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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敗工作的刑事法適用性列寧曾說,堡壘首先從內部攻破。腐敗就是黨和國家前進道路中最容易攻破的內部因素?;仡櫄v史,自古以來,大眾百姓就對腐敗現象深惡痛絕,歷朝歷代王朝被推翻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王朝的腐敗導致民不聊生?!皩φ?,反腐敗是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政府形象和爭取民眾支持的重要手段,也是維護其合法性的重要根基所在?!狈锤瘮〖仁钦卧掝}也是法治話題,需要建立一整套從思想預防到制度監督,從黨紀處理到刑事法律制裁的長期應對體系。其中,刑事法律制裁是最嚴厲也是最具震懾性的措施,也正因此,必須同時清醒認識到,刑罰只是作為最后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重視刑事法治不等于盲從刑事法治,刑法的威懾性、嚴厲性以及最后性要求我們在構建反腐體系中謹慎適用刑法。通過對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腐敗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能夠讓人民看到黨和國家處理腐敗問題的堅決態度,能夠堅定人民對黨和國家反腐的信心,同時也能起到有效的震懾作用。此外,通過刑事法律制裁腐敗問題,能夠將反腐敗工作納入法治軌道,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保證腐敗犯罪分子的應有人權及其合法權益,實現罪刑相適應,同時這也將推動法治中國的建設。
(二)國際法治反腐敗體系的參照性腐敗是全球性問題,是世界各國政府和人民面對的難題。研究和借鑒反腐敗的相關國際條約以及反腐敗較為成熟國家的反腐敗措施,對構建我國法治反腐敗體系具有現實意義,能夠使我國反腐敗法治體系吸收人類共同反腐敗文明成果,促進國內反腐敗法治進程,同時也對國際法治反腐貢獻力量。1.《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國際社會第一個用于指導國際反腐敗斗爭的全球性、全面性法律文件,于2005年12月14日正式生效。該公約從法律上規制了五大機制,即預防機制、刑事定罪和執法機制、國際合作機制、資產追回機制和履約監督機制。該公約于2006年2月在我國生效,并適用于香港和澳門特區。①隨著《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在我國的生效,國內刑法與該公約的逐漸協調和完善,有利于我國通過雙邊司法協助、國際刑警組織等方式追回潛逃國外的腐敗犯罪嫌疑人,并返還財產,進而減少我國每年因貪官外逃而產生的巨大經濟損失。2.反腐敗體系成熟國家的經驗以同屬亞洲華人文化圈的新加坡為例,其構建的法治反腐敗體系對腐敗的預防和治理成效顯著。新加坡的反腐敗舉措主要有四個:首先,制定嚴密的反腐敗法律法規,并根據時代的需要先后通過了多次修改。新加坡政府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制定并修訂了一系列的反腐敗法律法規,即實體法《新加坡刑法典》中職務犯罪相關規定和《防止貪污法》,程序法《沒收貪污所得利益法》和《財產申報法》。這一系列法律法規極為嚴格,在司法實踐中如新加坡環境發展部政務部長(副部級)接受了印尼商人贈送的7張機票,攜帶家人旅游,被發現后不僅被撤職,還被判刑4年。正是由于新加坡嚴密且嚴厲的法律法規,使得反腐敗有法可依,并且產生了極大的威懾力。其次是設立專職的獨立反腐敗工作部門———反貪污調查局。根據《防止貪污法》,該部門具有獨立辦案的權力,由總理直接領導,這樣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反貪污調查局辦案不受干涉,維護了公平以及公信力。再次,樹立了良好的廉政文化環境。新加坡政府從公民青少年時期就開始進行廉政意識教育,在中學普遍設立了廉政和反貪污課程,使青少年認識到腐敗是嚴重的社會罪惡,這不僅使得公民在成為官員后有較強的自律能力,同時也營造了以民眾監督為主的社會力量反腐的良好氣氛。最后,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具體廉政制度。如建立和健全公務員制度、政務公開制度、財產申報制度、職務回避制度、兼職限制與禁止制度、受禮限制與禁止制度、適薪養廉制度等。我國反腐敗刑事法治逐漸成國際化發展趨勢,除如上所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國內化外,還體現在我國反腐敗刑事法網的逐漸嚴密。具體體現在刑法典分則“侵犯財產罪”中規定的職務侵占罪等,還專章規定“貪污賄賂罪”和“瀆職罪”。除了法律規定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還通過一系列司法解釋,以應對日益變化的社會經濟發展形勢。同時,對腐敗犯罪的刑罰配置總體上也趨于緩和、反腐敗的刑事法治國際合作也日趨增多。這是對如今腐敗犯罪跨國化發展的應對,是人權國際化的訴求,同時也是經濟、社會全球化的需要。
(三)反腐敗法治體系改革的實踐性和緊迫性近年來,黨和政府在反腐敗上重拳出擊,曾經身居高位的、劉志軍、李春城、劉鐵男、倪發科等被依法查處、追究,上萬名違反八項規定的人員被查處,都充分證明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鄭重承諾:不管涉及到什么人,不論權力大小、職位高低,只要觸犯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但是,不容否認的是,我國反腐敗工作仍面臨巨大挑戰。我國反腐敗刑事立法上技術粗糙。以《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為例,有學者指出,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把“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是不恰當的,受賄行為的本質不在于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應是索取或者收受賄賂以作為其在執行公務時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條件。其次,貪污罪的數額要件也存在滯后性,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五千元”為貪污罪的量刑起點,這與我國現實已經嚴重不符,直接后果就是降低了刑法的嚴肅性。再次,立法上刑事處罰并不均衡。以行賄罪為例,我國對行賄罪的處罰極大低于受賄罪,如《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可以看出,這樣的規定主要體現了司法機關為獲取“受賄罪”的證據而與“行賄人”作的交易,但這樣的規定最多只能在懲治犯罪上起到一定作用。行賄行為是受賄行為的起點,更多的行賄人是行賄行為的利益獲得者,而不是受害者。這種對行賄人以及介紹行賄人法律上的特別優待行為并不利于腐敗的預防,反而易使得行賄人或介紹行賄人產生僥幸心理。在這種心理作用下,行賄人或介紹行賄人在某種意義上甚至可被看作“受賄人”的加害人。這種刑罰配置的不均衡在貪污受賄罪的死刑配置上尤顯突出。監督機制的獨立性不足。以黨內監督機制為例,《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黨的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备鶕@一條的規定,同級黨的委員會成員是由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監督,而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又受同級黨的委員會領導,這里不難發現的問題是,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否敢于監督黨的委員會成員呢?即便敢于監督,倘若查出問題,該同級黨的委員會成員是否會通過作為“領導”的權力壓制監督權呢?以案件為例,法院對于受賄貪污的事實認定其于1999年至2006年共受賄共計人民幣21790587元,2000年貪污500萬元。僅就這兩項犯罪的發生時間來說,從1999年至2012年十余年間,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長等職務期間,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為什么沒能發現的犯罪事實?其實,這些疑問都可以歸結在一個點上,即監督機制的獨立性問題。確保監督機制獨立性必須以法律的形式,即必須用法律確立并保護監督機制的獨立性,使其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和個人的干涉?;仡櫄W美、新加坡等反腐敗體系較完善的國家和地區,都有段腐敗橫行的歷史,但這些國家最終通過法治建設,頒布了一系列覆蓋面廣、相互銜接、結構緊密的成文反腐法律法規,為構建反腐敗法治體系創造了“有法可依”的基本前提。綜上,我們可以得出中國的反腐敗必須依靠法治,面對目前的問題,反腐敗法治體系改革勢在必行,這是黨維護自身地位的要求,是國家繼續保持高速發展的要求,也是人民的要求。
二、在反腐敗體系中確立刑事法治的三項改革思考
(一)推進反腐敗法治體系的頂層設計新一屆中國領導層密集推出了一系列反腐舉措,并多次明確提出了法治反腐的目標和思路,由此可見執政高層對反腐敗法治體系頂層設計的高度重視。借鑒反腐敗工作較為成熟國家的做法,可以從以下四點進行考慮。立足于憲法法律,堅定依法治國方略,建設法治國家。憲法是保證國家興旺發達、長治久安的根本法,其最高權威性決定了我們在推進反腐敗法治體系頂層設計中必須全面貫徹實施憲法,一切違反憲法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從反腐敗法治成熟國家的經驗來看,完善的反腐敗法律體系是反腐敗長效開展的基礎。當前我國正處于改革“深水區”,各階層群體法律關系日益細化,各種社會關系也日益復雜化。因此,堅定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建設法治政府和陽光政府,是推動反腐敗進程的必然選擇,在構建反腐敗體系中必須明確這一點。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按照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行政體制目標,深入推進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政社分開,建立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p>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政府的威信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程度決定政府公信力的大小,政府的行政效力決定政府執行力的大小。我國目前政府公信力降低和執法效率不高已是無法否認的問題,改善這一現狀的根本途徑即為建設法治型服務政府。通過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建設效能政府,建立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健全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機制和程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不斷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針對反腐敗而言,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首先要構建以監測財產性利益為核心的反腐敗制度,這是因為腐敗的核心問題是財產性利益的非法獲取,故反腐敗必須圍繞國家工作人員持有財產性利益、非法獲取和處置財產性利益開展,而且這也是公眾對反腐敗問題最為關心也最容易監督的地方。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黨的十八大報告對于司法體制改革,要求‘進一步’,強調‘確?!@不僅說明了執政黨對國家司法權的重視,更表明了其對司法體制改革的決心。只有內容、方法的‘進一步’,才能‘確保’審判權、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p>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公報再次強調了審判機關審理案件的獨立性。反腐敗法治體系構建的成效很大一部分落在對腐敗案件的刑事審判上,無法獨立審案就無法保證判決的公正性,無公正性也就無社會穩定的可能,依法獨立審判案件是實現反腐敗正義的最后一環,必須予以保證實現。司法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體制。就反腐敗而言,改革首先要求樹立和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無論公職高低,無論權力大小,只要觸犯刑法一定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如習所言:“要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要堅持黨紀國法面前沒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誰,都要一查到底,決不姑息。”①同時,也要努力確保同等程度的犯罪行為受到同等的懲罰。公正的司法體制也要求完善人權司法保障體系,健全錯案防止、糾正和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過自上而下的措施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其“雖然不能從根本上消除腐敗,但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社會控制力量?!苯ㄔO廉政文化既要從黨員和公務員入手,也要從全民出發。具體來說,第一,新加坡廉政文化建設從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公務員培訓全方面推進,形成了全國的廉政氛圍。因此借鑒新加坡政府的成功舉措,可以清晰地認識到廉政文化需要依托基礎教育的平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要注重加強大學生的廉政教育,“大力推進廉政文化進校園建設,全面開展大學生廉潔教育,把其納入整個反腐倡廉的大格局之中,這是我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與創新?!贝髮W是人生極為重要的一段時光,是世界觀、人生觀逐漸成熟甚至轉變的重要階段,是學生正式邁入社會的前奏,因此,在大學階段加強廉政文化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二,構建全民誠信機制。我國在誠信機制的建立上剛剛起步,應抓住當前反腐力度空前的契機,加快機制構建進程。同時,也應該加大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廉政法治教育。
(二)夯實反腐敗法治體系制度基礎,建立包括不動產查詢制度在內的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反腐敗法治體系的技術規范首先要從總體上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皩拠老酀男淌抡呤墙陙砦覈_立并正在大力弘揚的對理性治理犯罪和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重大意義的基本刑事政策”。我國人民自古就對貪官污吏深惡痛絕,腐敗會嚴重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一方面,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犯罪分子,要堅決依法予以嚴懲。但另一方面,能夠投案自首、積極退贓、真誠悔罪,沒有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犯罪分子,也應該予以區別,從寬處理。在法律和反腐敗刑事法治建設中,應改變刑法“厲而不嚴”的現狀,樹立“嚴而不厲”的反腐敗刑事法治思想,即擴大犯罪圈,實現形式上的犯罪化②,使所有腐敗犯罪行為納入刑法的懲罰范圍,但限制刑法對犯罪的嚴厲程度,真正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終實現罪責相適應的刑法原則。此外,技術規范上還應完善國際反腐法律法規與國內法的銜接,完善對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執行以及國際合作的技術規定。如改變刑法中對貪污、受賄犯罪以數額論的入刑標準,目前已經有不少學者建議立法上取消貪污罪、受賄罪定罪量刑的具體數額標準,改為“概括數額加其他犯罪情節”的模式,以適應反腐敗的現實需要,切實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同罪異罰、異罪同罰、罪刑失衡的問題。此外,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銜接問題不得不提及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配置問題。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已廢除或變相廢除了死刑,“死刑犯不引渡”已成為世界上通行的準則。在這一背景下,如果我國堅持現有的刑法規定,引渡外逃貪官必然受阻,而其外逃所攜帶的巨大犯罪資產則必然難以追回,這已經在多方司法實踐中得到了證明,難以想像之巨的納稅人資產因此流向國外。因此,僅從國際間刑事司法協助這一角度出發,改變貪污賄賂犯罪的死刑配置現狀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具體制度建設上,我國應建立和完善財產公開和不動產可查詢制度。我國《刑法》規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兩個罪名,但在司法實踐來看,這兩個罪名極少被單獨使用。因此有學者提出應當取消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隱瞞境外存款罪,增設拒不申報財產罪。但就目前而言,與其增設新的罪名不如增加財產公開和不動產可查詢制度,政府領導財產透明化,實現對公務員腐敗的有力監督。環顧世界,財產公開和不動產可查詢制度已經被包括美國、英國、韓國等反腐敗法治體系較完善的國家采納,并取得了極大的反腐敗效果,財產公開制度在相當程度上已經成為從源頭反腐即預防腐敗的利器①。以美國為例,美國的財產申報制度始于1978年頒布的《政府官員行為道德法》,并以此為基礎,經過數次修改,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規后,形成了較為完整的財產申報制度。財產申報分為適用于高級官員和雇員的公開申報和適用于中、下級官員和雇員的秘密申報,于此基礎上又分為任職、在職和離職財產申報三種。申報內容包括七種:財產及其收入,買賣交易,饋贈、補償、旅行,債務,任職協議與安排,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職收入,5000美元以上補償的來源。法律后果上,對于拒不申報、謊報、漏報、無故拖延的申報者,司法部可對當事人提出民事訴訟,對故意提供虛假信息的人,司法部可提出刑事訴訟。②財產申報制度實行之后,美國有很多官員包括前眾議院議長詹姆士•賴特都因違反國會對議員財產收入的相關法規規定而被迫辭職,在賴特案中可以清晰看到財產申報制度除預防腐敗外的另一作用,即非法收入本身作為起訴根據對反腐敗工作的支持。③通過審查官員的財產狀況,可以及時發現并鏟除腐敗的苗頭,而且在政府和輿論監督下,如實申報財產也得到了相當的保證。值得一提的是在多次被譽為“全球最廉潔的城市”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官員財產申報內容細致到“一包花生”。
④古時有諸葛孔明在《自表后主》中公開家產:“今成都有桑八百株,薄田十五頃,子弟衣食,自有余饒。”今時公務員財產公開是大勢所趨、民心所向。財產公開不是對公務員隱私的侵犯,而是對公共資源信息知情權的保護。我國早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這一規定在我國第一次明確提出對中國官員的收入實行申報,并首次提出了對黨政領導干部申報收入予以監督的要求。該規定對收入申報的宗旨、申報主體、申報范圍、申報時間、受理機構、違反責任、執行監督、解釋及生效日期作出了相應規定。之后,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在申報主體、范圍等方面對財產申報制度予以了一定完善。2009年1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阿勒泰地區率先在全國試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2012年,財產公開試點工作在江蘇、浙江、廣東等地正式啟動。雖然我國官員財產公開發展曲折緩慢,但黨中央和政府堅決“把權力關在籠子里”的反腐決心讓我們看到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徹底實施和貫徹指日可待。除去“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自身存在的缺陷外⑤,包括不動產可查詢制度在內的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建立可以使“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再成為腐敗犯罪人“避重就輕”的借口。司法實踐中,通常需要被告解釋財產的來源,而被告常借口于“不記得”或“不清楚”以逃避責任。由于官員財產透明度低,在公訴方難以證實資金性質來源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只能通過降低刑罰幅度以避免錯判。因此,公務員財產公開制度的建立將會對這一局面予以扭轉,使官員由不敢腐敗、不能腐敗,到不愿腐敗,實現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最終落實罪刑相適應原則,實現公平正義。
(三)加強反腐敗法治體系的資源整合正如前文所述,刑法是反腐敗的最后手段。因此必須加強反腐敗法治體系中的其他資源整合,即構建長效的反腐法治體系就需要從中國特色的政治體制出發,進行黨內體系與司法體系的整合、政治效果與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整合等,使其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完善反腐敗中黨紀與國法的銜接機制。在我國反腐敗體系中,黨員干部出現違紀問題首先是由紀委進行查處,也就是對其實行“雙規”,即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地點回答問題,如果只是違紀行為,則黨內予以處分,只有行為嚴重觸及犯罪問題時才交予司法機關處理。從制度構建上說,這一反腐敗體系形成了黨紀反腐和法治反腐雙層約束體系,通過紀委和檢察機關的雙重監督機構,對黨員的要求較一般人更為嚴苛,但在實踐中卻因黨紀和國法未能實現良好銜接,反而造成了一些黨員的法律特權,即利用黨紀處罰逃避刑事法律制裁。故明確紀律與法律的界限,區分執政黨紀律檢查部門與政府監察、檢察機關的職權界限尤為重要。
完善反腐敗中處置違法與犯罪的銜接機制。腐敗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兩種。違法行為可以有政府監察部門進行處罰,涉及犯罪的,必須依法經檢察機關偵查、起訴,送審判機關依法裁判定罪處罰。但在實踐中,紀委往往都是把腐敗事實調查清楚后才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有時甚至已經確定到具體金額和可能涉及的罪名,如此且不說是否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僅僅是這一工作負荷量就能讓紀委不堪重負。因此,在違紀與犯罪行為出現交叉時,紀委和檢察機關應各負其責。誠然,這是一個逐步推進的過程,紀委在調查腐敗問題上經驗豐富,而檢察機關所設的反貪局面臨人員相對不足,經驗相對欠缺的情況下,工作的移交與銜接無法一蹴而就。樹立反腐敗中監察、偵查、檢察一體化的工作思路。①檢察機關依法行使對行政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目前就涉及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檢察已經基本落實了一體化的工作思路,但是檢察機關對紀委監察部門處置違法行為問題的監督仍十分薄弱,正如前文所說,無論是黨紀與國法的銜接還是處置違法與犯罪的銜接都需要紀委與檢察院密切聯系,最終形成反腐敗中監察與檢察的一體化。
作者:歐陽媛單位:北京聯合大學紀檢監察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