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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方式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內容,關于遼代的離婚方式,由于史載頗少,只能從零星的資料中窺探一二。目前學術界對遼代離婚方式并沒有專門的論著或文章提及,只在探討遼代家庭或婚姻的論著中有所涉及,如張國慶的《遼代契丹人家庭考論》中提及契丹家庭中,夫妻關系如果不諧,不論是皇室親王還是公主,均可以自由離婚。類似的還有曹顯征的《契丹族女性社會地位述略》、程妮娜的《契丹婚制婚俗探析》、〔日〕島田正郎著、何天明編譯的《遼代契丹人的婚姻》、靳玲、安正的《遼代契丹人的婚姻形式及特點》,此外,張靜的《遼代契丹公主研究》主要對遼代公主的離異有所提及。這些論著中,《遼代契丹人的婚姻》歸納總結了遼代契丹人離異的八個事例,可謂是其中較為詳細的。遍檢遼代史料,與離婚相關的法律內容幾乎沒有,但是,《契丹國志•國土風俗》曾記載:“至阿保機,稍并服諸小國,而多用漢人。漢人教之以隸書之半增損之,作文字數千,以代刻木之約。又制婚嫁,置官號,稱皇帝?!边@里“制婚嫁”的具體內容現已無從考,但據學者研究,遼代刑法雖有一些契丹本民族的特色,但很多還是參照唐律而來,故而,遼代的婚姻制度,承襲唐律的可能性也是比較大的。從現存史料來看,遼代的離婚方式,主要有七出、義絕、和離、強制離婚這幾種,具體分析如下。
一、七出
“七出”即指妻子觸犯了法律規定的七項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項時,丈夫即可休妻?!捌叱觥惫乓延兄?,這七項出妻理由在漢代《大戴禮記》卷十三《本命》載為:“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到了唐代,七出依然是離婚的主要方式,只是在順序上有所改動,《唐律疏議》中載:“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忌,七惡疾?!边|代刑法對此并無明確記載,但依然有零星史料可供借鑒,如《遼史》記載:“撻不也少謹愿,后為族嫠婦所惑,出其妻。終以無子?!比缟嫌涊d,撻不也被嫠婦所惑“出妻”,雖無明確記載為何出妻,但從其“終以無子”中可推斷,或是以“無子”之名出妻。按照唐律,無子為七出之首,也符合古代婚姻傳宗接代的目的性。
二、和離
和離即夫妻之間感情不和、無法和睦相處,雙方協商同意后即可離婚?!短坡墒枳h•戶婚律》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薄短坡墒枳h》對其解釋為“:‘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愿離者,不坐。”這種形式的離異在遼代史料中所見頗多。如《遼史》卷十《圣宗一》記載:(統和元年六月)“己丑,有司奏,同政事門下平章事、駙馬都尉盧俊與公主不協,詔離之,遂出俊為興國軍節度使。”此事在《遼史•公主表》中亦有記載:景宗第四女淑哥“與駙馬都尉盧俊不諧,表請離婚,改適蕭神奴”。再如圣宗第二女巖母堇“下嫁蕭啜不,改適蕭海里,不諧,離之。又適蕭胡睹,不諧,離之。乃適韓國王蕭惠”。此事在《遼史》卷一百十四《逆臣下》中也有呼應:蕭胡睹“尚秦國長公主,授駙馬都尉。以不諧離婚,復尚齊國公主,為北面林牙”。再有興宗長女跋芹“下嫁蕭撒八。與駙馬都尉蕭撒八不諧,離之。清寧初,改適蕭阿速。以婦道不修,徙中京,又嫁蕭窩匿?!钡鹊???傮w來說,和離這種離婚形式,將夫妻雙方平等相待,在父權制和夫權制的社會里,是對女性權利和地位的一種肯定,應該說是一種進步的表現,但是,囿于史料,我們所知的遼代的和離,幾乎都是公主所為。我們不能就此判定和離這種離婚方式,在遼代社會是否具有普遍性。但有一點可以肯定,因公主這一階層地位的特殊性和身份的顯貴,和離對于她們來講,其實施的難度可能要小于普通的民眾。
三、義絕
《禮記•禮運》記載:“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其中,涉及夫妻的為“夫義、婦聽”,可見,傳統觀念上認為夫妻的結合以及夫妻之間關系的維持,主要是基于“義”,這也是“夫妻基于基本的人倫對對方及對方家族所應承擔的道德上的義務”。而離異中的義絕則是指夫妻之間“義”的斷絕。這種因“義”的斷絕而離異的方式即為義絕。所謂“夫妻義合,義絕則離”?!短坡墒枳h》記載了義絕的幾種情況:“義絕,謂‘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边|代的離婚也有義絕的情況,如《遼史•蕭酬斡傳》載蕭酬斡“貌雄偉,性和易。年十四,尚越國公主,拜駙馬都尉,為祗候郎君班詳穩。年十八,封蘭陵郡王。時帝欲立皇孫為嗣,恐無以解天下疑,出酬斡為國舅詳穩,降皇后為惠妃,遷于乾州。初酬斡母入朝,擅取驛馬,至是覺,奪其封號;復與妹魯姐為巫蠱,伏誅。詔酬斡與公主離婚,籍興圣宮,流馬古敵烈部”。這里“,詔酬斡與公主離婚”的理由,史料中并沒有記載是因二人不諧,而是蕭酬斡的家人“為巫蠱,伏誅”,從其為巫蠱,最后“伏誅”條來看,巫蠱的對象或許應為皇室,若如此,這與唐律中所載“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條相符,故兩人義絕離婚順理成章。再如《遼史》載耶律庶成“方進用,為妻胡篤所誣,以罪奪官,絀為‘庶耶律’。使吐蕃凡十二年,清寧間始歸。帝知其誣,詔復本族,仍遷所奪官,卒。庶成嘗為林牙,夢善卜者胡呂古卜曰:‘官止林牙,因妻得罪?!爸糜诶?,法當離婚?!本汀短坡墒枳h》的義絕內容而言,耶律庶成之妻誣陷自己的丈夫,致使其夫被奪官,“使吐蕃凡十二年”,符合唐律義絕中的“欲害夫者”,損害了其夫的自身利益,故《遼史》載“及置于理,法當離婚”,這里的“理”,應為“義絕”之理無疑。
再如《遼史》所載列女耶律奴妻蕭意辛的事跡,“初,奴與樞密使乙辛有隙。及皇太子廢,被誣奪爵,沒入興圣宮,流烏古部。上以意辛公主之女,欲使絕婚”。蕭意辛之夫耶律奴因卷入政治斗爭中,被奪爵流放,雖與義絕的各種情況并不相符,但也涉及家族之間的糾紛,加以“陛下以妾葭莩之親,”欲“使免流竄”,故“欲使絕婚”,這種也應屬于義絕的方式。其他如道宗第三女特里“以駙馬都尉蕭酬斡得罪,離之。大安初,改適蕭特末”,也屬于義絕這種離異方式。從形式上看,義絕不像七出那樣只對女方進行限制,也不像和離那樣由雙方協商解決,它更能顯示古代婚姻的實質,即婚姻是兩個家族之間的事情。因為義絕是夫妻及兩方家族之間發生糾紛之后的衍生物,倘若沒有義絕行為的出現,也就不存在義絕這種離婚方式。很多時候,義絕這種離婚方式既是維護婚姻雙方家族關系的一種警告,也可以作為統治階級維護社會穩定的一種工具。
四、特殊情況的離婚
遼朝史料中有一條關于離婚的記載,不屬于上述所說的任何一種,這種離婚方式比較特殊,不具備普遍性,應該說是政治利益驅使下的一種離婚方式?!哆|史》記載“:后妹斡特懶先嫁乙辛子綏也,后以宜子言于帝,離婚,納宮中?!边@里的“后”即指遼道宗惠妃蕭氏,大康二年,因“乙辛譽之,選入掖庭,立為皇后?!倍蟆熬訑禋q,未見皇嗣”?;仕檬且晃缓箦捌浼易逶谡种姓痉€的基礎之一,故而惠妃蕭氏將其妹斡特懶推薦給道宗,理由便是“宜子”,而當時斡特懶已與耶律乙辛之子耶律綏結為夫妻,惠妃蕭氏為乙辛派,為了家族利益和政治需要,斡特懶與耶律綏離婚,被道宗納入宮中。通過對遼代離婚方式的梳理,可以看出遼朝文化的雙重性。
首先,契丹本民族文化的影響。契丹族建國之后,選擇了“漢化”的道路,不僅在政權結構上封建化,經濟制度上農業化,觀念意識上也逐漸儒學化。但本民族的傳統文化觀念并沒有完全被摒棄,契丹族固有的文化仍然占據著一定的地位。另外,在契丹民族傳統的生產和生活方式中,契丹族女性在整個社會生產和生活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她們的家庭和社會地位較高。故而在婚姻中的權力也較大。這些因素的綜合,反映在離婚上,即表現為女性在離婚中并非一味地處于被動地位,離婚也成為社會所認可的事情,并不以此為恥。這點從上述遼代公主和離的事例中即可看出,這也從側面證明了封建倫理道德的約束在遼代社會中的作用并非像中原地區一樣嚴格,某種程度上說明了遼朝社會中契丹民族文化的根深蒂固。其次,漢文化的影響。隨著遼朝統治者尊儒政策的逐漸深入,契丹社會固有的習俗和觀念也在儒家思想的沖擊下開始轉變。離婚方式中,像七出、和離、義絕等,都是中原地區固有的離婚方式,這些方式在遼朝社會的延續,表明漢文化的影響。如前文所述的耶律奴之妻蕭意辛在其夫受誣陷而被流放,“上以意辛公主之女,欲使絕婚”時,慷慨辭曰“:然夫婦之義,生死以之。妾自笄年從奴,一旦臨難,頓爾乖離,背綱常之道,於禽獸何異?幸陛下哀憐,與奴俱行,妾即死無恨!”這種情況也表明中原儒家思想的深入。
作者:張敏 單位:赤峰學院歷史文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