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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當今的領土爭端問題主要存在于南海和東海,島嶼爭端逐漸成為中國與周邊國家的矛盾焦點。南海,在國際上被稱為南中國海,因海洋生物資源豐富,海底蘊藏大量油氣資源,導致這一區域成為兵家必爭之地,我國在上世紀就已經在南海劃定九段線,確認了海域內諸島嶼的主權,但因種種復雜原因,我國南海相當一部分的島嶼被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度尼西亞竊取,九段線名存實亡。不僅僅在南海存在與諸多國家的領土爭端,東海也存在同樣的問題,中日釣魚島問題構成了東海區域危機的主要內容,較南海問題而言,釣魚島爭端的矛盾更加突出,釣魚島自古以來便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戰后,日本竊據釣魚島,妄圖將該島據為己有,我國為保護領土完整,一直進行不懈的抗爭。一直以來,我國致力于通過政治協商與談判來解決領土爭端,我們相信在國際法日益健全的今天,領土爭端問題已經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內解決。
二、領土主權歸屬的國際法分析
現今國際上所承認的領土取得方式是先占,即對于無主地的長期有效占領。很明顯,先占成立的前提是該土地屬于無主物,如果該地已經為他國有效占領,則不適用先占。另外,先占的另一個條件是長期有效的占領,即官方在宣示主權后必須實行有效統治,如果僅僅是短暫的滯留,則不符合先占原則。如果對我國南海和東海的島嶼爭端追本溯源,我們可以從史料得知,早在明朝時期,中國政府便派遣探險隊登上南海九段線以內的島嶼,對其實施有效占領并宣示主權。釣魚島也不例外,據我國史料可證明釣魚島在明朝以前就已經被我國所探索,明代已把釣魚島納入其版圖內。另一方面,我們從日本史料得知,在甲午戰爭之前,日本特務機構曾派遣間諜到釣魚島及其海域周圍進行調查、巡視,同時策劃把釣魚島劃入日本管轄之下,但在一番探查后,日本自己也得出釣魚島已經處于清朝統治范圍之內,因此日本便打算通過一切陰謀手段將釣魚島奪過來,這在日本官方也有所記載,南海問題也不例外。從上述史實可知,我國是東海和南海無主島嶼的先占國,對諸島嶼實施了有效占領,日本及越南等國家非法侵占我國島嶼是破壞我國領土主權的行為,是不符合國際法要求的,是一種非法行為。因此根據國際法先占原則,南海和東海的爭議島嶼無疑是我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在先占制度之外,國際法有關領土爭端的另一個法律依據是時效取得,時效取得的大致含義是一國占有他國的領土,經過長期和平的有效管轄后,該領土歸該國所有的制度。有關時效取得的說法爭議頗多,時效取得的前提是有主地的占有,也就是說一國通過侵略戰爭或脅迫割地等非法方式取得他國領土。這表明,時效取得的先決條件就是站不住腳的,如果認可了時效取得是不是就意味著侵略戰爭的合法化?圍繞著這一問題,時效取得的概念也隨之豐富,即在占領有主地的同時,還要求占領國對該土地實施長期和平有效的管理。這種說法是對時效取得說服力的補強。但這一說法仍有其漏洞,如果該地是人煙稀少的區域或者對占領地人民灌輸殖民統治思想,使該地人民思想被麻痹,這樣一來,長期和平有效的管理也是可以實現的。釣魚島作為我國領土的一部分,因島嶼面積狹小,環境相對惡劣,不適宜人類居住,因此島上沒有人類開發的足跡,也就不可能有人的反抗,而日本對該島“和平”竊據多年,難道按照時效取得的說法,釣魚島就歸屬日本所有了嗎?況且在釣魚島被占據的這些年,我國政府通過各種合法途徑來證明釣魚島的主權歸屬,足見是否從法理上來說,日本占據釣魚島都是非法的,南海各島礁亦因生存條件惡劣而無人居住才被南海諸國有機可乘,因此釣魚島的國際法原則同樣適用于南海各被占島礁。另外一個例子是臺灣,由于內戰等歷史遺留問題,臺灣及澎湖列島長期被國民黨占領,近年來,臺獨分子更是叫囂,大搞“兩個中國”的言論,由于種種復雜的現實條件,臺灣未能光復的時間已長達近七十年,在這期間,由于日本殖民思想的灌輸以及國民黨的有效統治,臺灣人民既沒有抗議也沒有起義,按照時效取得的說法,臺灣難道可以獨立了嗎?因此,我們認為時效取得的論點是有漏洞的,是缺乏說服力的,因為這一國際法原則不能覆蓋領土爭端的所有情況,我國對時效取得也是未予承認的,日本占據我國釣魚島無法理可言,南海諸島亦是如此。
三、領土爭端的解決途徑
對于領土爭端問題,很多國家會提交國際法院或國際仲裁。我國對于提交國際法院的方式是持回避態度的,這是為國家安全的角度去考慮,如果國際法院不能公平裁判,我國將處于被動地位。但我國的領土取得方式是完全符合法理的,因此可以通過雙邊談判依照國際法原則解決領土爭端問題,防止任何國家實施單方面行動,做出有損于我國領土安全的舉動。由于領土爭端問題錯綜復雜,往往不是一個方面就能解決的,在國際法途徑之外,我國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建議,這一建議是基于我國領土取得方式的正當性和他國占有的現實性的基礎上,是有效緩解我國與周邊國家的摩擦的重要手段,我國愿與周邊各國一道開發島嶼及其附近海域資源。為了實現共同開發,我國領導人數年來不斷為之努力,在與一些國家的反復談判中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在斡旋的同時也要堅守原則,不能無底線的妥協退讓,在堅持國際法前途下,做到有理、有力、有節,并積極主動的尋求領土爭議解決方法,在與周邊國家的的國際關系中,我國應始終緊握主動權,在“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基礎上維護國家領土主權和安全并有效解決與周邊國家的領土爭端。因此,不論是法律途徑下的雙邊談判還是“擱置爭議,共同開發”,我國都將不遺余力的推動區域內的和平與穩定,促進與毗鄰國家間的共同發展。
作者:邰相瑀 單位:遼寧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