告。監理企業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時報告,繼續對工程實施監理的,列入建筑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并公示。
六、加強勘察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管。
經審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紙,其外立面、層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隨意更改,涉及房屋結構、強制性條文、節能標準等內容修改的,建設單位必須將修改后施工圖紙送原審查機構重新審查。勘察設計單位應確保設計圖紙的質量和深度,不得違反強制性條文隨意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內容,否則將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予以行政處罰。
七、規范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建設項目檔案。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或未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予以行政處罰。竣工驗收后,未在規定期限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依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行政處罰。
八、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