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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農業局:
《市畜牧業發展規劃》(2011-2015年)市政府辦公廳已頒布實施,為遏制畜禽養殖業污染的態勢,加快全市畜牧業發展方式的轉變,實現畜禽養殖規劃、建設、治理三同步,現要求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訂生豬養殖規模控制計劃,確保規劃目標實現。
一、充分認識制訂控制計劃的必要性。
畜牧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的出臺直接關系到畜禽養殖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開展,進而影響其它項目環評審批以及生態縣(市)的建設驗收。《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及《市畜牧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意見也明確要求:各縣(市)應明確生豬養殖規模削減計劃以及整治后保留和擬新建的畜禽養殖項目。
盡管《市畜牧業發展規劃》對各縣(市)區劃分了畜牧業生產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制訂了控制畜禽養殖總量目標,但對三個區飼養場數和飼養量以及養殖場污染治理時限未進行具體明確。根據市政府要求,經與環保部門溝通,要求各縣(市)區應于6月10日前上報轄區生豬養殖規模控制計劃。
二、高度重視,確保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工作有序推進。
各縣(市)區生豬養殖規模控制計劃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直接關系到下階段畜禽養殖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開展,為此要求:
1、做好摸底建檔工作。各縣(市)區要結合春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免疫工作,組織人員深入各鎮、村、場、戶對轄區內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養殖場戶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建立健全養殖檔案,要求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全部按要求登記造冊(表格附后),為實施方案的制訂打下堅實的基礎。
2、制訂切實可行生豬養殖規模控制計劃。各縣(市)區應根據畜牧業規劃要求的生豬養殖控制規模,制訂詳細的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禁養區內應拆除養殖企業和拆除時限;禁建區內予以保留改造的養豬場不得新增養殖規模,要明確污染整治達標時限;可養區內原則上不新建生豬養殖項目,確需要并符合條件的要征得縣(市)區政府同意列入建設項目的要求必須以拆、建比例1.5:1為前提,同時新建生豬養殖場的存欄數量應不低于10000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