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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事會制度存在問題
1.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責界定較為明確,具體工作事項、工作職責都有明確規定,便于日常落實,股東大會除對董事會工作報告進行審議外,還要對董事會職責的其他事項進行審議,而對監事會的職責規定比較原則,除審議其工作報告外,其他審議事項界定較為模糊,不利于監事充分發揮監督作用。監事會開會時只是泛泛而談,順從大股東和董事會的意愿,不能切中公司監管要害。
2.機構人員設置不合理。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若干執行機構,包括經理層、戰略發展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具體執行董事會決議。同時為了處理上市公司事宜和處理公眾關系事務,根據上市公司董事會工作指引,公司還設有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董事會辦公室等機構和崗位,更好地完成董事會的工作職責。而絕大部分公司監事會沒有設立獨立辦事機構,監事大多由控股股東或少數大股東推薦的人員或是公司中層干部來兼任,沒有或少有專職監事。即使這些監事工作能力和責任心都較強,但受兼職工作限制,也難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參與監事會工作。
3.權限地位不獨立。監事會成員通常由控股股東推薦、選舉產生,在執行職責時基本遵從控股股東意愿,職工選舉的監事因為在公司任職,受公司管理層雇傭,如果與管理層不保持一致,很可能被解聘或被撤換,基于自身利益考慮,監事與控股股東、管理層保持一致是很自然的事情,其地位的穩定性則依賴于與董事、高管人員的關系和感情。監事在任免、考核、收入各方面都缺乏獨立性,在公司中的地位遜于決策層和經理層,監督職責難以有效履行。
4.專業知識不具備。由于各上市公司對監事會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推薦和選舉的監事大多由黨務、紀檢、工會方面的工作人員兼任,寧波聯合的監事會成員中,監事會主席由公司黨委書記兼任,監事分別由人教處處長、下屬子公司副總經理、股東方推薦的退休員工兼任,懂得財務或審計工作的監事比較少,大多數監事對相關法律、法規、運行規則的認知程度和財務、會計知識的專業化程度都較低,有關的培訓機會不多,研究交流的機會也很少。有的監事對公司制度的實質不了解,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各部分的權力界定以及相互間的分權制衡關系不了解,監督能力不足直接影響監事會作用的發揮。
二、完善監事會工作制度的建議
1.對監事會工作職責、監督事項進一步具體細化,以便提高其可操作性。例如,建立定期的財務審核制度;定期審閱公司財務報表和會計賬目;建立董事、經理談話制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和出具監事會專項報告;監督董事會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決策程序和依據的正確與充分;監督董事會制訂的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決策程序和決策依據的正確與充分;對董事會和經理的工作報告發表監事會審查意見;將日常的監督工作進一步具體化,使監督工作落到實處,真正切實發揮監事會的監督作用。
2.提高監事的監督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開展監督職能。加強監事業務知識水平的學習,掌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通過參加證券監管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監管知識和水平,也可通過到其他的上市公司去學習、取經,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監管能力。嚴格規定監事任職的積極資格,要求監事必須具有會計、法律、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3.要求監事會成員勤勉盡責,經常性地或是定期到公司實地了解情況,掌握公司經營和財務狀況。目前監事會的工作主要是通過定期召開季報會議和年報會議對公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進行審核,依據的資料難免不夠詳盡而全面,討論的時間也很有限,更不要說是全面掌握公司經營情況了。為了更好地承擔監事會的工作,監事應該在平時多到公司及下屬子企業走訪調研,盡可能多地掌握企業經營情況和經營層經營決策時的客觀情況,以便更好地完成監督工作。
4.確保監事會的知情權,保障監事會的費用。《公司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對公司的重大決策,乃至日常的管理工作,其知情權和行使監督的費用也應當得到保障。設立專門機構,給予適當的經費,保持監事會的相對獨立性和對公司經營決策的知情權,是監事會開展工作的前提,否則,將制約監事會開展工作的深度和增加開展工作的難度。
5.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溝通機制。監事會形成的一些建議意見,對上市公司有很好的參考價值,寧波聯合的監事會議曾形成過如下建議:針對公司一段時期現金存款較充裕的情況,建議在企業經營中充分發揮自有資金的作用;針對下屬企業內控制度建設不健全的情況,建議完善公司的內控制度。這些良好的建議,雖然都記錄在監事會的紀要中,但卻因為沒有建立正常的溝通渠道和必要的溝通機制,未能及時向董事會或公司高管進行溝通和反饋,使很多良好的建議只停留在書面,記錄在檔案里,束之高閣,實在可惜。因此,建立和完善溝通機制很有必要。
作者:陳永濤單位:寧波濱江新城開發投資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