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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稅務分局,地稅各科室:
為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督促繳費單位自覺繳納欠費,保證社會保險費及時足額入庫,根據《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40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將有關加強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和清繳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此項工作作為局規費科今年破解難題的一項重要工作,將作為對分局考核的重點。各稅務分局要充分認識開展社保費欠費清繳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充分認識地稅機關規范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重要意義。分局長或分管局長要親自抓,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按縣局具體要求及時開展清繳,及時總結,及時上報縣局。
二、合理界定,明確對象。
此次清欠項目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五項社會保險費的欠費。
欠費的定義,是指由地稅機關負責征收的、到期應繳未繳的社會保險費費款,包括歷年欠費和本年新欠。
欠費的界定:按照欠費單位的償還能力劃分,可分為“無繳費能力、有部分繳費能力和有繳費能力”三種類型。
1、無繳費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費單位:
(1)已依法破產關閉、已責令關閉、已自行解散關閉,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記或稅務登記已按規定注銷,且已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費,并無法找到其地址、無法聯系的。
2、有部分繳費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費單位:
(1)已正式公告破產、撤銷、解散并已進入上述程序的;
(2)企業改組改制后仍存續,但其主要資產已分離出去,無法正常生產或者經營困難;
(3)經營困難,連續停產或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6個月以上,且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費的;
(4)連續3個月以上未繳社保費,無法找到其地址、無法聯系的失蹤單位(工商、稅務未注銷);
(5)其他既不符合無繳費能力標準,也不符合有繳費能力標準的欠費單位。
3、有繳費能力,是指生產經營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夠或者基本能夠正常足額發放在職職工工資的欠費單位
三、明確職責,動態管理
1.各稅務分局清欠前應先通過地稅系統“欠稅清冊”進行全方位掃描,檢索到有效欠費記錄,并對有效欠費記錄按照不同的片區進行分解,落實到每位征管人員;然后進行催繳;經催繳后仍無法入庫的,再逐一進行梳理,按照“無繳費能力、有部分繳費能力和有繳費能力”三種類型進行匯總,并將分類梳理的情況于5月底前上報縣局規費科。
2、各稅務分局要加強對欠費單位的分類動態管理。對無繳費能力的欠費單位,可作死欠確認,但仍需密切關注其變化情況,不能放棄對其追繳的權利,盡力追繳欠費。
對有部分繳費能力的欠費單位要重點監控,動態掌握繳費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資發放情況,分析欠費成因,制定清欠計劃并跟蹤落實;一旦符合有繳費能力標準的,要及時轉為有繳費能力的欠費單位進行管理;當經營狀況繼續惡化并符合無繳費能力條件的,轉為無繳費能力欠費單位的管理。
對有繳費能力的欠費單位,要納入正常征管范圍,及時清理欠費,杜絕新欠。對有繳費能力而拒不繳納的單位,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征繳。
四、加強管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
各稅務分局在嚴格清繳已成欠費的同時,加強社保費的日常管理,建立社保費日常摧繳、公告制度,要最大限度地控制新欠。要對已注銷稅務登記、及認定為非正常戶的欠費單位加強欠費管理,及時將信息反饋給社保經辦機構,防止社保經辦機構繼續提供應征數,繼續形成影響社保五費征收的“垃圾”,創造公平的繳費環境,切實保障廣大職工權益,提高社會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