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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間國際組織給國際法帶來的影響,既包括對國際法基本制度的影響,又包括對國際法部門制度的影響;既包括直接的影響,也包括間接的影響;既包括立法中對國際法的創設性影響,也包括在實踐中對國際法的完善性影響。下文將重點闡述其對國際法的創設性影響和完善性影響兩個方面。
(一)對國際法創設方面的影響第一,政府間國際組織內部的組織法對國際組織法創設的影響。如《聯合國憲章》,該憲章是最有影響力的國際公約,它所規定的各項宗旨與原則被公認為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是現代國際法最重要的淵源。第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決議對國際法創設的影響。政府間國際組織作出的與法律問題有關的外部決議,具有闡明、確認或宣示國際法原則與習慣的作用,直接影響了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同時,相關技術性和專門性機構的決議包含的國際規則對成員國具有普遍約束力。第三,國際司法機構的判決在實踐中被作為辯論與判決的依據。國際法院重要案例的判決和咨詢意見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國際司法機構是國際法發展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對很多國際法的內容具有創設作用,有的已認可為國際法的組成部分。第四,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職能包括國際法的制定和編纂。《聯合國憲章》第13條將促進國際法的發展與編纂,規定為大會的重要職責,并先后成立了國際法委員會和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負責制定法規,促進了現代國際法的法典化。
(二)對國際法完善性的影響第一,拓寬了國際法的主體范圍。在“關于為聯合國服務而受損害的賠償案”中,國際法院明確地認為國際法的主體除了國家還包括國際組織。此外,國際法院通過判例確定了聯合國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并認為擁有國際法主體地位是聯合國充分履行其職能的必備條件。第二,促進了國際法的編纂。政府間國際組織都是因特殊目的而產生的,其該組織的活動和職務范圍內領域的活動有利于澄清法律概念和確立習慣法規則。政府間國際組織為了實現其組織宗旨,在設立之初便成立專門機構,用以系統地編纂和解釋原則、規則、術語等。這些都對國際法的編纂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第三,促進了國際法的實施。國際社會沒有集中的立法機關和統一的立法程序。國際法律規則在實踐中地修改和變通只能通過國際刑事法院和聯合國內設機構———國際法院。通過當事方國家承認并執行的判決使國際法得以實施,通過國際判例來解釋國際法規則。
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對國際法的影響
1950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決議指出,所有不是根據政府間協議成立的國際組織都可以歸為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能夠獨立地參加國際關系、承擔權利義務,是國際社會中的重要角色,對國際法的影響不容忽視。
(一)促進國際法立法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對國際法立法方面的影響表現在如下兩個方面。第一,主權國家對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資金、非金錢性利益的需求大小,會決定該組織在國際上的認可度的大小;但在一些特殊領域,主權國家對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沒有需求甚至會排斥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干預,如核武器、裁軍等方面。相反,在國際人權保護方面,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卻發揮著重大的作用。第二,在條約談判中有時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可以代表主權國家參加重要條約的準備、草擬、程序制定、投票等程序。《南極條約環境議定書》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就是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參加政府間談判的例子。
(二)監督國際法執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通過各種方式,監督條約的實施和國際義務的履行。在人權保護方面,人權委員會定期報告中的大量信息和資源來自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地協助和提供;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積極主動地承擔國際法主體管轄范圍以外的人權保護,如互聯網中的兒童色情、暴力宣傳等國家和政府無法插手的空白區。在防止和解決沖突及國際爭端方面,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作為在國際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
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各自采用不同的影響方式,為國際法的實施做貢獻。不同的國際非政府組織監督的方式也不同,有的采用支持和協助主權國家或政府的方式,促進國際法的執行;有的通過揭露、抗議等方式,督促國際法主體履行國際義務;有些采用多組織聯合的方式,形成合力推動國際法的執行。不論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采用何種監督方式,其在加強執行和實施國際法方面都發揮了重大影響。
作者:董麗萍 單位:寧波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