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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央、省駐邢部門(以下統稱單位),各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質量技術監督局,邢礦分中心:
為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進組織機構代碼的廣泛應用,加強和規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執法能力。根據建設部、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的通知》(建保[2008]33號)精神和要求,現就我市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組織機構代碼是依據《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編制規則》(GB11714-),在全國強制執行的國家標準。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具有終身不變性、唯一性、準確性等特點,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推行使用組織機構代碼,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有利于規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加強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以單位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識別該單位的主要標識碼,同時登記單位名稱、單位地址、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職工人數等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信息。
三、自年4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在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基數核定等業務時,單位應提供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及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對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證書未年檢的,應要求及時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年檢。凡未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或代碼證書失效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業務。
四、自年4月1日起,組織機構代碼受理部門在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年檢、變更或撤銷其機構代碼證書時,單位應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對單位未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的,組織機構代碼受理部門要求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否則暫不予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年檢、變更或撤銷手續。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信息數據交換時,要嚴格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和數據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未經許可,不得將雙方共享數據向第三方提供,以保證國家基礎信息的數據安全。
全面推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使用組織機構代碼工作,涉及面廣,任務重,各有關單位要加強協調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做好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