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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息資源采集中的知識產權問題(1)館藏信息資源數字化的知識產權問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修訂本)第七條明確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將信息資源網絡化進行嚴格限定,其服務對像僅限于“本館館舍內”,前提是“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且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本)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顯而易見,作為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重要途徑之一的館內信息資源數字化,在我國屬復制行為。它通過計算機技術將作品或信息資源的傳統紙版形式轉換成電子版形式,這種數字化轉換是改變作品載體后的對原文獻的再現,不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創造性。[1]再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可知,數字圖書館的作品或信息資源數字化應參照復制權的有關規定執行,納入著作權法的調整范疇。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過程中必須尊重作品的著作權,在未經對數字化作品享有專有權利的著作權人許可時,不得對原作品實施數字化行為。(2)館外信息資源利用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為更好地服務公眾,實現圖書館功能,使人們能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更大范圍地拓展智力活動的能力,在需要交流、傳播、存儲和利用知識的領域進一步發揮極其重要的作用,在圖書館數據庫建設的過程中,必將充分利用館外豐富多彩的資源。①優先采集無須授權的信息資源。對于進入公有領域和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圖書館可對其自由進行數字化復制,但應依法保護權利人的著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針對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因公共利益或不具備獨創性等將其排除在版權保護體系之外。圖書館在建設數據庫過程中,可依據自身需求對此類作品進行數字化采集處理,并提供網絡傳播服務,將之拿來充實本館資源。針對《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已過保護期的作品,因其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免費使用。故此,對中外古典作品的整理、注釋、匯編、復制等,只要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開發過程中,對此類作品的人身權保護即可,無須事先征得作者同意,亦不必向作品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針對超出地域制約的作品,因其只受法定范圍內的領域保護而可被自由采集。如《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范圍是締約國國民的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藝術作品。中國是其成員國,在數據庫的開發過程中應嚴格限制成員國的作品復制,但對成員國之外的國家相關信息的利用則不會涉及到著作權侵權問題。[2]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中可對所屬的公共信息資源自由利用。②館外非公共信息資源利用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開發可分為書目數據庫、文摘數據庫、全文數據庫等3類。開發書目數據庫時只要依法對作者的人身權進行保障,便不會侵犯其作權。但對專題書目進行整合時,如直接從享有版權的其他書目工具中摘取某一類或某一主題的書目數據作為自己的書目數據,則構成侵權行為。建立文摘數據庫的過程則會涉及演繹權、所選資料版權人的編輯使用權。而全文數據庫的建設過程中所涉及的加工對象大部分享有版權保護,尤其是期刊論文,享有雙重版權保護,所涉知識產權問題更多。
1.2借鑒其他數據庫資源的知識產權問題圖書館自建數據庫本身就是一種充分利用現代化科技,將資源整合并提供網絡信息和傳播服務的虛化圖書館形態。它在建設過程中付出了一定的勞動。作為信息者,它亦為整個信息流通中不可或缺的一分子,其權益理應依法適用我國有關鄰接權保障。對于它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作品,如自建的資源標引用的元數據庫以及各種數字作品的對象數據庫,更是直接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在編排和內容選擇上均體現出獨創性,因此,其自身也應成為著作權人,享受版權的保護,內容包括數字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網頁和域名的版權保護。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在借鑒其他數據庫中的信息資源時,應依法合理使用,否則就侵犯了數據庫的知識產權。
1.3圖書館與其他機構合作創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數字圖書館為滿足讀者的需求而建立,并與時俱進的進行修訂。采用多樣化的手段,方便快捷地為讀者提供各種知識和信息。為更有效地利用數據庫,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時可與其他機構攜手共進,合作共贏。早在20世紀八十年代末,南京圖書館、湖南圖書館、深圳圖書館、汕頭大學圖書館就曾經開展過合作建立數據庫的工作,四館是在文化部集成圖書館自動化系統研制組的直接領導下,分工協作開展了中文圖書回溯編目數據庫的開發建設。[3]網絡環境下,圖書館業務類型的改變主要表現在開放、合作與遠程業務的迅速發展上。時代潮流越來越呼喚文摘數據庫和全文數據庫的進一步發展。如“承德文藝家與作品數據庫”的創建,不僅讓合作方優勢互補、資源共享,而且也詮釋了新形勢下圖書館拓寬其服務領域的新途徑。“承德文藝家與作品數據庫”中的數據庫字段包括順序號、分類號、題名、著者、年月、卷期、頁碼、主題詞或關鍵詞、內容摘要等項,在類型上屬于文摘數據庫,文摘數據庫承擔了揭示作品原文內容的任務。[4]根據我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可知,它在自建采集資源時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保護權利人的人身權并支付報酬。由于受環境、技術等多重因素影響,現階段,圖書館與其他機構合作創建數據庫在我國還比較少。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在合作開發過程中亦同樣會遇到。所不同的是,后者的權利主體是圖書館及其合作方。因事關合作各方的利益,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會相對較多且更為復雜。這便要求合作方通過合同或協議等途徑來平衡各方利益。
1.4數字圖書館出資外購數據庫的知識產權問題調查表明,目前我國圖書館數據庫自建中,外購數據庫在數字圖書館數據庫所占的比重最大。所面臨的知識產權問題也更為突出。包括使用數據庫前的合同簽訂時的諸多細節問題、使用過程中數據庫出版商所謂的“濫用問題”、數據庫內容服務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等。購買光盤數據庫、聯機數據庫、網絡數據庫的使用權是數據庫購買的主要方式。數據庫本身所包含的作品著作權問題已由數據庫出版商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所以說數據庫本身屬于匯編作品。肩負社會職能的圖書館,在與數據庫出版商簽訂購買合同時,可要求其附上版權證明,或在合同中明確一旦數據庫出現侵權問題,則由出版商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并為讀者爭取最大的利益,將“用戶定義、使用方式定義、保密及技術支持”等內容納入其中,并可要求數據庫出版商提供瀏覽、保存、下載、打印等多種使用方式。(1)數據庫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問題。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修訂)第二十六條可知,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表演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權利。據該法第二條可知,它禁止任何人擅自利用網絡傳播數字圖書館的數字化作品;也明確了尚處在保護期限內的作品須經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資源主要通過計算機和網絡進行傳播服務,用戶可在其選定的時間與空間對數字化信息進行訪問、瀏覽、下載等操作。這便涉及到不少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如復制權等。可通過版權聲明來規避侵權風險。如前文中提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七條對數字化信息資源的復制有嚴格的空間與服務對象的限定。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可看出,如果圖書館未依法對其信息進行網絡傳播,則易構成知識產權的侵權。陳興良教授訴中國數字圖書館侵權一案便是件典型的侵犯著作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例。(2)數據庫的非法使用問題。購買數據庫時,圖書館與出版商往往通過合同或協議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圖書館違反上述約定的使用行為則構成非法使用。①非法訪問。通常情況下,數據庫出版商在其授權使用的合同或協議中,會明確約定圖書館向用戶提供被許可使用的信息資源的訪問方式、訪問空間、訪問范圍等。出版商總是想方設法將用戶限定在小范圍內,從而使其攫取更多的利潤;但圖書館為使信息得到最廣泛的交流和傳播,則希望用戶的范圍能有最大化。因雙方的利益訴求不同,在界定用戶范圍的取向與尺度上往往存有爭議。訪問數據庫內容超出出版商規定的范圍則被認定為非法訪問。②非法瀏覽及下載。使用數據庫的最主要途徑便是對數據庫內容的瀏覽及下載。下載信息資源是用戶對數據庫使用的常用方式。如出版商會約定超過一定速度閱讀進行下載等行為構成非法使用。為學術目的而對數據庫中的信息進行下載時,會出現個別人違反規定大量連續下載數據庫作品的行為。此時,出版商可通過技術手段對該用戶的使用情況進行實時監督。若違規構成非法下載時,會導致其凍結圖書館全館對該數據庫的使用。因此,筆者認為圖書館有必要采取技術手段對本館用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非法下載后即刻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全體用戶的正當權益因個別用戶的行為受到損害。③非教育使用。我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訂)第二十二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六條明確了“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是合理的教育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倘若對數據庫的使用系出于非教育目的,直接或間接以盈利為目的的使用都屬于非法使用。④非法傳播。用戶出于教學和研究目的對本數據庫中信息資料進行打印,是受法律保護的合理使用行為。數據庫出版商是數據庫內容及其軟件系統的制作者,是合法著作權法上的版權人。圖書館不得擅自將數據庫內容向第三方提供、銷售、出租、轉讓、網絡傳播等。并應依據約定通過IP認證等手段來限制范圍,確保數據庫商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2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適用的障礙分析
2.1知識產權理念落后(1)數字化信息創建者的理念落后。部分圖書館在為用戶提供結構化、深層次、高效率的服務時,往往過多注重其公共服務的社會職能,卻忽略了其本身在數據庫采集選擇過程中、在數據庫建成后、數據庫服務中的版權問題。(2)用戶的知識產權理念落后。當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存有監管漏洞、與著作權人約定不明時,用戶的瀏覽、下載、緩存等便有可能造成知識產權侵權;在合理使用與非法使用難以界定時,教育職業人員對一些數字化的熱門教材、講義傳播、下載時,也容易侵犯相關權利人的版權。
2.2立法不盡完善法律本身的滯后性與知識大爆炸的飛速發展,讓圖書館自建數據庫與生俱來存在立法不盡完善的特點。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過于原則,其保護范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對匯編作品中的“獨創性”并無統一認定的標準。致使司法實踐中,對侵權行為成立與否會在不同法官審理中有不同的判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修訂)第十三條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配合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可其不予配合時,法律并未規定懲處措施。
2.3社會基礎缺失公眾對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識產權保護問題的認同感與參與度低,認為圖書館作為公益機構本應無償無限服務,而不應被知識產權左右。加上圖書館人員缺乏、資金有限而導致的隊伍建設不力,使之不能時刻關注國內外知識產權法規的變化,調整數字圖書館建設和服務的方針和策略。
3加強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3.1法律層面(1)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在網絡資源信手拈來的當下,數字化圖書館的不斷更新與發展為用戶提供了超容量、高效率、多便捷的服務。同時也滋生不少新問題、新矛盾,使得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相關法律法規建設顯得力不從心。積極穩妥地推進數據庫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與立法實踐探索,盡快建立適當的數字圖書館數據庫保護制度,促進社會信息產業和數字圖書館的良好發展,為數字圖書館信息活動保駕護航勢在必行。(2)充分利用“三法”“二例”。所謂“三法”即《著作權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二例”則指《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與《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準確把握《著作權法》中的獨創性、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制度,能有效保護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圖書館自建數據庫多是通過共建共享的方式提供信息服務的。故此,可依據《合同法》規范共創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侵權;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可知,自建數據庫也是一種產品,且由于著作權法保護數據庫作品的獨創匯編權時并不延及其數據內容本身,所以圖書館在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彌補數據庫版權保護的不足之際,又保護數據庫制作者在對材料整合方面所付出勞動的合法權益。
3.2技術層面法律的滯后性決定其總是落后于技術的發展,因此現階段應對網絡環境的挑戰必須依靠相應的技術手段,并強化管理措施。技術保護措施是著作權人和相關權利人為有效控制、防范或阻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訪問、復制、發行、傳播、修改等途徑使用其作品而主動采取的技術上的保護措施。如通過設置防火墻、口令、IP地址等來保障其合法權益;或采用加密、認證、簽名、水印等手段來規避侵權風險。它除了防止數字化資源被“服務”外,還能實現該作品在網上正常流通的目的。例如國家圖書館館藏數字化后,允許讀者自由瀏覽,但是杜絕下載和打印。調查表明讀者瀏覽館藏書籍后,對該書的購買與否并不受影響,可見這種做法并不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5]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的技術應用并取得一定成效,是數字化圖書館健全與完善的保障。
3.3制度層面制度是權利得以實現的重要保證。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中,也離不開以下制度。(1)打造專業化隊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與發展要求管理員系復合型人才。E時代呼喚培養一支專家型、律師型和網絡管理型的復合型專業隊伍,這將是解決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基礎和保障。并在館內建立一個具有精通網絡管理又熟悉圖書館業務的領導機構。該機構通過調查研究和科學理論的指導,結合我國的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制訂出一個具有時代感、多元化、具有中國特色的數字圖書館建設方案和目標,提升自身管理版權的能力,并能用來指導我國數字圖書館的建設工作。(2)有效利用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著作權集體管理是保護著作權人利益、平衡各方面權益的新地支點,也是作品網絡傳播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圖書館在自建數據庫時,可充分利用該平臺獲得對信息資源使用、建設的許可,避免侵犯知識產權的同時亦提高工作效率。[6]此外,還可適當引入著作權補償金制度與公共借閱權制度。公共借閱權的報酬由政府承擔,并非由用戶購買。從而在公權利與私權利中尋找到最佳平衡點。有利于推動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良性發展。
3.4執行層面(1)注重對外交流。一是注重與外機構的合力建設。圖書館自建數據庫需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并受技術、資源多重因素影響。若能與其他圖書館、文化館、檔案館、史志辦等機構聯合創建,便能實現優勢互補的雙贏共創這路:使數據庫內容豐富、充實,更好的而推進資源共享。二是注重與出版界的合作,并獲取作品版權許可。數據庫是按期購買并僅具有使用權的特殊商品,所以數據庫出版商和圖書館不是純粹的買賣關系,應該是合作伙伴關系。沒有圖書館的支持,出版商就無法生存;沒有數據庫出版商產品的支持,圖書館數字化將成為空中樓閣。(2)增強法律意識。版權理念的欠缺與忽略在很大程度上加劇了圖書館自建數據庫中的知識產權侵權化。圖書館應不斷關注國內外知識產權法規的變化,適時出臺對策,依法規范、使用信息資源;同時加大普法宣傳力度,提升公眾對其自建數據庫識產權保護問題的認同感與參與度。(3)認可雙重性質。數字圖書館在運行模式和提供服務的方式上與傳統圖書館有本質的區別,我們應結合實情,重新定位數字圖書館的業務與服務。在其保持公益性的主體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承認以商業性作為其性質的適當拓展。筆者認為,將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性質定位于兼具公益性與商業性是大勢所趨。在信息E時代的大背景下,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知識產權保護必須重視法律、技術、制度、執行等各個環節。法律是規范知識產權保護并使之落到實處的保障,技術是在不斷發展的新形勢下使其權利得以實現的手段,制度定義了知識產權信息的內容,執行是在預期內完成服務目標的體現。知識產權在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建設和使用過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并反過來困擾和制約其發展,這就要求我們更新版權理念,加大建設、監管、宣傳力度,將圖書館自建數據庫的作用發揮到最大。
作者:鐘育伙單位:福州大學數學與計算機科學學院福州海峽職業技術學院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