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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效率和投資效益,嚴格控制投資概算,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和國家、省政策性資金(含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和各類財政專項資金以及政府部門通過借貸、擔保、資產處置、對外合作等融資方式籌集安排的項目建設資金)所進行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項目專門管理機構或者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的項目專業化管理單位,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四條項目總投資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且市級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上(含50%)的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規定實行代建制。代建項目納入政府投資計劃和財政預算管理。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農田整治、土地綜合整治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除外。
第五條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領導組(以下簡稱市代建領導組),負責對代建工作的領導,研究決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設立市政府投資非經營性項目代建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代建辦)。市代建辦是市政府授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專門管理機構,為代建項目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代建制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六條市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財政、審計、監察、國土資源、規劃、公安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代建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進行審批和監督。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對項目單位提出的工程重大變更事項的調整進行審核;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財政部門負責項目建設資金和材料、設備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來源審核、項目資金預算編制,監督項目建設單位財務管理;審核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預(結)算,依此作為代建單位對外招標和簽訂工程合同的依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年度投資計劃、項目資金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進度辦理撥款手續;對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政府采購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代建項目勘察設計、施工許可、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竣工驗收備案等項目建設的監督與管理。
監察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全程監督,查處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
審計部門負責對代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計、重大項目實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使政府投資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協調辦理代建項目建設用地報批、征用以及原有土地處置等有關事宜。
規劃部門負責代建項目的規劃手續審批辦理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為代建項目提供良好的施工治安環境,對項目建設現場社會治安督導檢查,依法打擊干擾、破壞項目建設的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的項目建設治安秩序。
川匯區、東新區、經濟開發區負責協調配合轄區內代建項目建設用地征用拆遷及施工環境等工作。
第七條市代建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市政府投資項目和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材料采購公開招標。
第八條代建項目實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單位與市代建辦雙方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約定使用單位爭取上級資金數額。雙方要嚴格按照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履行責任義務。
第九條市代建辦工作經費實行財政供給,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市代建辦和使用單位職責
第十條市代建辦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辦理年度投資計劃、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建筑設計以及辦理開工建設等有關手續;
(二)負責與項目使用單位簽訂代建合同,履行項目法人職責;
(三)組織開展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選購等招標活動;
(四)負責工程合同的洽談與簽訂工作;
(五)按項目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協調有關部門按期撥付項目建設資金,并向市財政部門報告資金使用情況;
(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工程階段性和竣工驗收;
(七)對工程進度、質量、投資、生產安全、廉政建設全程負責,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八)按基建財務制度編制項目竣工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內容包括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項目前期費用,經財政投資評審和審計部門審計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九)負責將建設項目所有工程、財務資料按規定整理歸檔,移交給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項目使用單位,并按財政部門批復的意見,協助使用單位和產權管理部門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工作;
(十)定期向市代建領導組和市級有關部門匯報代建工作,重大事項提請市代建領導組或市級有關部門研究決定;
(十一)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提出項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設規模、標準,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二)負責辦理代建項目建設用地手續,協助市代建辦辦理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手續;
(三)項目工程管理實行代建制,項目使用單位發生的前期費用由財政部門按原渠道下達給項目使用單位。項目前期費用會計核算賬目,項目使用單位應認真整理形成書面報告材料,經財政部門審核后,移交市代建辦統一核算管理;
(四)參與項目論證評審工作及設計,配合設計單位完成工程規劃設計。參與施工、監理、設備材料采購等招標的監督工作;
(五)負責落實自籌資金;
(六)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施工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七)參與項目竣工驗收,接收已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代建項目;
(八)履行代建合同約定的其他責任義務。
第三章代建項目實施程序
第十二條使用單位提出項目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按規定程序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使用單位在完成項目建議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落實項目用地手續后,與市代建辦簽訂項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條市代建辦對工程勘察、設計進行公開招標。
第十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對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組織評審和批復。
第十六條市代建辦依法組織公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
第十七條市代建辦嚴格按照批準的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和概算投資,進行施工組織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按期交付使用。
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和概算投資經批準后原則上不得變動。如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代建辦會同使用單位提請代建領導組同意后,方可作調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
(二)國家重大政策或規范標準調整;
(三)因規劃條件變化或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地下障礙影響等不可預見的因素,導致施工圖設計確需重大技術調整。
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建成后,市代建辦及時組織竣工驗收,市住房城鄉建設、發改、財政、規劃、監察、審計、人防、使用單位等部門共同參加。工程驗收合格后,市代建辦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經市審計部門審計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核,辦理竣工決算批復手續。
第十九條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市代建辦在三個月內按財政部門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條市代建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對項目建設的所有資料包括財務資料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在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及相關資料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和使用單位移交。
第四章財務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資金財務管理由市代建辦負責。市代建辦根據工程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撥付,由市代建辦提出按工程進度、年度計劃、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施工合同、代建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報市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按照項目建設進度、資金預算、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將工程建設資金撥付到市代建辦按規定在市國庫支付中心開設的工程資金專用賬戶或直接支付到施工企業、設備及材料供應商;屬于自籌資金或銀行貸款的撥付,由項目使用單位將資金撥付到市代建辦在市國庫支付中心開設的工程資金專用賬戶。
第二十二條市代建辦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基建支出預算、基建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等進行管理和單獨建賬核算,定期向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按規定設立工程資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代建辦作為項目的組織實施單位(建設單位),按照《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由市代建辦依據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提出建設單位管理費控制數,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并計入項目建設成本。代建辦項目建設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據實列支。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四條市代建辦在項目管理過程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決算投資比代建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的,市政府將視節余額度給予市代建辦一定數額的獎勵。
第二十五條市代建辦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行為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項目嚴重拖延工期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四)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虛列投資完成額等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行為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