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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學章程淵源大學章程作為一個自治規則,有其自身的法定淵源。1.《教育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今后申請設立高等學校者,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章程。在《高等教育法》施行前設立的高等學校,未制定章程的,其章程補報備案工作由其教育主管部門制定規定逐步進行。”③2.《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27條和第28條規定,“設立高等院校,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章程,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具備學校名稱、校址、辦學宗旨、學科門類的設置等學校基本信息,還要具備相應的內部管理體制、經費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章程修改程序和其他必須由章程規定的事項。”④3.《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強調落實依法治校工作必須加強制度建設,依法加強管理。所以,學校要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學校章程。4.《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宗明義指出“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指導和規范高等學校章程建設,促進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科學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⑤同時明確要求“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章程的起草、審議、修訂以及核準、備案等,適用本辦法。”⑥“高等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⑦這里要求高等學校“應當”以章程為基礎。可見,國家不僅開始注重章程在高等院校中的作用,而且開始強化其應具有的法律地位。
(二)大學章程性質1.法定性制定法定性。大學章程是大學必須具備的法定條件之一。根據高等教育法的規定,設立高校應當具備大學章程。內容法定性。根據《高等教育法》規定,大學章程要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高等教育法》第28條與《辦法》第7條分別規定了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包括學校基本信息、學校的機構性質、發展定位,培養目標、辦學方向、辦學宗旨、發展定位,培養目標、辦學方向和規模、學科門類的設置、教育形式、管理體制、學校經費等財產財務制度、學校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學校負責人的產生與任命機制,舉辦者的投入與保障義務、章程修改程序等內容。效力法定性。大學章程的效力是由法律規范賦予的。《辦法》第3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以章程為依據,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實施辦學和管理活動、開展社會合作。”⑧它不僅對高校本身產生相應的效力、對大學內部的教師、學生,教師、學生與學校的管理工作之間的關系,而且對高等學校的舉辦者與學校之間的關系都具有相應的法定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定性。大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須遵照法律規定進行。“本科以上高等學校的章程核準后,應當報教育部備案;教育部直屬高等學校的章程由教育部核準;其他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章程,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教育部核準。”⑨這意味著高校一旦修改章程,必須重新由教育部進行核準備案。2.公開性大學章程不是秘密,記載內容可以甚至應該向公眾公開。“高等學校應當公開章程,接受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其他有關機關以及教師、學生、社會公眾依據章程實施的監督、評估。”⑩所以,各高校應通過網站及教育部的核準備案手續讓公眾查詢和了解大學章程的內容。大學章程記載的“必要記載事項”與“任意記載事項”等內容對于公眾、學校教師與學生、學校的舉辦者和外部的資助者等監督學校的管理運作至關重要。大學章程的公示在大學、公眾、教育管理部門之間建立了一種信息通道。通過公示,教育公平、合理合法化等到保障。大學的運行受到法律規范的制約。3.自治性大學章程是大學的自治規則和自治手段。盡管法律規范規定了一些必須記載事項等內容,但具體細節仍然由各高校,根據各自辦學方針、專業等不同,制定不同的章程“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大學章程的自治性,是《辦法》要求的“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體現。
二、當前大學章程建設定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大學章程建設仍處于起步階段,相對于龐大的大學數量而言,所占比例甚小,其中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
(一)章程缺乏特色性很多高校章程在內容和結構方面大同小異,沒有體現大學章程自治性的基本性質,沒有發揮各自的特色。大部分章程共性有余,個性不足,給人以千章一面的感覺。
(二)章程缺乏公開性很多高校僅僅是把大學章程建設作為一項任務去完成,沒有主動進行宣傳公開,甚至有的高校認為這只是本校的章程,外人無權了解過問。導致很多大學學生對自己學校的章程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外部人員更缺乏了解。大學章程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將直接影響章程的真正落實效果。
(三)沒有明確大學章程的真正內涵及效力范圍大學章程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既是國家法律規范的遵守者,又是大學內部管理的指導者。因此,首先應對大學章程予以界定,進而梳理其效力范圍,明確應該受其約束的主體,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大學章程的功效。
(四)過渡強調學術委員會的學術科研功能,缺乏對教學方面機構的設置根據學術治學的要求,大部分高校都設立了學術委員會,但在學術委員會職責方面過于突出學術科研,忽視教學工作;而且也沒有設置與學術相對應的教學委員會,使得高校的教育功能過渡傾向學術科研,喪失了教學這一基礎功能。
(五)章程內容缺乏獨立的監督機制我國的高等院校主要由國家政府舉辦。高校發展關系到學校的舉辦者、社會公眾、學校的教師和學生,以及捐贈者等多方主體。高校的招生辦學、管理、財務、經費來源等需要來自這些主體的監督。但大學章程卻很少在其中規定如何設置監督崗位,如何發揮監督職能,使得高校管理的落實有所缺失。
(六)章程內容缺乏獨立的權利救濟機制大學章程要保護大學主體,無論是教師,學生,還是管理者本身,都應納入大學章程的保護范圍之內。多數大學章程雖然規定了教師和學生的權利義務,但對于這些主體受到不同侵害時如何采取救濟措施沒有明確規定。
(七)缺乏議事咨詢機構我國公立大學一直由國家政府舉辦,在很多方面都由政府決定,缺乏社會合作,議事咨詢。但隨著教育公平的普及,社會資助教育事業的發展,要求社會參與,進行規劃、監督的呼聲越來越強烈。所以設立相應的機構組織,要求相關人員進行捐資捐贈,參與咨詢指導,對高校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為學校改革發展獻計獻策。
三、大學章程制定及實施的完善
(一)大學章程要凸顯自身特色。高校大學章程的制定應從自身的招生方向、專業特點、行業背景等出發,明確差異,避免雷同,凸顯特色。筆者站在中國民航大學的角度出發,認為大學章程應包括以下內容:序言。包括大學的歷史沿革、辦學方法和培養目標;總則。包括章程制定的目標及淵源、學校基本信息、舉辦者與學校的關系、學校機構性質、自主辦學機制和形式;辦學功能。從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四個方面分別對大學總體目標、辦學層次及規模、監督評價體系、保障機制、服務機制、智庫功能和發展內涵等多個方面進行規定;學校成員。包括教職工的范圍、權利義務、聘任考核、分配發展機制以及權利救濟制度;學生范圍及權利義務、保障救濟機制和大學的組織機構、管理機制;治理結構。包括領導決策機制、學校組織架構、學院與學部管理、學術治理體系、民主管理機制等;辦學保障。包括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教學科研、咨詢、安全及后勤保障。外部關系。包括設立理事會、校友會和基金會;學校的校訓、校旗、校標、校徽和校慶日等;附則。包括審核和制定修改程序、解釋部門、頒布實施日期等。
(二)明確大學章程內涵及效力范圍。大學章程的內涵及效力范圍是指由高校相應機關制定的,對上述所涉章程內容作出規定,對高校,高校成員、學校舉辦者和學校之間等具有約束力的調整大學內部組織關系和管理行為的自治規則。
(三)設立教學委員會,合理安排科研與教學關系。一個優秀的大學不僅要有前沿的學術科研成果,更要有優秀的教學水平作為基礎。因此,應當設立教學委員會,地位不低于學術委員會,主要負責教學工作及教學人員的安排、聘任等,從而解決過度重視科研,忽視基礎教學的嚴重問題。
(四)建立獨立的監督機制和權利救濟機制。高校可以仿照公司法人的組織機構設置,在原有的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外,設立獨立的監督機構。可以設置獨立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分別對學校層面和學生層面的招生辦學、管理、財務、權利等問題進行監督,形成權力分立,相互制衡的局面。同時將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作為權利救濟機構,承擔權利救濟職能,當教師或學生權益受損時能夠依章程,向其提出訴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五)公開透明化。大學章程建設工作不是一個簡單的任務,更重要的是讓所有教師、學生、社會、政府都能意識到大學章程的存在、宗旨和作用。能夠將章程作為一個獨立的自治規則遵守。因此,必須公開公示,發揮公信作用。
(六)依法設立理事會。根據教育部2014年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試行)》,必須設置理事會,作為議事咨詢機構,承擔聯系社會、爭取社會支持,擴大決策民主,在與與學校改革發展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充分聽取相關方面意見等等功能,從而健全完善高等學校內部治理結構。
總之,作為國家公立的大學,必須依法制定大學章程,不僅明確學校的辦學方向與發展原則,反映學校的辦學特色,而且要明確高校領導體制、治理機構、高校內各主體相應的權利義務,從而實現高校的有序、規范運行,落實依法治校原則。
作者:包姝妹單位:中國民航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