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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和《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5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是指包括縣委各工作部門、縣人大機關、縣政府各部門(含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縣政協機關、縣法院、縣檢察院、各群團機關、各派機關及各類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
本細則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國有資產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應與風險控制相結合,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管理體制。
財政部門實施綜合管理,負責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主管部門負責對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監督管理,督促各單位按規定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收益實施具體管理,依法合理組織并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轉讓、使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一)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收入。即利用行政事業單位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以及運輸工具、通用及專用設備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所取得的收入;
(二)經濟實體上繳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在保證完成正常工作的情況下,經批準將閑置資產用來興辦賓館、酒店、招待所、培訓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業營業執照的經濟組織上繳的利潤、承包費、管理費等收入;
(三)對外投資、合作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直接投資或利用單位資產與其他單位、自然人合作、合資、投資等取得的收入;
(四)資產處置收入。即資產占有單位經批準將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資產出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
(五)其他形式使用國有資產取得的收入。
第六條國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維護和縣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出租、出借、擔保等經營性用途,應由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財政局審批。
未經批準,不得將單位的國有資產用于出租、出借等經營性用途。
第八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提供如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準確性負責:
(一)出租、出借事項的書面申請;并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二)出租、出借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內部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四)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出租出借方的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五)其他材料。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凍結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產權有爭議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變更或終止國有資產經營性用途的,應向縣財政局申報備案,并辦理變更或終止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依法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對用于經營性用途的國有資產,財政部門認為必要的,也應進行評估,并進入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交易。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所取得的收益,應在處置之日起15日內足額上繳縣財政專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支出實行分類管理:
(一)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所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季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將收繳的經營性資產收益,用于安排繳款單位資產的維修、保養及管理等支出;
(二)事業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擔保等取得的收益,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按季全額上繳縣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縣財政局根據實際需要安排用于繳款單位資產的維修、保養、管理及補充差額撥款事業單位經費不足。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將資產收益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凡隱瞞、拖欠、截留、挪用、侵占或私分行政事業資產收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細則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依照本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