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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作業區(村),場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仿工作,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確保“海西建設、漳浦先鋒”戰略目標的順利實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的意見>>和<<信訪條例>>的規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市信訪工作責任制(試行)>>的要求,結合我場實際,特制定本責任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任務指標
1、當年信訪事項規范辦理率達到100%,按時辦結率達到100%,告知回復率達到100%;當年信訪事項化解率在95%以上,息訪息訴率在95%以上,信訪基礎工作達標率達到100%。
2、嚴格控制進京和到省、市越級上訪。各區(村)、場直各有關單位要確保做到全年無進京非正常上訪或進京集體上訪;嚴控到省、市越級集體上訪;到縣集體訪件數控制在總人口萬分之0.2以內。同一事項的集體上訪人數每批次控制在5人以下。
3、提高初信初訪辦結率。當年初信初訪一次性辦結率達到100%,息訪息訴率要達到98%以上;<<省長信箱>>規范辦理辦結率要達到100%。
4、切實減少重復信訪。重復來信控制在15%以下;重復上訪(不含重復集體上訪)控制在20%以下;盡力減少信訪總量,信訪總量增幅控制在5%以下。
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
(1)要健全信訪工作領導機構,確定一名領導分管信訪工作,區(村)要安排一名副書記分管,每季度召開專題會議不少于1次。對信訪工作要的計劃、有考核、有總結、有獎懲、有必要的工作經費。
(2)單位主要領導要親自接待重要來訪,親自處理重要或疑難信訪問題。對重點、熱點、難點信訪問題和集體上訪問題要親自協調解決,親自督辦落實,盡快息訪息訴。
(3)要進一步加強信訪隊伍建設,充實信訪工作隊伍,努力提高信訪干部的整體素質,不斷提高信訪工作能力平;要建立合理的信訪干部進出渠道,關心信訪干部的政治進步和工作生活。
2、強化信訪責任。
(1)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區(村)和場直各單位的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理領導為主要責任人,對所分管的信訪工作負直接責任,其他領導按“一崗雙責“承擔相應責任。
(2)強化信訪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確保信訪事項的受理、轉辦、承辦、督辦、回復和辦結等各環節的工作落實到實處,確保真正在期限內做到“案結事了”,依法高效解決信訪問題。
3、健全工作制度。
(1)堅持源頭防范和解決信訪問題制度。各區(村)、場直各單位要始終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從源頭上預防和杜絕信訪問題的發生;建立健全接訪、下訪、約訪工作機制,要重心下移,關口前移,一線息訪。
(2)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各區(村)、場直各單位要每月進行一次排查,每季度一次信訪形勢分析,重點敏感時期要全面排查分析,并及時匯總上報;要堅持“事要解決”,切實做到“案結事了”,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積極預防和有效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做好預案,抓好落實。
(3)堅持包案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制度。各區(村)、場直各單位要對本區(村)、本部門的重要來信來訪、集體訪和信訪老案、疑難積案落實“六定五包”(定責任單位、定責任領導、定責任人、定督辦單位、定辦理要求、定辦結時限,包掌握情況、包解決問題、包教育轉化、包穩控管理、包依法處理)責任制,直至息訪息訴為止。
(4)健全信訪考核督辦制度。繼續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年度考核,作為年終評優評先重要內容;切實做到及時有效地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做到信訪事項辦理時限一般不超過60日,要提高一次性辦理信訪問題的結案率;場信訪辦對重要信訪件要及時通報并負責跟蹤督辦,每月通報一次信訪動態,每季度通報一次信訪辦理情況。
(5)依法按程序辦理信訪事項制度。嚴格按照要求認真做好信訪事項的登記、告知、回復及相關規范文書格式,認真做好統計、填報等工作,全面提升信訪事項辦理工作水平。
4、規范信訪秩序。
(1)加大對<<信訪條例>>的宣傳教育力度,教育疏導信訪人嚴格依法信訪,反映問題要客觀真實,不得違反<<信訪條例>>中規定的六個禁止性規定;要教育引導群眾依照程序逐級上訪,不得越級上訪或多頭重復上訪;要教育引導群眾以理性合法方式解決正當利益訴求,切實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鄉鎮場,難事不出縣。
(2)公安司法部門要嚴肅執法,對以無理纏訪、鬧訪或借機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要依法及時處置。
5、夯實基層基礎。
(1)各區(村)場直各單位都要建立健全信訪風險評估和動態信訪預警機制,形成信訪信息網絡,每個區(村)要確定一名信訪信息員并發揮作用,及時掌握并報告信訪動態,各級各有關領導和人員要迅速制止越級上訪特別是集體上訪事件,有效化解糾紛矛盾。
(2)各區(村)要做到“六個有”:有信訪接待室、有信訪工作領導小組、有專(兼)職信訪干部、有一套完整的信訪工作制度、有一套熱情便民的服務措施、有一套信訪預警預案及快速制止和化解集體訪的反應機制。
(3)要深入開展創建信訪“三無”區(村)活動,即無集體上訪、無越級上訪、無信訪積案。
獎懲規定
1、各區(村)、場直各單位當年信訪件辦結率低于95%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參與信訪工作的評先評優。
2、凡因措施不力引起群眾越級進京集體上訪或非正常上訪的,或集體到省、市上訪1次以上,或因同一事項集體到縣上訪3次以上的,或因信訪問題引發惡性事件造成較大影響的,將依照有關責任制規定給予責任追究。出現上述情形的,責任單位要由主要領導帶隊迅速把上訪人員帶回并負責做好相關安置工作,及時有效解決問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輕重和影響程度,分別予以追究責任,實行社會治安“一票否決”或依照規定予以處分。
(1)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單位或部門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推諉、敷衍、拖延辦理信訪事項或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2)對群眾來信不及時閱辦,對來訪拒絕接待或不主動提請服務,作風粗暴而造成群眾集體上訪、越級上訪的;
(3)對發生重大緊急信訪事件,不認真及時妥善處置,或隱瞞不報、遲報漏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4)不依法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或在信訪工作中有失職、瀆職行為,引發群眾集體上訪、越級上訪造成嚴重后果的;
(5)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影響的;
(6)在信訪工作中打擊報復當事人,或將控告、舉報材料轉交或轉告被控告人、被檢查人,或利用職權引誘、恐嚇、脅迫當事人,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