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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提高國產陸上天然氣價格的通知》(發改電〔〕211號)精神,國家發改委從今年6月1日起已將國產陸上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同時根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我省調整天然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827號)要求,為承接消化上游天然氣出廠基準價格上調對我市天然氣供氣企業的影響,經年月30日由我委召開的關于調整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價格聽證會聽證,并經9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就調整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氣銷售價格及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居民用天然氣價格
1、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價格按照省發改委《通知》要求,每立方米順調0.23元,不執行上浮10%的價格政策。居民用氣價格由每立方米1.25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48元;居民家庭壁掛鍋爐采暖用氣價格由每立方米1.07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30元;居民綜合平均天然氣銷售價格每立方米為1.34元(炊事與鍋爐用氣按2:8比例計算)。
2、居民集中供暖用氣價格每立方米順調0.23元,不執行上浮10%的價格政策,居民集中供暖用天然氣價格每立方米由1.07元調整為每立方米1.30元。
二、相關規定
1、根據國家發改委、教育部《關于學校水電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463號)要求,為支持教育事業發展,減輕學生負擔,對我市幼兒園、中小學、大中專院校的集中采暖用氣價格以調價前的居民采暖氣價1.07元/M3為基價,每立方米順調0.23元,不執行上浮10%的價格政策。即供暖用天然氣價格每立方米由1.07元上調為1.30元。此外,對上述用戶的內部食堂用天然氣價格執行調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氣價格,即每立方米氣價為1.48元。
2、為了更好地適應國家天然氣價格市場化形成機制改革的政策需要,加快落實承接國家天然氣價格改革的有關措施,縮短調價陣痛期,減小社會震動面,在今后國家出臺上游天然氣價格調整措施時,當我市承接出臺的居民生活用氣(含分戶和集中采暖氣價)調價金額與國家上游氣價調整金額一致的情況下(即等額順調,不再另外加價時),我市居民生活用氣(含分戶和集中采暖氣價)的價格調整,不再舉行價格調整聽證會審議,屆時報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行時間界點的聯動調整。
當我市擬出臺的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價格調整金額和幅度高于國家出臺的居民用氣價格金額和幅度時,擬出臺的調價方案仍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改委頒布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價格聽證程序,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對擬調價方案的具體意見和建議。
三、執行時間
本次居民生活用天然氣(含分戶和集中采暖)價格的調整按市發改委下發文件時間執行,居民用戶不承擔補交今年月1日后新購氣量國家上游調價的價差。
居民用天然氣銷售價格調整后,中油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標準執行,并在營業場所將本《通知》價格及相關規定予以公示;如違反規定標準,擅自提高規定銷售價格,價格檢查機關將予以嚴肅查處。
本《通知》規定的有關事項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