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社會權力剖析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對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分析闡述了社會權力是社會個人權力的出讓,進一步說明社會權力的類型:公共共有權利和公共私有權以及他們所規定的各種法律中的權力,最終揭示了社會權力應有的歷程。
關鍵詞:社會權力個人權力公共共有權力公共私有權力
個人與社會
走出森林的人類在完成了時間上和空間上的兩次分工后便以全新的形式生存于自然空間,我們把這種有別于只能在森林中生存的智人(生物學家命名的)的人類生存形式稱之為社會,人類由原本森林中的生物物種演化為生存于各種自然物質空間的社會,標志著人類已從生物界中蛻變出來,在人類發展的歷史中,作為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體—智人在形態結構上并沒有什么的變化,而代表人類非森林生存形式的社會卻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社會一直是維系著走出森林智人的生存環境,為智人造就了擬森林空間,即社會內環境,并通過其形態結構與人類生存空間發生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關系。在傳統的社會理論中,生物進化論思想的影響造就了錯誤的結論,我們知道視覺中的動物植物個體都是一個物種的生存個體,而視覺中的個人在走出森林后已不是物種意義上的生存個體了,社會作為生存個體,把其組成成分個人進行了分工,把個體分化成社會的一個組成成分,一個社會的主宰成分,我們把融入社會的智人稱之為社會成員,社會成員間是協同、合作關系,而不是動物個體間的競爭關系,故此社會行為或者社會表象是分工了得社會成員共同所為。
社會權力
社會存在的本質在于維護社會成員在非森林空間中的生存,社會運行的動力是我們稱之為社會權力,它屬于公共權力,來自于社會成員的權力出讓,是要求社會成員服從的能力。社會成員無疑是社會權力的貢獻者、行使者和服從者,社會權力來源于社會成員,所以在討論社會權力之前,我們首先必須弄清楚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力及其類型,然后推演出社會權力的類型和獲得形式以及由此所產生的社會性質。
1、個人權力
當個人融入社會后,分工造就了高的社會效率,但也造就社會成員的功能缺陷,形成了對社會的絕對依賴,即部分對整體的依賴,作為以維護社會成員力益為根本的社會,其職責就是維護每一社會成員的個人權力,那么社會成員都有哪些權力呢?
社會成員有兩項基本權力是公認的,一是與生俱來的權力,它是社會成員在融入社會之前在森林中生存時已有的,但是在融入社會后,由于社會分工而使之喪失以及會隨社會變化而喪失的,必須由社會給予補償的那部分權力,即天生權力,也統稱為人權;二是社會成員在融入社會后,憑借個人能力創造的,得到社會認可的后天權力,也統稱為財產權。
2、社會權力
人類在非森林環境中生存時必然依賴社會這種生存形式,社會的存在又必須依賴于社會權力,即社會作為人類在非森林環境中的生存形式,在行為上必須有一致性、協調性,這就要求分工了的社會成員為了社會的存在,也只能為了社會的存在有服從于社會權力的義務,因為沒有了社會便沒有了非森林環境生存的人類,也就沒有了社會成員自身,所以維護社會存在也是每一社會成員的天職。而社會自身并不產生權力,其權力只有來自于社會成員對其自身權力的出讓。而社會先天并不具備對其自身的發展規劃,也不具備對其成員分工有先天的規定性,也就是說,社會的發展、演化過程并不像人們蓋大樓,造汽車一樣,事先有繪制好的藍圖,并可以作模擬試驗,一切都是不確定的,都要看社會所具有的智慧了,都要看社會權力的運行了,這就是人類社會的偉大之處,社會權力扮演著上帝之手的角色,在社會成員的權力出讓下,形成社會動力,產生社會行為規則,既然社會是大家的社會,唯有社會成員出讓其自身權力,才會有社會動力,根據出讓權力的不同而形成了兩種社會權力。一是社會成員出讓天生權力而形成的社會對生命的適度支配權,也稱之為政治權力,政治權力的典型例子是義務兵役制,為社會安全一定時間內將生命出讓給社會支配;二是社會成員出讓后天權力而形成的對財富的適度支配權,也稱之為經濟權力,經濟權力的普遍事例是稅收,為社會運行提供物質支持。通常狀況下,社會中的政治權力與經濟權力處于平衡狀態,在以人為本的社會中,政治權力優先于經濟權力,但在社會已有的發展時期出現過政治權力和經濟權力畸形的狀況,如奴隸社會是典型的經濟權力遠勝于政治權力的實例,而封建社會反過來是典型的政治權力鼎盛的時代。社會的發展是這兩種權力相互作用,相互平衡的結果,偏向任何一方都活造成社會的畸形。
3、社會性質
社會性質是社會的根本屬性,它標志著社會成員與社會的根本關系,規范著社會成員的行為方式和社會的基本脈動,社會性質是由社會獲得權力的方式決定的,也就是社會成員出讓權力的方式不同會造就不同性質的社會,社會獲得權力的兩個極端方式有,一種是社會成員為了社會存在自愿情況下適度出讓其自身權力,這種權力我們稱為公共共有權力;二是社會某些成員憑借某些力量強迫并占有社會成員出讓的權力,這種權力稱為公共私有權力。
公共共有權力是大多數社會成員自愿適度出讓自身的權力,其過程沒有任何強迫性,其體現著社會成員的社會責任感和社會使命感,這也是社會成員與社會的關系所決定的,在這里需要再次指出的是社會就其自身而言,它的未來是沒有明確的坐標的,因此作為規范社會成員的法律是社會成員行為的公共意志的體現,是社會成員對自己出讓權力未來走向的決斷,這是任何組織都不能替代的,也是任何組織所不能承載的責任,社會成員不能自己否定自己,所以法律一旦有效,社會成員會自覺遵從,故而,公共共有權力下的法律只規定著其社會成員不能做什么,以及違背法律所應有的懲罰,與此相對應,它也只規定公共共有權力能做什么,所以體現公共共有權利的法律是上位法,也就是社會成員在法律之上作為,有巨大的活動空間,有利于社會進步,公共共有權力則在法律之下作為,只可對違法行為作為。
公共私有權力是大多數社會成員被迫出讓自身的權力,其過程包括使用武力的、經濟的強迫和威脅,其體現為少數社會成員占有、支配社會權利,代表了所謂的集團、家族、政黨的意志,這種權力多通過以暴力手段獲得,武力手段維持,所以權力運行的成本極高,權力的更迭對社會結構的破壞力極強,為了名正言順,這種權力的獲得多打著神授,正義的旗號。在公共私有權力下的法律是對多數社會成員的強制規定,只規定著其大多數社會成員能做什么,以及違背法律所應有的懲罰,與此相對應,它卻賦予公共私有權力無限的權力,法律是不平等的的,也是屬于下位法,也就是多數社會成員在法律之下作為,只是規定在極其有限的空間可以做什么,公共私有權力嚴重阻礙著社會發展,并且公共私有權力在法律之上作為,可以為所欲為,膽大妄為,肆意胡為。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的條件下,公共共有權力和公共私有權力之間是可以相互轉換的,當公共共有權力的運行產生不合格行為時,它包括權力過度集中、權力不作為或者權力肆意妄為(越權作為)時,尤其當公共共有權力的監督機制缺失、失效等情況時,高度集中的權力必然形成越權作為,這就可能使民主權力轉變成專制權力,專制權力進而演化為暴力權力。同時我們也不否認所謂的社會精英們,處于對社會的責任感、使命感,首先用暴力獲得權力,通過專制權力過渡,將權力歸還給社會成員,最終通過民主程序將公共私有權力轉化為公共共有權力。
社會法律中的權力
社會法律是社會權力的具體體現,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只要社會存在,都有其必然的規范社會成員的的法律,下面我們將就公共共有權力的法律體系中和公共私有權力的法律體系中的各種權力分別給予闡述。
1、公共共有權力中的法律權力
在公共共有權力中,由于其權力是社會成員自愿適度出讓的,所以規范權力的決策、執行的法律屬于上位法律,是社會成員共同出讓權力搭建的一個社會權力平臺,所以每一社會成員都有均等參與公共共有權力的決策權、均有等同的機會參與獲得公共共有權力執行權的競爭權、都有保護自身權力的神圣不可侵犯權力、都有罷免不合格公共共有權力執行者的權力。
公共共有權力的決策權就是法律的立法權,就是規范社會成員不能做什么和公共共有權力能做什么的權力,它關乎到社會每一成員的行為,涉及每一社會成員自由度的出讓,所以這個權力是不能被代表的,應由每一位社會成員參與,當然,參與是自愿的,社會成員可以放棄參與,但是并不意味被通過公決的法律他有權違背,公決過程恰恰是法律達到每一社會成員的過程,它保證了每一社會公民的知道權,在法律層面上為社會創新提供了保證。
在考慮到社會之間的競爭和社會內部的變化,考慮到法律會有缺陷,臨時性的決策可實行社會成員代表制,代表公決的法律可稱之為臨時法案,臨時法案的執行期最多為一年,同一臨時法案最多通過兩次,如若為不能全民公決成為法律,則自動廢止。
公共共有權力執行者的權力,它只是,也只能是法律,臨時法案的忠實執行者,只能對違背法律、臨時法案的社會界定的法律主體實施制裁,它沒有最終的裁決權,也沒有決策權,并對公共共有權力不作為、越權作為承擔賠償責任,不管它的出發點如何。
法律的最終裁決權應歸全體社會成員所有,應由獨立法院制度下的、獨立法官主持的、社會成員代表組成的陪審團給予最終裁決,用于處理公共共有權力執行者不公執法行為的裁決。
社會成員有保護自身權力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力,對于社會成員是否有權制止侵犯行為的權力,這要看公決后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如若賦予社會成員有適度的制止侵犯行為的權力,社會成員就有一定的執法權;如若不賦予社會成員制止侵犯行為的權力,社會成員就完全沒有執法權,但擁有完全執法權的公共共有權力要承擔由于侵犯行為給社會成員所造成的損失。
社會成員有罷免不合格公共共有權力執行者的權力,但只有通過全民公決后才能罷面,所謂不合格公共共有權力執行者,就是公共共有權力執行者不作為或者越權作為,標定的方法就是看執法過程中是否公開執法,透明執法,按程序執法,是否時時刻刻接受社會成員的監督,所以作為公共共有權力的執行者是終身沒有個人隱私的,在執政期間也是沒有個人權力的。
在公共共有權力的社會中,社會成員行為所要遵從的唯一因素是法律,這種遵從是出于自愿,出于自身的利益和意志,所以違法行為只是極少數社會成員的行為,由此決定了在公共共有權力社會中權力運行的成本極低。2、公共私有權力中的法律權力
在公共私有權力的是中,由于其權力是社會成員被迫度出讓的,所以規范權力的決策、執行的法律屬于下位法律,是社會中的少數成員用武力、威脅強迫社會成員出讓權力搭建的一個社會權力平臺,所以只有少數社會成員有公共私有權力的決策權、由以血緣、親緣、志向同道關系的少數社會成員參與公共私有權力的執行、并且這些少數社會成員是武力維護下的公共私有權力,要想罷免不合格公共私有權力執行者的權力,只有以暴易暴。
公共私有權力的決策權就是法律的立法權,就是規范多數社會成員只能做什么的權力,公共私有權力的法律以最大限度的剝奪多數社會成員的權力為目的的,社會法律的公意性被肆意強奸,社會決策中充斥著大量的個人或少數人的意志,隨意性、矛盾性、臨時性的信息,任何權力部門都可以向社會成員具有影響社會成員行為的,替代法律的文件,通知,條例,規定等信息;愚弄、魚肉大多數社會成員是公共私有權力的本性。故此,在法律層面上扼殺了多數社會成員的創新思想。
在公共私有權力的平臺上,由于社會成員權力的出讓是非自愿的,奪回原本應該擁有的權力是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本質性所規定,所以巨大的公共私有權力只有在強大武力維護下才能運行,所以它有極高的權力運行成本,極高的權力運行成本反過來的結果是進一步強迫社會成員出讓其自身權力,當社會成員對權力的出讓忍無可忍時,對權力的反抗是必然的結果,直至公共私有權力維持下的社會崩潰。依靠教育手段欺騙大多數社會成員是其為減少權力執行成本的一種慣用伎倆,以所謂社會名義推崇所謂的社會榜樣,以賦予社會成員對未來的理想、前途、承若等語言騙局的設置來引導人們遠離對現實社會的了解、關注,使大多數社會成員尤其是新生社會成員的思想生存在虛幻的信息世界之中,以減少以暴易暴的機會。
在公共私有權利的社會中,權力擁有者的權力是以暴易暴獲得的,在以暴易暴的過程中所付出的成本,邏輯上要在獲得的權力執行中從社會收獲,公共私有權力的巨大收益,即少數社會成員擁有巨大的權力與大多數社會成員擁有極少的權力之間形成巨大的反差,少數社會成員之間的權力斗爭是以多數社會成員的災難為代價的。社會成員由于對社會權力存在前提的錯誤理解,以及對舊有公共私有權力的憎恨和新公共私有權力所抱有的期望,也縱容了以暴易暴的社會權力的更替,也由此使社會的發展走向惡性循環歧途。
社會權力中的理性
社會是人類的一個生存體,完整的一個整體,組成社會的成員只由分工不同、能力不同、機會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后天權力,但是社會權力的起點、源泉是組成社會的社會成員,一切權力歸構成社會的每一個成員所有,不應該由于社會中后天權力的形成而使社會發生權力異化,失去本性,尋求社會權力的理性,發揚社會的智慧,構筑和諧社會是今天人們所追求的,回歸社會權利公共共有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