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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絡反腐的局限性和負面效應
在網絡反腐的熱鬧和喧囂的背后,我們也注意到,其局限性和負面效應也是顯而易見的。首先,網絡信息的真實性難以保障。網絡信息紛繁龐雜,普通網民獲知的信息往往因缺乏專業知識判斷和嚴格程序證實而具有片面性,而網絡傳播加劇了信息的真實性困境。一方面,網民隱藏在網絡背后匿名發表言論,在其主觀上降低了對所傳播信息真實性的責任感;另一方面,網絡媒體的快捷便利在客觀上也削弱了對信息的質疑、審查。加之我國目前的網絡監管尚不完善,“網絡水軍”聲勢浩大,“刪帖公司”風生水起,使得網絡信息魚龍混雜、真假難辨。其次,網絡群體極化現象嚴重。當個人聚集到一起時,一個群體就誕生了。他們混雜、融合、聚變,獲得一種公有的、窒息自我的本能,個人屈從于集體的意志而使自己的意志默默無聞②。群體經常失去方向感,表現為一種純粹的無意識形態。在群體的心理中,個人的才智被削弱了,從而他們的個性也被削弱了,異質性被同質性所吞沒,無意識占了上風③。他們的集體心理與個人心理存在本質的差別,受感情因素極強烈的影響而很少被證據打動,表現出極少的推理能力④。網絡的便捷和無限擴散性質使得群體極化現象更加突出,美國心理學家薩拉•凱拉爾的研究表明:網絡中的群體極化現象大約是現實生活中面對面時的兩倍多⑤。在網絡上,通過跟帖、轉發、互粉等互動將對同一話題持共同傾向的網民連結到一起形成一個群體,在這個群體中,不同的意見和證據往往被有意或者無意地過濾掉,集體討論加劇了群體的極端化、情緒化,容易形成非理性的輿論氛圍,有時甚至侵害到被監督者的個人權利和自由。再次,反腐監督的娛樂化使其容易偏離正軌。新聞為追求關注而往往采取夸張的表達和獵奇的視角,而自媒體的發展強化了這種傾向。縱觀近期網絡舉報的諸多案例,從涉及不雅視頻的重慶北碚區委書記,到被曝向情婦寫“離婚保證書”的山東農業廳副廳長,被查官員大多因艷照、情婦、名表等吸引眼球的“花邊新聞”而事發。但是,泛娛樂化的反腐不但可能突破道德底線,侵害到他人的隱私,而且會使關注焦點偏離案件本身在實體和程序上的處理,特別是一些如重決策權的濫用、經濟領域隱蔽的貪污受賄等深層腐敗問題,往往是網絡反腐難以顧及的“盲點”。最后,網絡反腐缺乏組織性和強制力,反腐監督的實效難以保證。目前來看,網絡反腐多涉及中下層官員,對高級官員的腐敗行為很難奏效,并且,網絡反腐是“自下而上”的,參與者雖眾但太過分散,網絡舉報以及網民的“圍觀”或轉發等只能產生一定的輿論壓力,并無強制執行力,反腐能否推動、推動效果如何,取決于這些被網絡曝光的事件、信息能否被國家相關職能部門獲知、重視并立案調查。換言之,網絡反腐最大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發現和揭露腐敗行為的線索,而要實現對這些腐敗行為的查處與懲戒,最終還是要依靠國家反腐機制的運行。
二、反腐敗的社會機制與國家機制銜接的價值分析
我國長期以來基于國家本位的刑事政策模式,倚重國家權力在腐敗犯罪防治過程中的作用,但如前所述,國家反腐機制的運行面臨諸多困境;社會反腐機制雖然因自媒體時代的到來而取得突飛猛進的成效,但其固有的局限性嚴重制約了自身作用的發揮。面對社會轉型期腐敗犯罪的新特點與趨勢,從有效打擊腐敗犯罪的實際需要出發,確立腐敗犯罪控制領域的“國家•社會”雙本位模式的必要性愈加突顯。國家反腐機制與社會反腐機制在各自的運行方式和特點上具有極強的互補性,在國家•社會雙本位刑事政策下,若能充分發揮其比較優勢,實現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貫通的有效對接,對實現腐敗控制機制的完善、達到腐敗犯罪控制的最佳效果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會反腐機制對國家反腐機制的補充與完善其一,通過社會參與對抗腐敗的群體化。對于“誰來監督監督者”這一難題,僅靠提升監督者自身的反腐能力和加強自身凈化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引入外部、異體的監督力量。只有依靠社會反腐機制,使國家權力系統內的監督者亦成為被監督者,才能防止權力的享有者將權力私有化共謀腐敗,為體制內的反腐僵局尋找突破口。其二,社會參與為國家反腐機制提供信息來源。社會公眾能夠在與腐敗行為的直接接觸中或媒體傳播中,利用自身知識優勢,發現較為隱蔽的線索,為國家權力機關提供因其自身局限難以發現和取得的證據,彌補國家反腐機制信息來源短缺、模式僵化的不足,扭轉腐敗犯罪線索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處理難的“四難”問題。其三,社會參與提高國家反腐機制的開放性。傳統的國家反腐機制從對于腐敗犯罪的調查到最終的處理、執行,都處于一種相對封閉的狀態,這不但使得監督者與腐敗行為人有機可乘而結成同盟,還使得對犯罪的譴責、否定評價過程淡出公眾視野之外,即使案件得到妥當處理,也難以起到鼓勵公眾、糾正社會不正之風的效果。而通過社會反腐機制和傳統國家機制的互動,形成開放的網絡,有利于增強懲治腐敗犯罪的社會效果,強化對潛在腐敗者的教育和預防,提高公眾對腐敗犯罪的認識,同時也增強公眾對政府反腐的信心。
(二)國家反腐機制對社會反腐機制的優化其一,引導社會輿論監督的理性化、有序化。面對自媒體時代社會反腐機制運行過程中突顯的片面性、非理性、娛樂性等缺陷,國家機制的協調和引導就顯得尤為重要。而在以往的研究中,對于輿論監督演變成“網絡暴力”的極端現象,很多論者常常將之歸結為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薄弱、道德意識淡漠,認為公民參政議政素質不高,卻沒有認識到某些國家機關對網絡輿情處理不當、引導缺位所應承擔的責任。國家反腐部門對網絡輿情的引導不僅包括指導網民如何有效的舉報信息,還包括對網絡輿情進行監測、搜集,并作出及時反饋,而后者對避免“網絡暴力”、引導民眾理性反腐的作用更為重要。其二,對舉報人提供保護,保障公民依法反腐。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統計,我國每年查辦的腐敗案件中有七八成靠的是群眾舉報①,但舉報人也因此而面臨著極高的風險。在公權力面前,公民始終是處于弱勢地位的,在揭發、舉報腐敗犯罪的過程中,這種弱勢更為凸顯。只有國家反腐機制與社會反腐機制結合,相關職能部門對于舉報人、證人予以充分保護,才能解除公民揭發、檢舉的后顧之憂,從而充分發揮社會反腐機制的作用。其三,彌補社會反腐機制解決能力不足的問題。社會反腐機制側重于對腐敗的揭露和預防,而國家反腐機制側重于懲戒;社會反腐機制為國家反腐提供線索,而國家反腐機制則對此按法律程序進行調查,作出處理。兩者的運行存在一定的“接力”。一方面,社會機制更易于發現腐敗犯罪的線索,但以司法權為主的調查和懲處必須由有關權力機關主導完成,僅靠社會力量則難以為繼;另一方面,在信息時代,社會熱點的“保鮮期”極為短暫,公眾熱情會隨事件熱度的減弱而消退,國家機制的程序性能夠使案件依法有序解決,防止隨公眾注意力的轉移而不了了之。
三、反腐敗的社會機制與國家機制銜接的初步構想
反腐敗是一場持久、復雜、艱巨的斗爭,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力與配合,社會參與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力量。《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序言”明確指出:“預防和根除腐敗是所有各國的責任,而且各國應當相互合作,同時應當有公共部門以外的個人和團體的支持和參與,例如民間社會、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組織的支持和參與,只有這樣,這方面的工作才能行之有效。”筆者認為,在腐敗犯罪控制的雙本位模式中,應當采取國家機制主導、社會機制為輔的基本格局。在我國,國家和社會兩種反腐機制已經存在。國家反腐機制在腐敗防治過程中發揮了主導作用,社會反腐由于制度性規范和法律保障不足,尚難充分、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如何將兩種機制有效銜接起來,將自媒體時代催生的公眾熱情轉化為有據可循的長效機制,實現與國家機制的優勢互補,是完善我國反腐機制的當務之急。
(一)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建立人民監察委員會制度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作為議事機構同時也是監督機關,《憲法》第3條明確賦予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權。而就目前狀況而言,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職能并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存在著諸多問題:其一,人民代表大會并非常設組織,召開期間短,對權力機構的投訴難以得到有效處理;其二,現有監督體系龐雜,權力劃分不清,影響人大監督職能的發揮;其三,人大代表來源很廣泛,很多人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在時間投入和能力上對腐敗監督都力不從心。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更多地關注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功能(如每年“兩會”,大家關心的主要是“議什么”,而很少關心對代表和有關部門的質詢),而忽略了監督這一民主代議制的核心職能。在這方面,國外的監察專員制度可資借鑒。監察專員制度最早于1809年起源于瑞典,二戰后在世界范圍內迅速發展,至今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監察專員,如英國的議會行政監察專員、法國的行政調解專員。監察專員一般由議會等議事機關選舉產生,也包括政府委派和民間團體聘請,獨立于行政和司法機關之外,專門處理民眾投訴、監督公職人員、協調公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在反腐實踐中取得良好的效果①。筆者認為,在我國,可以考慮的一個較合理的方案是,在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人民監察委員會,由公民選舉有相關知識和經驗的代表擔任,實行任期制,為了保證其履行職務的客觀、中立和獨立性,監察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任何職務。人民監察委員會接受來自社會公眾的投訴和舉報,對反腐輿情進行匯集和初步審查,享有一定的獨立調查權、建議權、報告權、命令權、追訴權等權力。對于公眾所舉報的腐敗行為,區分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對于違紀行為和一般行政不當行為,可以批評、警告、糾正;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公職人員,則移交有關司法部門處理。人民監察委員會應當接受人大代表的質詢并作出回應,以防止出現選擇性執法和暗箱操作。此外,設立該委員會的另一可取之處還在于,與中紀委的監督調查相比,人民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的對象范圍更廣,并且作為人民代表大會下設的專門委員會,其依據憲法行使監督調查職責,因而其調查權及其措施的合法性不會受到質疑,調查中依法取得的證據亦可直接運用于司法審判,避免了紀委調查材料在司法審判中遭遇的尷尬處境。
(二)在法律制度層面支持非政府組織發展,倡導、鼓勵非政府組織對公權力運行的監督非政府組織是公眾反腐敗的一支重要力量,這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已明確指出的,也是很多清廉指數①較高的國家反腐敗實踐中的重要經驗。非政府組織能夠整合分散于社會各個階層的優勢資源,提高公眾參與的質量和效率,同時又在公民個人與國家反腐機制之間形成緩沖。據統計,目前活躍在國際政治經濟舞臺的非政府組織有4395個,在各個領域充分集合民意并向政府部門提供意見,為打擊腐敗犯罪作出巨大貢獻。如“透明國際”支持并舉辦各種與反腐有關的會議、講座、展覽及課程;日本的全國市民行政監督聯絡會議,以監督和舉報中央及地方的不當行為并對其提出改善建議為宗旨,在全國范圍內掀起了消除官官接待的熱潮,并取得了地方政府宣布全面取消“官官接待”的突出成果②。目前我國非政府組織發育還很不健全,在公共事務上影響較弱。長期以來,我國政府組織與非政府組織界限不明,“政府全能主義”思想使得很多屬于市民社會的事務被納入政治生活,非政府組織無法擺脫對國家行政機關的依附③。根據北京大學中國社會團體研究中心對民間組織進行的問卷調查統計,我國非政府組織面臨的主要困境在于缺乏資金、場地,管理體制過嚴、相關法律欠缺等④。因此,國家亟需完善立法和管理制度,降低登記和成立門檻,明確相關程序,改變各部門自行審批、自行管理、鉗制非政府組織發展的局面,為非政府組織經費來源、財務管理等提供法律保障,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促進非政府組織的發展,倡導、鼓勵非政府組織對公權力運行的監督,使其充分發揮在腐敗犯罪控制領域連接民間與官方的紐帶作用。
(三)全面確立信息公開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臺透明政府不僅是社會公眾參與反腐監控的重要前提,也是引導社會反腐機制理性化、有序化的必要措施。只有信息公開,才能使社會反腐機制理性運行成為可能,因此,應當實現政府信息公開,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而在國家與社會反腐機制銜接層面,應當搭建一個實現國家和社會共享、雙向互動的信息共享平臺。事實上,官方和民間都已認識到自媒體時代網絡對于反腐的重要意義,國家和民間舉報網站的建立幾乎同時起步———在最高人民檢察院建立網絡舉報平臺的同年10月1日,被稱為“中國輿論監督第一人”的李新德創立了“中國輿論監督網”,但這兩個平臺間卻缺少互動和配合。民間網絡反腐的大張旗鼓實則是在傳統舉報方式存在效率低、查處缺乏監督等弊端下不甘被動參與的一種無奈之舉⑤。因此,一個融合雙方參與的信息平臺便尤為重要。一方面,使國家反腐部門可以及時準確地掌握社會民眾所掌握的腐敗犯罪的證據與線索;另一方面,使舉報人能夠查詢、追蹤有關犯罪進展,監督國家反腐活動的進行,避免公民向國家反腐機制舉報后出現“石沉大海”的困境。謠言止于智者,更止于公開。權力機關應調整對待社會監督的態度,從避而不談到積極回應,從“防民之口”到溝通疏導、以理服人,對公眾質疑作出及時反饋,才能扭轉“逢官必疑”的信任危機,引導網絡輿論監督的理性化發展。
(四)完善舉報人權益保護制度《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33條中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對舉報人應給予充分保護。在反腐敗過程中舉報人遭受打擊報復的事情屢見不鮮⑥。我國雖然也有一些關于保護舉報人的規定,但散見于最高人民檢察院、中紀委監察部門的規章中,存在著位階低、表述不統一所導致的職責不清、保護范圍狹窄、手段匱乏、程序缺失而導致的操作性差、執行力度不夠等問題。舉報人權益保護關系著社會反腐機制能否正常運行,特別是在實行網絡實名制的前提下①,如果舉報人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無疑將會大大削弱網絡反腐的優勢,打擊公民反腐的積極性。因此,我國的舉報人、證人保護制度亟需進一步完善,通過國家反腐機制的強有力支持,提高社會反腐機制的能動性:其一,擴大保護范圍。不僅要保護舉報人、證人本人,還要保護其近親屬和足以影響舉報人的其他關系密切的人;不僅要保障舉報人、證人的人身安全,還要保護證人的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以及相關的財產權益不受侵犯。其二,保護方法多樣化。既要包括證人保密、危險報告、舉報人身份重置等一般保護,也要包括重點證人的貼身保護、作證后的特殊證人保護、易受傷害證人的程序保護以及對證人的輔助保護措施②。其三,加強程序方面的制度保障。通過制定統一的法律規范,明確保護部門的職能、分工和責任,在接到舉報人的保護要求時,必須提供適當的保護;對保護措施配以具體的程序性規定,并加強執行力度,如在必要時相關部門可提前介入,對舉報人提供切實有效的保護。
作者:郭理蓉孟祥微單位: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