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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為核心的黨中央站在治國理政的戰略高度,開啟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新征程,將我國的法治建設推上了一個新的高度。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查通過了“十三五規劃”后,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社會和諧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內容。當前我國處在經濟體制和改革體制的轉型期,各方利益重新調整,延伸出各種社會矛盾,致使群體性事件頻頻發生,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員面對群體性事件時的表現讓人產生依法治國與和諧社會難以兼容的錯覺。
關鍵詞:依法治國;和諧社會;群體性事件
一、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它不僅僅是“四個全面”戰略中最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四個全面”重要制度協調的基礎和法律保障。中共的十八大會議中,關于促進依法治國的某些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統稱“《決定》”)是第一次來以最高的政治文件和執政黨最高政治決策的形式,為進一步指導在新形勢下,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通過促進法治和加快在中國法治建設,促進國家的現代化管理體系和管理能力,積極穩妥地在法治的軌道上深化體制改革,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二、構建社會主義
和諧社會的提出建立平等、互助、協調的和諧社會,一直是人類所追求的社會理想。馬克思指出,“代替那存在著階級和階級對立的資產階級舊社會的,將是這樣一個聯合體,在那里,每個人的自由發展是一切人的自由發展的條件”。馬克思恩格斯的和諧社會思想作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思想的來源,是建立在科學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基礎上的,批判、繼承和發展了前人的和諧社會理論,具有科學性、合理性。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我國持久以來一直把這作為重要思想。
三、群體性事件中依法治國與和諧社會的矛盾沖突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首先就提到了民主法治,可見黨中央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把“法治”擺在了重要位置。在當今和諧社會下始終是離不開依法治國的,想要社會穩定和諧就必須建立一個法治社會;不僅僅依法治國是和諧社會最重要的基礎保障,而且我們要把建設和諧社會作為依法治國的首要目標。最后依法治國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和前提。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沒有了依法治國,構建和諧社會只能是一句空話。
四、群體性事件怪相分析
各地群體性事件頻發正成為一種社會怪相,究其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簡單來說可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看。
(一)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
沒有改變在報告中強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但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仍然沒有改變,法律制度的完善還沒能完全跟上經濟發展的腳步,新事物的出現所對應的配套法律法規有一定的滯后性,比如最近共享經濟的迅速發展,衍生了部分不文明、違法現象,相關法律規定也在努力及時更新,以解決當前的社會問題。同樣,群體性事件的發生不是一種簡單的社會現象,事關社會和諧、人民幸福,解決其問題的相應法律法規的制定需要經過多方面充分的考慮、論證、實踐和完善才能夠出臺。
(二)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不強
當前我國社會法律意識不強,缺乏法治精神,因為國情原因,“人治”依然占有一定市場。群體性事件的頻發,更是深刻反映了整個社會法治精神淡薄,法律意識不強的狀況。勞務人員跟著包工頭在工地務工,很少有主動簽合同的法律意識,合同簽訂率低。另一方面,層層轉包的各承包方同樣無視法律規定,故意規避責任,不和勞務人員簽訂正式合同,將薪水和工程款綁在一起,自己的工程款一天沒完全到位,就一天拖欠工資。年底拿不到薪水回家過年的務工者,往往把目光投向了當地政府。“醫鬧”群體事件的組織者,依仗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一心向遠超法律規定的賠償或者補償靠攏,將法律法規拋在腦后,不限制自己的違法行為,不鑒定不仲裁,只管鬧,即使擾亂公共秩序,甚至暴力行為涉嫌犯罪,也因地方上的側重,法律成了一紙空文。
五、依法治國與和諧社會辯證關系
如何正確理解依法治國與構建和諧社會的辯證關系,對處理當前社會所面臨的各種社會矛盾,化解和調解各類糾紛,應對群體性事件的處置,有著積極的指導意義。
(一)和諧社會的前提是依法治國法治的基本特征
在與它的公平性、公正性、正義性,社會主義國家制定出的法律反映了人民群眾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的堅實基礎,是和諧社會的前提。現代社會分工復雜,和諧社會必須依靠法律來組織、調解社會關系。社會主義依法治國是民主的、科學的、體現人民意志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是以公平正義精神為靈魂、為引領的社會。沒有法律的調整和支撐,社會公平正義的目標就不可能實現。沒有法律的前提,人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而另一方面一些侵權行為得不到制裁,這樣的情況下,人們所希望的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就是空談。只有建立這種有法律的信仰,有依可依,依法辦事的社會基礎上,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有可能,所以,法治是構建和諧社會前提。
(二)依法治國是和諧社會的保障
想要建設和諧社會,最主要的目標還是必須要把依法治國作為標準,這是為創造全面小康社會,給人民一個安定,有秩序,民主的社會打下最重要的基礎。保持社會有序發展,必須依靠法律的保障,必須按照依法治國的精神,嚴格執法,和諧社會要對人民群眾實行民主,對敵對分子實行專政。法律能夠對人們的行為給予指引、預測和評價,人們有了法律,就知道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以及什么事情做了會有什么后果;人們知道什么事情應該怎樣做,不應該怎樣做;從而對自己的行為有一個準確定位,有序地安排自己的生活,呈現出一個有序的狀態。面對群體性事件,要遵從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維持社會穩定,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必須要依法治國,要依照憲法精神,將別有目的的鬧事分子和受蒙蔽的老百姓卻別開來,對故意使用暴力和違法手段鼓動聚眾鬧事的敵對分子,嚴格依照法律用手段對其實行專政,對合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老百姓采用民主的手段,用法律武器來保障其合法權益。另外,法律還通過作用于社會來對社會利益的平衡與協調。良法對整個社會利益確認、分配,協調社會主體的利益關系起到促進而保障作用。
(三)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是全面依法治國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之一是“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人民的權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其最主要的根本目標是實現人民當家做主,一切按照依法治國要求也是為了保證人民能夠充分實現當家做主的權利,一切也是為人民服務。同時也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作為最重要的內容,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和主要途徑。全面依法治國就是要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社會人與人之間的和諧,人與自然的和諧,最終使整個社會達到和諧狀態。
[參考文獻]
[1]馬克思,恩格斯.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1-284.
[2]<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公報>(1978年12月22日通過).
作者:徐鵬 單位:長江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