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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醫療機構、藥品經營企業:
近期,我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我縣部份藥品經營企業及醫療機構存在擅自經營、使用中藥配方顆粒情況。根據國家局《關于印發〈中藥配方顆粒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藥監注〔2001〕325號)和省局《關于重新核準中藥配方顆粒在我省醫療機構臨床試用品種和范圍的通知》規定,為進一步加強中藥配方顆粒藥品流通管理,確保用藥安全,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縣中醫院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為華潤三九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培力(南寧)藥業有限公司、四川新綠色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藥配方顆粒在我縣的臨床試用醫院,試用期2年。縣中醫院要嚴格依照相關程序,做好臨床科學驗證工作。
二、中藥配方顆粒生產企業未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向醫療機構銷售的,由醫療機構登記造冊,全部做退貨處理。
三、醫療機構未經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準而進行試點使用的,一律暫停使用。已購進的中藥配方顆粒全部登記造冊,做退貨處理。
四、藥品零售企業不允許銷售中藥材配方顆粒。已購進的中藥配方顆粒全部登記造冊,做退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