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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年度目標考評及年度目標制訂工作的通知》(政〔〕93號)精神,客觀總結年目標工作,認真謀劃年全市各項工作目標任務,更好地發揮目標管理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現將年度目標考評及年度目標制訂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標考評工作
年度目標考評工作要認真對照年初確定的各項目標任務,按照實事求是、嚴肅認真的要求,綜合運用調查、考評、統計的方法,嚴格考核程序,全面考核目標完成情況,確保考核結果的客觀、公平、公正。
(一)考評程序
1、對縣(市、區)的考核
(1)自查自評。各縣市區政府要認真對照市政府年初下達的各項責任目標任務,逐項對照檢查,認真總結年度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實事求是地寫出自查報告,形成正式報告(一式5份)于2月10日前報市政府督查室。
(2)考評認定。在各單位自查自評的基礎上,市政府督查室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五大類47項目標執行結果進行考核認定。考核認定結果經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審核后,于2月15日前以正式公文(一式5份)報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強對考核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部分考核認定單位進行重點抽查,確保考評工作公正公平進行。
(3)綜合評定。市政府督查室要認真對照各縣市區的目標任務,按照《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目標管理工作的意見》,對各項考核指標綜合分析,按照目標體系計算出各縣市區的綜合得分,提出考評、獎懲意見,報市政府審定。
2、對市直單位的考核
(1)自查自評。各單位要認真對照年初簽訂的《政府目標責任書》,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自評,并逐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月10日前將自查報告(一式5份)報市政府督查室。
(2)綜合評定。市政府督查室組織有關人員對照年初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依據省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認定結果,逐項計分,計算出各單位綜合得分,報市政府審定。
3、對省駐單位的考核
(1)自查自評。各單位對照年初市政府下達的責任目標,逐項進行自查,并逐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月10日前將自查報告(一式5份)報市政府督查室。
(2)市政府督查室根據各責任單位年初簽訂的目標任務,依據省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認定結果,逐項計分,綜合考核評定,結果報市政府審定。
(3)金融系統的考核認定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認定情況由市政府督查室核準匯總,報市政府審定。
(4)省駐單位和金融保險單位的考核結果,經市政府研究審定后,報其上級主管部門。
(二)計分辦法
1、對縣(市、區)的考核。主要經濟發展及各項量化指標,按增量占40%、增幅占60%的比例計分,按照目標任務每增減1個百分點,相應增減該項分值的1個百分點;人民生活和社會指標、科技進步和可持續發展指標、和諧社會和社會穩定指標,按照各考核認定單位考核認定結果逐項計分,綜合考核評定。
2、對市直目標管理參加單位和省駐單位的考核。嚴格按照年初市政府下達的目標任務,依據省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的考核認定結果,逐項評級計分,綜合考核評定。
(三)獎懲
1、對縣(市、區)的獎勵。對完成市政府下達的責任目標,成績特別突出、綜合得分位居前列的縣(市、區),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責任目標優秀單位”稱號;對目標完成情況較好、綜合得分居前列的縣(市、區),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責任目標先進單位”稱號;對某項工作特別突出,在全省位次明顯前移的縣(市、區),授予單項獎。
2、對市直單位和省駐單位的獎勵。對全面完成責任目標、成績突出的單位,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責任目標優秀單位”稱號;對責任目標完成較好、成績比較突出的單位,授予“市人民政府年度完成責任目標先進單位”稱號;對某項工作成績突出、業務指標明顯上升,在全省排序明顯前移,某方面工作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授予單項獎。
3、懲戒。對因主觀原因未完成責任目標,工作中有重大失誤和總結中虛報浮夸現象的單位及責任人,追究責任,并通報批評。
二、年目標制訂工作
年是加快富民強市新跨越的關鍵一年。年度責任目標制定工作的總體要求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個重在”實踐要領,圍繞貫徹落實市三次黨代會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及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認真謀劃全年工作,科學制訂年度目標,力求年度目標更符合我市實際,更有助于推動追趕跨越發展。
(一)縣(市、區)目標制訂
年度縣(市、區)目標管理體系由市政府研究制訂。各縣(市、區)政府自訂本縣(市、區)的責任目標(方案),市政府督查室組織有關部門,對各縣(市、區)報送的年度責任目標(方案)歸口協調后,2月底前將協調意見報市政府審定。按照省政府目標辦要求,從年開始,省直管縣責任目標由省政府組織制訂。
(二)市直目標管理參加單位目標制訂
1、目標體系。一是重點工作目標。根據年度重點經濟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由市長、分管副市長確定市直單位分別承擔的重點工作,每個單位一般2項。二是日常工作目標。主要包括年度本單位主要業務工作安排,本年度抓的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等內容,由各單位根據職能提出方案,報分管副市長審定,每個單位不超過4項。三是共性目標。由市政府督查室協調有關部門統一制定。
2、制訂原則。一是目標內容設置要言簡意賅,嚴格控制目標數量。二是能量化的盡可能量化;無法量化的,盡可能提出形象進度和完成時限要求。三是業務相近的單位,目標設置盡可能統一規范,增加可比性。
(三)省駐單位和金融保險部門的目標制訂
1、省駐單位的目標制訂。由各單位征求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后報市政府,具體辦法、原則和要求參照市直部門的辦法制訂。
2、金融保險部門的目標制訂。由市政府金融辦會同人行市中心支行、銀監分局統一制訂,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報市政府。
3、省駐單位和金融機構的目標,要體現為追趕跨越發展做貢獻的要求,應包括體現對支持的貢獻目標、內部工作業務指標和精神文明建設、廉政建設目標。
(四)方法步驟
各責任單位的目標制定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組織,協調落實。各責任單位擬定的年度責任目標,于2月10日前報市政府督查室,由市政府研究確定后,統一下達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