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探討反洗錢制度的革新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一、反洗錢在反腐敗體系中的作用
(一)構建完善反腐敗制度體系。反洗錢推動國家立法將腐敗洗錢確立為犯罪行為,將腐敗以及與其密切相關隱瞞或者掩飾腐敗財產的洗錢行為納入了反洗錢定罪和執法體系,進一步完善反腐敗法律制度,為調動社會力量預防和懲治腐敗,監測并追繳腐敗犯罪所得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監管規范腐敗洗錢高發領域。反洗錢將金融機構和其他特別易于涉及洗錢的法人甚至自然人全面納入監管,通過全面規范相關主體行為,推動建立反洗錢內部管理和控制體系,預防并控制了腐敗資金在相關領域滲透和蔓延,同時,在洗錢高發領域建立預防、監測和打擊腐敗及洗錢工作機制,通過監管將腐敗洗錢參與者或受害人轉變為反腐敗參與者。
(三)增強經濟金融系統運行透明度。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反腐倡廉的有效措施。反洗錢通過推動落實賬戶實名制,建立制度強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以身份認證和盡職調查等方式核實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和實際控制人身份,提高了賬戶和資金運行的透明度,使市場資源配置和經濟運行在陽光下運行,接受社會監督。
(四)提供反腐敗情報信息。反洗錢一個重要機制創新在于構建了金融情報機構(FIU),系統整合起了大額、可疑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制度資源,“以制度為基礎,以情報為紐帶,以高科技系統為支持,構建起打擊犯罪的信息平臺”[5],有效強化了金融機構等反洗錢義務主體對腐敗犯罪的發現機制和工作力度,提高懲治腐敗和追討贓款工作效率,擴大了反腐敗斗爭的社會參與廣度和深度。
(五)再現腐敗犯罪痕跡并留存犯罪證據。對于某些未能被及時發現的腐敗犯罪行為,根據反洗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等制度要求,可事后完整還原犯罪資金和交易鏈條,再現腐敗犯罪痕跡,并為起訴腐敗犯罪和事后追繳腐敗所得、沒收腐敗資產提供完整依據。
(六)增進反腐敗國際情報交流與合作。開放性環境下,腐敗分子會利用不同地區的反腐敗立法差異,向境外轉移非法所得,鉆制度空子以逃避制裁和財產追繳。而金融情報機構可在國家授權下同境外對等機構開展情報交流并委托協查,及時獲取和交換外逃貪官的境外資金及財產信息。較于跨境反腐敗司法合作,跨境金融情報交流和合作工作高效保密,且不涉及司法訴訟和刑事定罪問題,可避免以政治為理由設置司法障礙,對提高跨境反腐敗工作效率,保護國家財產,遏制腐敗分子攜款潛逃和跨國洗錢均十分重要。此外,還可在跨境反腐情報交流中可利用國家間金融情報機構的內部加密網絡,方便快捷并易于信息保密。
二、我國當前運用反洗錢制度防治腐敗的主要問題
我國黨和政府在長期反腐敗斗爭實踐中,已經關注到運用反洗錢制度防治腐敗的重要性。中共中央2005年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專門指出“要建立健全反洗錢制度”,同時要“建立對大額資金外流的有效監控的預警機制和金融信息共享制度。”2010年,中紀委第五次全會工作報告也明確要求“進一步健全大額和可疑資金交易報告制度,加強資金監管,打擊洗錢行為。”我國先后于2003年12月正式簽署《公約》,2007年加入反洗錢國際組織金融特別行動組(FATF)組織,目前已經按照反洗錢國際標準建立起了反洗錢制度體系和工作機制,但在運用反洗錢制度機制防治腐敗方面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性、防治腐敗針對性不強。
(一)防治腐敗的反洗錢法律體系還不完善。反洗錢機制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中能發揮多少作用,首先取決于是否能將盡可能廣泛的腐敗犯罪類型納入反洗錢治理體系中。較于《公約》中所界定的腐敗犯罪和洗錢犯罪及行為,我國《刑法》中洗錢犯罪上游犯罪僅涉及《公約》中的賄賂本國公職人員,公職人員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類似方式侵犯財產,濫用職權,資產非法增加等4種犯罪,而不包括賄賂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影響力交易、私營部門內的賄賂、私營部門內的侵吞財產、窩贓和妨害司法等6種犯罪,未能在法律體系上最大限度地涵蓋市場經濟環境下的腐敗及其洗錢犯罪類型,在法律體系上還不完善。
(二)反洗錢制度缺乏有效性。評價各國反洗錢制度有效性的一個重要方法和指標是可疑交易報告。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反洗錢義務主體基于對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合理懷疑,向金融情報部門提供有價值的情報線索,是反洗錢制度核心[6]和最終成果表現,極大程度反映一國反洗錢體系運行效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已公布的2007-2011年《中國反洗錢報告》(見表1)期間金融機構年均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超過4700萬份,而人民銀行年均僅對其中1327份開展行政調查,初略計算可疑交易報告中的有效情報占比不足三萬分之一,再將后期的可疑交易報告數量與監管處罰金額簡單匹配,兩者明顯正相關,呈現一定的“防御型報告”傾向。“防御型報告”是美國金融犯罪執法局2005年提出的,形象地指出金融機構等反洗錢義務主體報告可疑交易主要是為應付監管,而非報告洗錢犯罪線索,是世界各國當前普遍面臨的反洗錢制度有效性難題。[7]反洗錢制度缺乏有效性,直接浪費了反洗錢體系的工作資源,給金融機構乃至整個社會造成大量無效的制度成本,并會間接侵害消費者的正常交易和個人信息權益[8],影響社會對反洗錢體系認知和認可度。
(三)反洗錢在防治腐敗政策措施上缺乏針對性。一是我國目前還未能按照FATF指引和國際通行做法,對腐敗洗錢開展類型研究,缺乏對腐敗洗錢手法和風險的科學認識,反洗錢體系監控腐敗資金及其轉移缺乏預警指標和風險提示等政策輔助和指導。二是還缺乏相關信息渠道和法律制度,保障金融機構等反洗錢義務主體真實獲取和核實客戶身份背景和財產來源,當前收集的客戶個人信息尤其是職業、收入等信息真實性不高,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等工作難度較大[9],在監測涉腐人員及其資金方面缺乏信息保障。
三、通過反洗錢制度創新防治腐敗的方法路徑
市場經濟環境下腐敗和洗錢互為因果、互成條件,洗錢成為了腐敗的重要發生機制,因此通過反洗錢制度防治腐敗犯罪,是科學有效反腐的重要內容和必然選擇。而科學反腐的有效方式和主要路徑是制度反腐,從源頭查找腐敗成因,研究并遵循特定環境下腐敗發生機制及其發展變化規律,通過科學性、系統性、發展性的制度建設[10],全面構建科學有效的反腐敗制度體系,系統建設不敢腐、不能腐和不易腐的反腐敗運行機制。針對我國當前反洗錢制度體系在防治腐敗方面法律體系不健全、缺乏有效性、針對性不強等問題,應通過制度創新全面加強防治腐敗的反洗錢制度建設。
從制度和機制的關系講,廣義上制度涵蓋了機制建設,包括從規則制定到后期規則運行、遵守及其監督和獎懲等一系列規則執行機制建設,但狹義的制度僅包括規則設計和制定,機制則是制度建立后的運行、執行及其目標實現過程。根據“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講話精神,是將制度和機制做出了區分,本文按照這一原則分別研究防治腐敗的反洗錢制度和機制。
(一)完善防治腐敗的反洗錢制度體系
當前反洗錢制度已經基本完成國際化、標準化、系統化過程,形成了以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可疑交易報告為核心的制度體系。[11]運用反洗錢制度防治腐敗,首先在于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對此FATF要求各國遵守《公約》規定[12],將腐敗列為洗錢上游犯罪,已經掃清了反洗錢制度反腐的立法障礙。其次,在于提高制度反腐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相關方面的制度建設進展明顯,如FATF明確提出專門強化對政治敏感人(PoliticallyExposedPersons,即PEPs)[13]的反洗錢審查和監測制度等,專門研究腐敗洗錢類型。[14]最后,還應與有關反腐敗和反洗錢立法、財產申報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等有機銜接,全面構建起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法律制度“籠子”。
(二)創新防治腐敗的反洗錢機制
1.針對政治敏感人物的反洗錢措施,構建起不能腐的防范機制
按照FATF界定,政治敏感人物包括了“現任或曾任外國政府中行政、立法、軍隊、司法部門的高級官員(無論該政府是否民選);外國主要政黨的高級官員;外國政府擁有的商業實體的高級管理人員;上述自然人的直系親屬(如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為公眾所知的(或者金融機構實際知道的)、與政要個人關系或工作關系密切的自然人”[15]。根據腐敗發生機制進行分析,政治敏感人物具備腐敗的條件和機會,反洗錢機制作用在于限制此類人群的腐敗動機,使其不能腐。一是有效識別政治敏感人物。通過開展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同時結合政府指導和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原則建立的高風險客戶監控名單,可有效甄別出哪些客戶屬于政治敏感人物,深化盡職調查則可識別出哪些屬于實際受益人、控制人及其關系密切人的政治敏感人物,為監控此類腐敗高風險人群的經濟金融活動打好基礎。二是全程監控政治敏感人物的經濟金融活動。腐敗本質就是權利與個人利益的交換,而市場經濟下的利益以資金和金融資產為主要載體,通過全程監測政治敏感人物的賬戶和交易等經濟金融活動情況,結合其職業背景和公開的合法收入來源進行可疑交易甄別分析,可有效發現其隱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等行為,提高發現和懲治腐敗犯罪的概率。三是針對特定群體開展反洗錢宣傳和警示教育。反洗錢宣傳能強化全社會對腐敗和洗錢犯罪的否定性認識,提高反洗錢機制的社會公眾認知、認可和參與程度,而針對國家工作人員開展反洗錢知識和警示教育,則可極大地降低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動機和主動意識,有效提升公職人員拒腐防變能力。因此,通過創新發揮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保存以及宣傳和培訓等工作機制,能夠系統地提高腐敗犯罪成本、查處犯罪收益,是遏制腐敗動機的有力武器。
2.加強反洗錢情報分析會商和跨境交流合作,建立不敢腐的懲戒機制
(1)通過機制創新提高反腐敗金融情報信息敏感性和有效性,為懲治腐敗提供及時而真實有效的情報線索。根本解決我國反洗錢工作中“防御型報告”等有效性難題,需要一系列制度、機制和監管創新改革。一是全面建設以腐敗犯罪為基礎、基于“合理懷疑”的可疑交易報告機制。要根本改變當前法定異常交易標準和報告要求的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允許并充分賦予反洗錢義務主體自主識別判斷可疑交易的權利,明確要求其在監管指導、案例信息支持和風險提示下,結合自身實際建立腐敗資金監測和風險預警指標模型。二是深入開展腐敗洗錢類型分析,強化風險提示和政策引導。充分發揮好反洗錢主管部門和金融情報中心的信息和情報分析優勢,全面收集腐敗洗錢案例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準確掌握腐敗洗錢類型、手法、渠道及發展變化趨勢,及時提示洗錢風險,通過監管推動和政策引導反洗錢義務主體提高對腐敗分子及其資金監測的敏感性、針對性和有效性。三是創新監管政策和方法體系。全面構建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體系,合理調整合規監管標準,構建起以監管對象整體風險預防和控制能力為基礎評的監管方法和體系,推動反洗錢義務主體基于洗錢風險提交真實有效的腐敗資金情報信息。
(2)加強跨境反腐情報交流和合作,提高對跨境涉腐資金的監測和追繳能力。由于國家間信息情報交流一般按照對等和互惠互利原則進行,交流情報類型和范圍同請求國犯罪直接關聯。要以加入埃格蒙特集團(EgmontGroup)等金融情報機構國際組織為契機和平臺,有針對性地加強與其他國家,尤其是腐敗分子外逃集中目的地北美、澳大利亞和東亞地區[16]的情報交流力度,提高跨境資金監測能力,堵死腐敗分子跨境洗錢的通道。同時,要以跨境金融情報交流為合作平臺,進一步拓寬反腐敗國際合作方式,探索與各個國家建立防逃、追逃和貪腐資金的凍結返還機制,將涉嫌腐敗官員置于各國反洗錢部門聯合監控和打擊中,建立起全球性的防腐敗懲戒機制。
3.全方位開展反洗錢監測和監管,建立不易腐的保障機制
缺乏監督、制約和透明度的權力運行和資源配置過程中易于滋生腐敗,鑒于金融系統在市場資源配置和洗錢過程中的雙重核心作用,將其作為一只腐敗“老虎”[17]加強監管和治理并不為過,同時還可以建立對全社會資金資產運行的反洗錢監測體系,增加市場經濟透明度,以反洗錢機制為切入點建設市場經濟不易腐的保障機制。一是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建設金融系統內外部反腐工作體系。強有效的反洗錢監管,能在推動金融機構監控和防范打擊腐敗洗錢的同時,強化法人治理和風險防范,雙管齊下保障金融系統合法、合規、透明運營。反洗錢監管的保障作用,首先能推動金融機構成為獨立自主的市場主體。在轉型時期的市場經濟環境下,金融腐敗主要產生于行政權力干預市場主體及其資源配置過程。以風險為本實施反洗錢監管,可推動金融機構強化風險管理的法人責任[18],自覺自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管理機制,成長為獨立自主市場主體,有效降低行政干預和人為原因造成的腐敗漏洞。其次,推動金融機構流程改造和制度建設,提高風險監測和控制能力。為適應國內外日益嚴峻復雜反洗錢形勢需要[19],反洗錢監管可推動金融機構加緊流程改造,以風險為導向,以客戶為單位歸集其所有賬戶、身份和交易信息,提高了金融機構對客戶、賬戶和交易的管理效率和控制力度,并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社會管理和控制手段。[20]二是以風險為導向健全反洗錢監測體系,增強金融資產運行和配置過程的透明度。一個領域反腐敗洗錢的制度和機制建立并強化后,涉腐資金和資產會向其他領域。在反洗錢立法和監管推動下,通過及時跟進腐敗洗錢手法變化及趨勢,評估相關行業清洗涉腐資金資產風險,以監管推廣或合作等方式,推動房地產、彩票、貴金屬、藝術品、支付和律師、公證人員、會計師等洗錢高風險行業(職業)也建設起反洗錢制度和機制,落實資產實名制,完整真實保存客戶信息資料和交易記錄,監測和報告涉嫌腐敗犯罪的資金交易,系統構建起整個社會資金資產運行監控體系,提高整個社會金融資產運行過程的透明度。
(三)全面建設防治腐敗的反洗錢配套制度措施
制度反腐是一個長期系統工程,通過反洗錢制度創新防治腐敗,還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設施配套。一是應將市場經濟下所有涉腐犯罪納入洗錢上游犯罪,犯罪類型可拓展到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境外存款隱瞞不報罪等罪名,犯罪主體不僅限于公職人員,還應包括與公職人員個人關系或工作關系密切的私營部門和自然人等,洗錢犯罪不僅囊括現有轉換、轉移、隱瞞或掩飾腐敗犯罪所得等洗錢方式,還應涉及腐敗洗錢犯罪未遂和共犯等行為方式。二是配套建立完善政治敏感人物名單和公職人員財產公開申報制度。首先,應盡快建立起我國的政治敏感人物名單庫,不僅包括外國政要人物,且應涵蓋在國內特定領域和特定地區具有一定政治影響力、掌握一定公共資源的公職人員,同時建立起獲取并持續維護政治敏感人物名單庫的信息渠道,明確對政治敏感人物的反洗錢措施。其次,完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制度,我國雖然于2010年制定了《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但其中要求報告的內容并不公開,無法為反洗錢系統所獲取并開展監督。建議國家應盡早出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申報個人財產明確為特定公職人員的一項特別義務,進而強化對特定公職人員的賬戶、資金和財產的反洗錢監控措施。三是進一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防治腐敗的反洗錢機制扎根于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礎設施越完善,地下經濟金融的生存空間就越小,反洗錢對腐敗犯罪的監控體系就越完善。一方面要加大支付設施建設力度,減少現金方式結算,同時加強現金管理,最大限度地消除現金這一腐敗洗錢黑洞。另一方面,還要加緊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全面規范市場和商業領域對個人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共利益優先和安全保密的原則,在充分發揮經濟金融系統反腐敗功能的同時,避免侵害市場經濟主體的正常信息權益。(本文作者:侯建強、王喜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