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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團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組織結構
東莞市供銷合作聯社實質上是一個集團公司,當今的經營范圍已不限于供銷,而是供產銷,包括廢品回收、再生資源、食品加工、商場超市、系統物流及地產物業等,若以集團公司的形式管理,轄下應設五大母公司,各母公司下設分公司和子公司,集團公司不是企業法人,而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則是企業法人。其相關法律依據來自《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主要為:“第三條: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法人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第四條………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成員”。如此,供銷合作聯社盡管其社會身份是事業單位法人,但其實質上是一個經濟實體,故應按集團公司的方式行事。其分布于各鎮區的供銷合作分社是集團公司的管理分部,同樣不屬企業法人。與供銷合作社性質相似的是當今東莞的農村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2001年時,東莞的農村逐步實行村改居,其作法是將農村的集體財產量化到個人,成為個人股份,然后以這些股份組成股份經濟合作社,當時這些合作社是以公司性質的身份領取企業法人工商執照,并依法繳納營業稅和所得稅,故其領導班子稱為董事會,法定代表人則叫董事長。如此實行后發覺不當,因為農村的主要財產是土地和地上的建筑物,而土地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建筑物的產權也與土地聯系在一起,故不能作公司對待,于是自2006年起,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的作法,全部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撤銷了在工商的登記,改為在農業局登記,沒有營業執照,只有組織編號,董事會改稱為理事會。如此,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就是介乎于社會團體法人與企業法人之間,但其投資或參股的企業則是企業法人,《公司法》所轄。東莞的供銷合作社性質也正是如此,依然保持其扎根的農村的特性。
二、供銷合作聯社下屬公司企業法人的資本構成與股東權利
公司的股東組合應是由發起人選擇確定,供銷合作社的股份宜超過51%以控股。在這前提下,應吸取有利于業務開展的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入股,無論是商業企業和加工企業均可吸收外資企業入股,吸收外資有利于供銷渠道范圍拓展,尤其是引入其嚴謹的管理制度和社會責任的管理理念,使企業的經營管理現代化和穩健化。對于股東的出資方式,《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如此,各方股東出資后應組成股東會,選舉出董事會,任命經理人,依法行使股東權利運作企業。《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由此可見,若實行公司制度,將對過去一些負責人的灰色行為形成制衡,故改革的阻力必然來自領導層,應予自律。
三、公司的社會責任與有限公司的利與弊
我國從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通則》第四、六、七條對企業法人的社會責任早有規定,主要為: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公司法》第五條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因此,供銷合作社下屬企業的經營項目,無論是商業還是加工業,都應保證產品優質無害和價格公平,并樹立自己產品的優質品牌,嚴防做劣制假,才能使這些項目持續發展立于不敗之地,同時對社會負責任。法律上公司的“有限責任”,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對這“與國際接軌”的規則,人們往往認為是先進方法,天經地義的,法律保障的,其實是一種無可奈何的辦法。但是,若不搞有限公司的制度,民間企業一旦經營不善就負債累累,誰還敢把企業做大?如此,當今國際規則對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者的營私舞弊行為實行嚴刑峻法。因此,我國《公司法》也參照國外“揭開公司面紗”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立法思想制定規劃,《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的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承擔連帶責任”,對違法者則是無限責任,因此公司的負責人,任何行為都不可忘記社會責任和行事公平正義。
四、公司的結業清算與項目重整
對經營不利或者合營期滿不值得再經營下去的企業,應當按《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準則去處理,《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分別支付清算工資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得稅,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凡公司經營不利的,應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以利清理后將資金資料投到新的經營項目上去,作更良好的發展。供銷合作社各級領導人應自律奉公,以樹立供銷合作社的正氣,保障供銷合作事業的持續發展。
作者:梁軍單位:廣東省東莞市供銷合作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