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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落實新一輪平安創建工作目標任務為落腳點,切實履行好鎮調委會的專職人民調解員崗位職責,根據司法部“人民調解工作若干意見”制定本細則:
二、工作職責
1、專職人民調解員在鎮調委會及其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與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合署辦公、簽到。
2、具體負責民間糾紛的受理登記,調查筆錄(取證),調解筆錄,協議文書制作及調解后的回訪工作。
3、定期不定期的報告所轄區內的疑難重大矛盾和社會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情況,并提出意見。
4、認真執行調委會各項制度及機關管理實施細則。
5、完成調委會及其主任交辦的有關工作,建立好各類臺帳資料。
6、積極發揮自身主觀能動作用,創造性的開展工作,樹立一個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個人形象和隊伍形象。
三、責任
1、專職人民調解員實行首問負責制,不準相互推諉扯皮,嚴格按工作流程辦事。
2、除請假經批準外,正常到中心簽到,發現1次不簽到教育,2次批評,3次處罰扣工資50元,當月累計三次以上,按文規定處理。
3、見一起糾紛因調處、接待引起越訪,“民轉刑”案件,追究當班專職調解員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4、專職調解員工作達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的要求,見一起有案不受扣獎勵工資100元。
四、獎勵
1、專職調解員憑標準化格式文書卷宗,每份獎50元。
2、在調處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年終考核可參照公務員考核優秀等次,給予立功受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