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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首先,必須要指出的是,“外國人”更多的是一個國內法上的概念,因而從國際法上談論外國人,更多地是從對一切人的待遇上來講的。其次,本文主要分為3個角度談論這個問題,分別是WTO一攬子協議中的有關規定,管轄原則,以及“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關鍵詞:
外國人的待遇;WTO一攬子協議;外交關系
一、WTO體系中的外國人的待遇問題
(一)最惠國待遇
WTO法律體系中的最惠國待遇原則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1條、GATS第2條以及TRIPS第4條。但是要注意GATT1994第1條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原則,更多指的是產品待遇,而不是對人的待遇。GATS第2條規定的是每一成員對于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不低于其給予任何其他國家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TRIPS第4條規定的是對于知識產權保護,一成員對任何其他國家國民給予的任何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成員的國民。
(二)國民待遇
WTO法律體系中的國民待遇原則主要體現在GATT1994第3條、GATS第17條以及TRIPS第3條。同樣要注意GATT1994第3條規定的國民待遇原則,更多指的是產品待遇,而不是對人的待遇。GATS第17條規定的是對于列入減讓表的部門,在遵守其中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每一成員在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他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給予本國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TRIPS第3條規定的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約》(1967)、《伯爾尼公約》(1971)、《羅馬公約》或《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中各自規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員給予其他成員國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給予本國國民的待遇。GATT1994第20條和第21條分別規定了對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的一般例外以及安全例外。GATS第14條規定了對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例外。TRIPS第73條規定了對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安全例外,在第4條、第3條中分別規定了例外情形。
(三)普遍優惠待遇
普遍優惠待遇對于沒有資格享有這一待遇的國家來說是歧視的,偏離了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它具有自愿的性質,是一種由給惠過單方面給予優惠的制度,不要求受惠國給予回報或補償。1979年的“授權條款”規定,“盡管由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1條的規定,締約方可以授予發展中國家差別的和更優惠的待遇,而不授予其它締約方該待遇。”普遍優惠待遇是單向的,不要求互惠。①
二、管轄原則
(一)屬地原則
在國際法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即管轄權是屬地的。屬地原則指犯罪或者侵權行為發生地的法院對該行為有管轄權。現在普遍接受的做法是當有證據證明某一實質性犯罪構成要件發生在一國境內時,該國就具有屬地管轄權。②那么當外國人在本國境內犯罪時,本國依據屬地管轄原則,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屬人原則
一個國家抗議對其國民在國外所做的某些行為行使管轄權。
(三)被動國籍原則
根據這一原則,國家可能會對外國人在外國所為的、危害本國國民利益的行為主張管轄權,這一原則在管轄權實踐中最不受歡迎,因為它假定一個人可以將其所享受的國內法保護帶到其他國家境內,而國際法長期以來都認為在外國的個人受當地法律的約束。③
(四)保護管轄原則
國家對外國人在外國所做的、危害本國安全的行為行使管轄權。即以外國人即使是在國外對本國安全犯罪,那么本國可以對該外國人行使保護管轄權。
(五)普遍管轄原則
國家對外國人實施的嚴重危害國際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行使管轄權。這些犯罪包括海盜、販毒、販賣人口等。根據這一原則,當以外國人在國外翻下諸如海盜罪時,本國可以對他行使管轄權,盡管他非本國國民、也并不是在本國境內犯罪。
三、用盡當地救濟原則
“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它是一個在請求使用國家所接受的國際機制之前準許國家依據它們自己的憲法程序解決自己內部問題的方法,這是一個在國際法上得到充分確立的規則。但是,當這種國內救濟并不存在或被不適當、不合理地拖延,或者不能帶來有效救濟的時候,就不再要求訴諸國內措施。在訴諸各種國際機制前用盡當地救濟的條款存在于所有國際和地區性人權文件中④,諸如,《歐洲人權公約》第26條“委員會只有在一切國內的救濟辦法窮盡后,才可以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并從作出最后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處理此事。”《美洲人權公約》第46條第1款“按照國際法一般承認的原則,已經采取或用盡了國內法規定的補救辦法。”
作者:陳亭君 肖舒婷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