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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存權的重要性
通過對生存權的發展歷史的回顧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要想實現生存權就必須依賴國家的保障。早期的時候,生存權的主要內容就是生命權,但是法國和美國各自的法律里面對其有著不一樣的對待方式,法國的法律規范里面沒有生存權的概念,而是把這項權利融入到了其他的權利里面給予保障,而美國就是把它當作人權的首要位置并且明言保障。不過他們之間也有共同點,就是都凸顯出了國家對于該權利具有相關的保障責任。
(二)生存權的憲法依據
雖然說我國的憲法法規中沒有關于“生存權”的相關規定條款,但是在2004年的時候,國家進行憲法規定時新增加了關于“人權”的保障條例,但是這里增加的“人權”并沒有相關的司法來對其進行具體的解釋。所以說,這里的“人權”應該理解為“概括性的人權”。對于這種概括性的人權來講,它是一種作為人就應該擁有的權利,所以說應該受到相關憲法的保證。有的學者這樣說過,“故凡未規定之自由與權利能彰顯尊嚴并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應受本憲法之保障。”
二、從憲法和行政法關系的角度保護生存權
現如今全球處于經濟全球化的趨勢,并且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也進入了發展性階段,國家的總體利益就是如何能夠促進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這就導致政府投入過多的精力在發展上面,從而忽視了對人民“生存權”的有效保護。政府是進行行政法落實和執行的主體,更應該做好自己分內的工作,一定要保護好人們的生存權。
(一)完善生存權保護的法律規定
現如今我國的法律體系對生存權的相關條例規定是有缺失現象的,存在著不夠細化、不夠明確、不夠具體的問題等等,到現在為止都沒有一條法律法規對人們的“生存權”進行明確的規定。憲法是行政法的母法,是行政法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我國的根本性大法,對于這種日益突出的“生存權”問題,憲法就有必要對“人權”進行保障,這樣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間接保障到了人們的“生存權”,然后在利用憲法的相關規定把“生存權”在憲法里面明文規定出來。
(二)促使憲法行政法化
憲法是概括的、是靜態的,處于法律體系的最高點,而行政法是具體的、運動著的憲法。因此要努力嘗試打破憲法高高在上讓其他法律“項禮膜拜”的態勢,憲法也應該“三貼近”,走入到行政法中去,實現行政法化,這樣才能讓政府依法行政、依憲行政,使憲法在行政法中更具有權威性,行政法也更具法力性,這樣“生存權”才會上升到一個全新的國家高度,“生存權”的保護才會得到空前重視和保障。這樣做也能夠讓政府減少對發展投入的精力,把忽視了的人們的“生存權”的有效保護重新拾起來,或者是減少政府為了讓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利益趨勢而出現的對人們“生存權”的漠視情況,預防出現為了發展而犧牲人們的“生存權”的情況,保證政府能夠嚴格執法,好好的保護好人們的“生存權”。
三、結語
本文分析了從憲法和行政法的關系角度談論生存權的保護問題,開始分析了憲法和行政法在生存權保護中起到的作用,并且介紹了生存權的重要性,然后再對憲法和行政法如何保護人們“生存權”進行了探究,總體來看,政府應該起到執行主體的作用,利用好自己的職能,然后通過憲法的相關規定,保障“人權”,間接的保障到“生存權”,然后進一步努力,把生存權的保障工作寫入憲法。
作者:孟佳彬單位:長春理工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