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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件頻繁發生,小股東的權益保護現狀堪憂。保護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對我國經濟社會及公司自身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雖然新《公司法》對保護小股東的權益作出規定,但是尚存待完善之處。文章從小股東保護現狀及意義、法律規范及待完善之處、權利保護的完善措施三個方面著手,探討公司法對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及完善,并對小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及行使方式提出對策建議。
[關鍵詞]公司法;小股東;權利保護;完善措施
一、小股東權利保護的現狀及必要性
(一)小股東權利保護的現狀
資本多數決是我國企業議事、決議過程中的基本原則,在這種背景下,企業的大股東擁有較多股權,掌握控制權,形成“一股獨大”的局面,他們可以決定公司的大小事項,甚至決定公司的命運。有些大股東濫用自身擁有的權力,進行一些違法違規的活動,如進行關聯交易損害公司的利益、侵占公司的資金滿足自己的需求、不經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即以公司財產為他人進行擔保、進行虛假信息披露,等等,這些行為不僅損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對公司小股東權益的漠視與侵害,這些都是我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從小股東自身的原因來說,他們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參與率較低,不關心公司的經營事項,不積極參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只關心股價的高低,放棄了自己的知情權和表決權,可能只有在公司對立股東爭奪控制權時才能真正參與進來,也只有在這種時候才體現出小股東享有的表決權。從公司治理的結構來看,監事會雖然是由股東代表和一定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但是這些監事會成員仍然與公司有一定的利益關系,無法完全獨立行使自己的職責,監事會的一些決議還得依附于公司的管理層,由此造成監事會監督不力。從另一個方面來看,由于大股東掌握了控制權,且小股東股權較為分散,因此被選為股東代表而成為監事會成員的機會微乎其微,小股東的監督權幾乎是被無視了,可以說,企業內部監事會的存在并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小股東權利保護的必要性
1.保護小股東的權利是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公司是整個資本市場的重要構成元素,而公司發展、運營的很大部分資金來源于中小股東的投資,保護小股東的權益,激發中小股東對投資資本市場的熱情,使公司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促進資本市場的繁榮。
2.保護小股東權利是社會經濟發展穩定的需要我國中小股東大多是工薪階層,他們投資資本市場是為了提高自己的額外收入,而資本市場是收益與風險并存的,中小股東可以接受投資損失是由于市場風險造成的這個現實,但若是損失是由于其他人為因素造成,如大股東以侵占公司資產、披露虛假信息等方式侵害小股東權益,那么小股東將會對我國資本運行失去信心,投資積極性受挫,可能會對經濟運行、對社會發展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社會經濟穩定發展的現實需要。
3.保護小股東權利是公司自身發展、經營的需要小股東同大股東一樣都是公司的投資者,給予公司資金支持,不能因為小股東持有的股份較少而忽視其應享有的權益。若是失去了小股東的資金支持,公司將面臨巨大的財務風險,公司自身的發展、經營也將面臨威脅。公司承載著股東的共同利益,只有弱勢的小股東權益得到保障,才能實現公司的整體利益。因此,維護小股東的權益,建立健全公司法律法規體系,確保公司各項經營活動在法律框架下進行,有利于促進公司的良性發展。①
二、小股東權利保護的法律依據與待完善之處
(一)股東的表決回避
我國《公司法》第16條第2、第3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②這條法規規定了股東的表決回避,明確了當股東會的表決事項與某一股東有利害關系時,該股東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以防止大股東不顧公司小股東的利益以個人的意志來決定公司的重大決策,左右公司的命運。這是對大股東表決權的限制,保護[摘要]在現代經濟社會中,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件頻繁發生,小股東的權益保護現狀堪憂。保護小股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對股、董會決議的請求撤銷權
我國《公司法》第22條規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三)知情權
2006年《公司法》修訂關于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相比舊法增加了董事會會議決議和監事會會議決議,這是對股東知情權的擴大。另外,《公司法》還規定了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是針對會計賬簿的范圍還存在疑問。這里的“會計賬簿”具體包括哪些內容?是否包括原始憑證等原始資料?另外,股東向誰提交查閱會計賬簿的申請?是股東會還是公司高層?提交申請后通過何種形式查閱該會計賬簿?這些具體的操作程序在《公司法》中都沒有規定,因此實際操作起來也有難度,股東的知情權無法落實。《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這一規定明確了股東知情權的范圍,指出股東有對公司經營的建議權和質詢權,從另一個方面體現股東有權對公司的大小事項進行了解,參與公司的治理。④
(四)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公司法》第74條規定對以下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第一,公司五年連續盈利且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第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第三,有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60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⑤根據這一規定,可以明確股東對于公司可能出現的損害其權益的反對決議,可以采取請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方式。這一規定是建立在小股東充分行使了自己的知情權,了解了公司經營狀況及重要決議的基礎上的。另外,60日的期限是否過長,在這60日內,企業做出的決議是暫時擱置不執行還是先行執行等待法院判決撤銷呢,法律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若是擱置不理,可能會影響企業的經營;但若是先行執行,如果該決議的確侵害了小股東的權益,等到訴訟終結再處理股權,此時對股東的權益造成的損害如何彌補,法律對這些方面的規定是不具體、不完善的。另外,針對股權收購之后,收購的股權該做如何處理,是將其重新分配給其他股東,由其他股東購入還是作為公司的減資,法律也沒有規定。
(五)股東提案權
《公司法》第102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⑥該條明確了公司的小股東有權就公司的經營事項等提出自己的提案,用這種方式來參加公司的治理,以比較主動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六)累計投票制
《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的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最終按累計投票的多少進行排序決定董事、監事的人選。⑦這是對“資本多數決”制度的突破。在資本多數決制度下,大股東占有絕對的優勢,而小股東則基本沒有話語權,其所推選的董事、監事幾乎沒有可能入選。而累計投票制則提高了小股東的話語權,增加了中小股東推薦的候選人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的機會。但是,累計投票制還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適用范圍過窄。根據法律規定,累計投票制只適用于選舉董事、監事,在其他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中無法適用,小股東的話語權只是在一個小范圍內有了提升。其次,《公司法》規定“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不具有強制性,若是公司中大股東規避了這一項制度,依舊采取資本多數決的表決方法,則這一項規定的存在是可有可無的。
(七)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規定,若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控制股東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而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又拒絕或者怠于對不法侵害人提起訴訟,則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任何股東、股份有限公司中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這條規定明確了小股東保護自己權益的司法救濟權。⑧但是股東代表訴訟制度只有在窮盡公司內部的救濟、董事會或監事會怠于起訴時才能適用,限制了股東救濟權的行使。另外,對于股份有限公司來說,股東提起訴訟的門檻較高,要求有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才有權提起訴訟。雖然提高門檻有助于防止股東濫用訴訟權利,但是相較于維護小股東的權益,還是后者更有意義。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股東提起訴訟需要承擔主張公司侵害了公司合法權益的舉證責任,對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小股東來說,其還要承擔敗訴的風險,這可能會打擊小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積極性,不利于對其權益的保護。
(八)股東直接起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法》第153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規定了股東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而侵害其權益的董事、高管可以直接提起訴訟,這是股東行使對自己權利的救濟權。但是《公司法》對于股東的損害賠償沒有進行明確的規定,仍是法律的空白區。(九)股東解散公司請求權《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⑩該條明確了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才有權請求解散公司,關于是單獨持有還是合計持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做出了解釋,單獨持有或者合計持有均可,若是單獨持有顯然小股東想要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門檻過高。但是由于有些大股東,侵害了小股東的知情權,小股東無法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也就無法提起請求解散公司的訴訟。
三、對小股東權利保護的完善措施
(一)喚醒小股東投資者意識,積極行使股東權利
大部分小股東投資只是為了獲取額外的收入,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是投資者,也有權利參與到公司的經營管理中去,正是小股東對自己權利的不了解與忽視的心態,導致大股東漠視小股東的權益,繼而侵害其合法的權益。因此,筆者認為,保護小股東的權益,第一步就是喚醒小股東的投資者意識,加大對《公司法》、對股東應有權利的宣傳力度,使股東正確認識自身在公司的經營管理中的身份,了解、重視自己的權利,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積極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擴大小股東知情權范圍
知情權是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基礎,股東只有行使知情權,準確了解公司的各項經營情況,才有可能準確行使其他權利,參與到公司的經營中去。2006年的《公司法》修訂就對股東知情權的范圍進行了擴大,但是對具體的知情權如何行使還是沒有明確的規定,限制了股東權利的行使。筆者認為,針對知情權還需完善具體操作方法,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限制大股東表決權,完善表決制度限制
大股東的表決權,防止大股東濫用權利,控制公司各項大小事務,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筆者認為,應當擴大累積投票制的適用范圍,將這一制度運用到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的各項決議中,擴大小股東的話語權。另外,完善表決回避制度,對于與股東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與有利害關系的股東或者受該股東控制的其他股東,不能參與到股東大會的表決中。
(四)完善股份回購制度相關規定
《公司法》對股份回購制度做了比較細化的規定,包括股東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而退出公司的各種情形,但是正如上文闡述的那樣,股東與公司協商的時間是否合理以及協議期間公司決議如何處理以及公司收購后的股份作何處理仍沒有明確規定,對小股東權益保護來說是一個隱患。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應對《公司法》中關于異議股東股份回購制度的操作程序做詳細的規定,以降低小股東權益在這一環節中受到侵害的風險。
(五)完善公司法
關于股東提起訴訟、公司解散的具體規定股東提起訴訟包括股東直接對董事、高管的提起的訴訟以及股東代表訴訟制度,這是賦予股東在自己權益受侵害時的司法救濟權。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提起公司解散的訴訟同樣是為小股東提供了維護自己權益的途徑。小股東可以用訴訟的方式對公司管理人員形成一個有效的監督。但是《公司法》中關于訴訟的規定,例如對舉證責任的分配、訴訟費用的承擔等具體訴訟程序的規定不夠完善,可能會限制小股東權利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完善公司法關于股東提起訴訟、公司解散的具體規定,為小股東的維權提供更準確的法律依據。
四、結語
小股東的權利保護對于資本市場的穩定、經濟社會的發展以及企業自身的經營發展都有重要的影響,因此,盡快完善我國公司法對于小股東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切實保障小股東的利益應當得到足夠的重視。
作者:陸俊 單位:江蘇閎遠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