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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要全面深化改革,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中國經濟法必須做出有效回應。但如何有效回應需要總結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驗教訓。通過比較中西方經濟法生成過程,可以發現,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法律文化背景、基本功能與生成方式都不同于西方經濟法,中國經濟法生成具有歷史和邏輯的獨立性。但中國經濟法生成過程中過于西方化傾向以及完全建構理性的制度生成方式使得經濟法實施遇到很大障礙。中國經濟法要有效回應中國經濟發展和深化改革的實際,就必須在現代化價值觀指導下以解決中國問題為出發點,重視經驗實證,同時以進化理性態度重點關注經濟法的具體實施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必須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是經濟體制改革,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同時也要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①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與經濟活動關系最密切的法律,經濟法必須對此做出回應。從我國經濟法生成歷史看,在我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階段,由于沒有自身歷史參照,我們主要是學習西方成熟市場經濟的做法,經濟法的產生也多是移植西方經濟法律的結果,缺乏自己的個性特點。這些法律在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大的實施問題。面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我國經濟法應該如何回應?是否需要延續以前全面移植西方經濟法律的做法?如果不能,應該如何繼續發展我國的經濟法?這些問題的回答將直接影響我國經濟法的繼續發展,影響我國的改革進程。本文將通過比較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文化背景、基本功能和生成方式,證明中國經濟法具有自己歷史和邏輯的獨立性,中國經濟法應該解決中國問題。由此在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成的情況下,為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本文認為今后中國經濟法的發展應在現代化價值觀指導下,重視經驗實證的作用,重視中國具體問題的解決。其發展的重點在于以進化理性主義態度進行執法和司法,從而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保護。
二、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比較與結論
﹙一﹚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比較
不同于源遠流長的民法、刑法等法律部門,經濟法生成是晚近的。雖然也有學者認為原始社會即有經濟法[1],但作為法律部門出現的經濟法卻是在壟斷資本主義階段才產生[2]。而中國經濟法的生成嚴格意義上則要追溯到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時期。從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看,二者存在巨大差異,這種差異也影響到經濟法價值目標的實現方式。西方國家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是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在西方資本主義形成和鞏固時期,商品和市場經濟正處于發展過程中。此時受到重商主義影響,西方國家政府普遍制定了干預經濟的法律,以打破封建勢力對國內市場形成的阻撓,為市場運行創造條件。但這些體現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法規只是零星的、非系統化的,法律部門意義上的經濟法此時并沒有生成。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西方市場經濟的建成,市場主體之間的自由交易成為主流,市場這只無形之手開始自動調節社會經濟秩序。社會經濟關系也主要由作為私法的民商法調整,國家成為社會經濟的守夜人。具有國家干預經濟內核的經濟法思想在西方國家受到冷遇。但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有其固有的缺陷,發展到一定程度會出現市場失靈,導致社會經濟秩序紊亂和生產力破壞。在市場自發秩序紊亂時,社會經濟只有依靠國家這只有形之手逐漸全面介入,才可能免于崩潰。這就沖破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藩籬,使國家理直氣壯地承擔起經濟和社會職能[3]。此時西方國家取得了直接介入國民經濟,調控經濟的正當性,大規模經濟立法開始出現。其立法內容和范圍從反對壟斷,恢復競爭,到金融監管、產業保護、勞動與社會保障等諸多國民經濟領域,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律部門也得以生成。雖然西方國家經濟法生成的具體路徑存在差異①,但其生成的經濟基礎是相同的,都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產物,是政府對市場的反應。市場是先在性的,而政府是后生性的。
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轉型經濟。雖然計劃經濟時期我國也頒布了一系列經濟立法,但這些立法文件是為了適應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管理需要,是運用行政權力調配生產資源,直接介入企業生產、銷售過程。而且當時更多采用的是政府政策、計劃與指令形式。這與經濟法通過法律實現國家有限干預經濟的理念是不相吻合的。因此真正意義上的中國經濟法的開端一般認為是在1979年,因為1979年后中國的經濟體制才開始了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早在1978年12月,鄧小平就指出,“國家和企業、企業和企業、企業和個人之間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過法律來解決。”[4]而彭真在1982年也指出:“我們的各種法中最重要、最繁榮的是經濟法。”[5]1979年以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就是政府從計劃經濟時代全面控制社會經濟資源逐步轉向培育市場并從市場退出,逐步承認市場主體交易自由的過程。這種轉型經濟要求經濟法對政府如何退出市場,鼓勵市場主體自由交易做出回應。當然這種經濟轉型也有一個發生發展過程。1992年以前的經濟轉型重點在國家計劃引領下對個體交換的容許,對個體私利的有限承認,經濟法也反映了這一特點。而1992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確立以后,社會經濟開始全面向市場經濟過渡,中國經濟法也開始全面增加市場主體權利,減少行政直接干預,以擴大市場作用的范圍。從以上論述可以看出,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與中國市場經濟的產生和發展是同步的,其存在于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的過程中。
﹙二﹚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法律文化背景比較
作為歷史積累和沉淀的文化因素,對包括經濟法制在內的制度建設必然會造成或積極或消極的影響。諾斯認為文化作為重要的非正式約束,構成了制度存在的基礎[6]。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巨大法律文化背景差異決定了中國經濟法的內容與功能完全不同于西方經濟法。西方經濟法生成于發達的民法﹙私法﹚文化中。自古羅馬時代,西方就產生了市場經濟的萌芽,工商業比較發達。與之相對應的是羅馬私法相對發達,法和權利等義。這種私法自治、私法優先、私權神圣的民法理念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達到頂峰。國家在這種理念指導下,奉行小政府政策,成為社會的守夜人,很少干預經濟生活。同時古希臘時代出現的法治文化概念對西方國家的制度建設影響也很大。在亞里士多德倡導的法治理論影響下,西方國家逐漸形成了法律至高無上、法律神圣權威的社會觀念。亞里士多德明確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良好的法律。”[7]在這種法治和民法文化影響下,西方國家對于國家干預經濟的行為非常謹慎,認為只有在市場失靈時國家才能介入經濟,并且國家的介入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發達的民法﹙私法﹚文化及其包含的法治觀念造就了西方經濟法的生成及其相應的制度體系。中國經濟法生成于禮法合一、德主刑輔的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法治文化轉型中。中國歷史上長期實行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無法給強調私人自治、私權神圣的民法提供土壤。諸法合體,以刑為主的封建法制體系將法律視為封建統治者進行階級統治的工具,皇權至上,權大于法。這種法律文化使中國社會民眾對法律的態度功利化、工具化,更強調倫理與禮教的約束。而徹底廢除了傳統的倫理與禮教,又輕視法律的價值,法律虛無主義泛濫,國家權力不受約束,這就導致中國經濟法生成的文化土壤缺乏私人權利概念、缺少法治和國家權力要受法律約束的觀念。中國經濟法的產生就是要在國家進行的市場化改革過程中,不斷承認私人權利的存在及其應受法律保護,承認國家權力應退出原本屬于私人行為的范圍,國家權力的行使要受法律的制約。由此可見中國經濟法生成于中國法律文化的轉型過程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點。
﹙三﹚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基本功能比較
如果說法反映了一種利益結構,那么經濟法則是直接調整與反映了最基礎的物質經濟利益。經濟法生成的基本功能即是要滿足經濟法對物質經濟利益關系的調整要求,是經濟法存在的基礎。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與法律文化背景的巨大差異決定了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功能截然不同。如前所述,西方經濟法誕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受到了發達的私法文化和法治文化理念的影響。在西方經濟法生成以前,法律關注的主要對象是私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市場調節的主要方式是民法。民法的基本功能在于對市場主體在市場交往中形成的權利予以總結、提煉、確認和保障[8]。但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使得僅僅依靠市場“自發秩序”及其民法規則難以解決社會化大生產與自由主義泛濫的矛盾,由此導致市場失靈。市場失靈的出現以及市場不能自動實現國家社會的政策目標的事實使得國家對經濟適當干預成為必要。而在法治文化及其正式制度約束下,權力被制度的籠子牢牢控制,國家介入經濟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這種授權國家干預經濟權力的法律就是經濟法。通過經濟法授權,西方社會也逐漸轉變為經濟國家,甚至福利國家。因此,西方經濟法生成的基本功能就在于通過授權,賦予國家干預經濟的權力,從而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與法律文化背景的不同決定了中國經濟法生成的功能也與西方經濟法不一致。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是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轉型經濟,產生的是中國特有的經濟轉型問題。中國的市場化改革要求國家權力要從全面控制和直接配置經濟資源向市場配置資源轉變。比如在金融領域,國家壟斷仍是中國銀行業的基本特點,而國有大中型企業在融資競爭方面具有絕對優勢,民營和中小企業往往因為所有制和規模因素則完全處于競爭劣勢。政府要做的不僅是通過法律授權對中國日益市場化的金融行業進行有效監管,更為重要的是通過限制政府已有的金融管制的權力,培育金融市場,實現利率自由化和市場化,使其能夠發揮貨幣的價格機制作用,實現貨幣資源的優化配置。同時,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中國法律文化也面臨重大轉型。傳統的重刑輕民,國家權力至上的法律思想在向民刑并舉,以民為中心轉變,國家開始承認私人權利的不可侵犯性,國家權力應有邊界。但這種轉變不是一蹴而就的,其轉變過程中也存在路徑依賴。國家權力在此轉變中更經常暴露出過度干預經濟、不當干預經濟的問題。而政府權力過大意味著市場主體的自主權利過小,市場對經濟活動的自發調節作用也就難以發揮。因此在中國轉型時期,中國經濟法生成的基本功能主要不是授權國家進行經濟干預,而是在政府權力過大過寬背景下通過法律限制政府行政管制的權力,恢復和培育市場。
﹙四﹚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方式比較
作為一種制度,法律的產生有其自身的規律。經濟法的產生也不例外。從經濟法生成的方式看,中西方也存在明顯的差異。西方經濟法的生成源于制度變遷的作用,是歷史自然演化的結果。如前所述,在西方經濟法出現之前,西方社會推崇亞當•斯密自由放任經濟的觀點,認為“國家應當只是抵御外來侵略、維持社會治安和建設公共工程的‘守夜人’。”[9]在經濟制度上西方國家推行完全不干預的自由市場經濟,表現在法律制度上則是民法﹙確權法﹚成為法律的核心。但隨著生產社會化進程的推進,市場內生缺陷也逐漸暴露,造成了西方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社會經濟瀕于崩潰。此時西方社會迫切需要新的理論來指導經濟發展。凱恩斯國家干預理論的出現為西方經濟法的生成奠定了認識論基礎。凱恩斯主義認為,國家應采用擴張性經濟政策,通過增加需求,即擴大政府開支、實行財政赤字以刺激經濟增長、維持社會繁榮。[10]西方國家在這一理論指導下紛紛通過立法授權,行使起干預經濟的職能。授權國家干預經濟的經濟法也逐漸成為西方國家重要的法律部門[11]。雖然隨著西方社會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凱恩斯主義也遇到了強有力挑戰,國家干預經濟的方式、方法、程度也發生了變化,但國家應當在必要時干預經濟的思想已成為西方國家的共識。從西方經濟法生成的過程可以看出,西方經濟法生成是歷史自然演化的產物,是對生產高度社會化發展的一種制度回應。因此西方經濟法的生成方式是自然演進的方式,受到社會經濟運行規律的支配。同時它也體現了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具有反作用的馬克思主義觀點。中國經濟法生成方式則與西方經濟法完全不同。中國經濟法生成的時間性和階段性特別明顯,體現的是國家在每一時間和階段對應的改革要求。在1979—1992年這一時間段,國家的改革要求是國家權力要主動退出部分經濟和社會領域,逐漸改變國家權力過于集中的態勢,原來政治、經濟和社會系統相互嵌套整合的體系開始松動[12]。中國經濟法也要順應這一改革要求。而1992年中共十四大確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后,中國經濟法開始以市場化為取向,全面移植、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律,以滿足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從中國經濟法生成過程可以看出,中國經濟法是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實踐中,從無到有有計劃地建構起來的法律體系,其以成文法為表現形式,是人們進行自覺、理性的活動成果,不是盲目自然而然形成的。中國經濟法生成方式是建構主義的方式,體現了人們對建構理性主義的自信。建構理性主義認為人生而具有智識和道德稟賦,能夠根據理性原則對社會作精心規劃,并盡可能地抑制乃至鏟除一切非理性現象[13]。這一理念指導下,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和中國的經濟法,包括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從無到有被理性建構出來。因此中國經濟法建構主義的生成方式與西方經濟法自然演化方式是完全不同的。
﹙五﹚結論通過對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法律文化背景、基本功能和生成方式的比較
可以看出,中國經濟法的生成不同于西方經濟法,具有歷史和邏輯的獨立性。從時間維度看,中國經濟法生成時間遠遠晚于西方經濟法。近代中國在封建主義與資本主義的競爭中敗下陣來,開始系統性學習西方制度。其間因為戰亂頻發,政局不穩,大規模移植西方制度的努力未能得到貫徹實施。1949年新中國成立后,中國選擇了馬克思主義所倡導的社會主義制度,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并大規模學習前蘇聯的做法。而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政府﹚全面控制和掌握社會所有經濟資源,并通過直接行政命令的方式實現資源配置。此階段國家有關經濟的一系列立法多是以政策、指令、計劃出現,可供研習與適用的經濟法律法規只有少數幾部,且其存在的目的不是國家面向市場干預經濟,維護社會整體利益,而是國家直接運用行政手段調配生產資源的運作。因此在計劃經濟時期我國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出現。只有在中國于1978年開始實行市場化取向的改革以后,中國經濟法才隨著中國經濟不斷向市場經濟轉型而逐步生成。這期間又以1992年為時間節點可以將中國經濟法生成劃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從1979年至1992年,該階段中國經濟法的主要特點是國家有限承認個體私利,并允許個體實施國家計劃引領下的交換,發展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第二階段則從1992年至今,中國確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后,中國經濟法在理論學說、研究方法以及立法司法實踐上紛紛與國際接軌,突出了國家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進行經濟干預的特點,體現出中國經濟法生成的歷史獨立性,其與西方經濟法生成并不同步。從邏輯維度看,中國經濟法生成同樣具有獨立性。從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比較中可以看出,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完全不同于西方經濟法。西方經濟法產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是生產社會化不斷推進從而導致市場內在缺陷爆發,進而損害社會化生產的產物。面對生產全面社會化與私人生產無政府主義之間的矛盾,西方國家開始考慮干預經濟,以維護經濟穩定與社會整體利益。而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基礎則不同,其產生于中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轉型經濟中,主要面對的是如何全面培育和發展市場,讓國家權力從全面壟斷社會經濟資源到逐步退出大部分經濟領域,實現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問題。中西方經濟法生成的物質條件差異決定了中西方經濟法對政府行為的約束形式也是不同的,即中西方經濟法的基本功能也存在差異。
雖然中西方經濟法都是對政府面向市場行為的約束,但西方經濟法強調的是法律對政府干預經濟的授權。西方發達的市場經濟決定了政府不能隨意介入私人經濟活動,只有在市場失靈需要干預時政府才能介入,此時經濟法為政府干預經濟的正當性提供法律支持。而中國經濟法面對的是中國經濟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要求政府權力退出大部分經濟領域,是政府要培育和發展市場。這就需要中國經濟法為政府權力的行使提供制度邊界,從而減少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權力內容,打破權力與資本的結合,防止權力尋租。因此中國經濟法主要為政府干預經濟明確權力界限,實現對政府經濟權力的法律控制。當然經濟法對政府權力的控制與行政法對政府權力的控制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國經濟法關注的控權旨在明確“政府———市場”之間的關系,從而構建起自由有序的市場經濟體制,其控制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主要方式是實體法規范。而行政法的控權則是為了防止政府權力肆意侵害公民個人權益,其主要通過程序法規范方式來實現其目的。同時中西方法律文化背景的巨大差異也顯示了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獨立性。西方經濟法生成于發達的民法﹙私法﹚文化的土壤中,自古羅馬時代就產生了私法自治、私法優先、私權神圣的理念,并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達到頂峰。不僅如此,從古希臘時代傳承而來的法治文化傳統要求政府權力的獲得和行使必須得到人民的許可,而這種許可形式就是法律。當西方市場經濟發展出自己的對立面———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時,發達的私法文化和法治傳統要求政府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這種授權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就是經濟法。而中國經濟法卻生成于從禮教合一、德主刑輔、權力至上的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法治文化轉型中。文化的轉型絕不是一蹴而就,朝發夕拾的事情,它需要漫長的時間醞釀。在這一轉型過程中,傳統的權力至上,忽視私人權利,將法律視為工具的思想仍然廣泛存在于政府官員的頭腦中。因此中國經濟法生成的基本任務和功能就是要通過經濟法限制政府干預經濟的權力,劃定政府經濟權力的邊界,培育和發展市場,從而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促成中國法律文化向現代法治文化的轉型。由于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物質和文化條件完全不同于西方,中國經濟法是在中國社會正在經歷的“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巨大歷史轉型中誕生①,因此中國經濟法生成方式也具有了獨特性。它不像西方經濟法那樣是源于經濟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而水到渠成的產物,是社會運動規律的體現,恰恰相反,中國經濟法的生成采用了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是基于建構理性指導而人為精巧設計的結果。可見中國經濟法正是在轉型經濟這一物質條件和文化轉型這一精神條件約束下人們基于建構理性主義對社會發展的回應。
三、中國經濟法生成的反思
明確中國經濟法生成的歷史和邏輯的獨立性并不意味著中西方經濟法完全沒有交集和聯系。在價值論意義上中西方經濟法也有其共性,即都是要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目的。作為西方現代化的重要內容之一,西方經濟法具有相應的先進性。全球化時代后進國家可以通過法律移植促進本國法制現代化建設的觀念已成為全球共識的情況下,法律移植在中國經濟法的發展建設中也不可避免。但在如何進行法律移植上,從中國經濟法的生成過程看,存在著一些需要反思和總結的地方。
1.中國經濟法﹙也包括中國其他法律部門﹚在法律移植過程中過于重視西方價值觀與西方經濟法問題,使得中國經濟法呈現出一邊倒的西方化傾向。其主要表現為徹底忽視中國問題,用漢語討論西方經濟法問題。通過翻譯自西方的文獻或直接推導自西方的某些宏大價值,并在此基礎上得出直接移植西方經濟法內容的結論。由于沒有考慮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以及中國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就造成很多經濟法律在中國水土不服,無法得到有效實施。從這個意義上講,強調中國經濟法生成的歷史和邏輯的獨立性可以為中國經濟法的有效實踐創造條件。
2.中國經濟法生成的過程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是建構理性設計的產物,而以建構理性構建法律制度的方式也存在著自己不可逾越的缺陷。首先,人的理性不可能完全化、絕對化,有限理性的存在使得經濟立法更多的反映的是已經發生過的社會生活關系,不能反映“明天”、“后天”出現的新型法律關系。而現實社會科學發展日新月異,社會生活關系也處于急速變動中。這就會導致法律的困惑和立法資源的浪費。況且法律本身也具有保守性,這就意味著建構理性的經濟法體系往往會缺乏實踐標準,不利于法治國家的推進。其次由于中國強大的行政權力傳統,在建構包括經濟法在內的法律體系時,采用了行政主導立法的方式。行政立法權的膨脹容易造成公權力的濫用和擴大,壓制和損害私權利的發展,這極不利于中國市場經濟的完善和法治國家的實現。同時行政主導立法很難做到立法民主化,進而立法有演變為行政部門利益化工具的風險。而且以建構理性建成的經濟法律體系本身也有重立法輕司法的傾向,也不符合法治國家的要求。
四、中國經濟法生成的完善路徑
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的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這就需要經濟法從制度層面繼續進行回應,進一步發揮控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基于前述比較,可以發現中國經濟法生成確實在歷史和邏輯上具有自己的獨立性。在此前提下反思中國經濟法發展的經驗教訓,可以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提供有益的探索。中國經濟法要更好回應中國現實,滿足中國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必須在以下兩方面有所改變。
1.中國經濟法的繼續發展應該在現代化價值論指導下契合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實際,以經驗實證方式輔助現代化價值理念的實現。如前所述,中國當下正在經歷“前無古人,后無來者”的巨大歷史轉型,而轉型的目標是實現以西方為藍本的現代化。在這一轉型過程中,中國經濟法的價值目標與西方經濟法沒有什么不同,同樣需要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但中國經濟法生成的經濟和文化基礎決定了中國經濟法要實現以西方為藍本的現代化價值目標,不能再沿襲西方化的老路。中國經濟法價值目標的實現與中國現階段物質生產生活條件相關,與歷史繼承性相關。這就必須考慮中國經濟社會轉型的現實,在內容上更加重視具體問題的解決,特別是產權交易機制的創新,這是困擾中國市場經濟充分發展的重要問題。同時,還要更加重視對經濟法現實運作的經驗實證分析研究,以切實解決中國問題。如果沒有經驗實證研究輔助,僅僅通過價值論進路發展中國經濟法,就無法關注轉型中國存在的現實問題,更無法提出解決問題的實際看法。當前很多學者對中國經濟法研究的批評也反映了這一點[14]。當然強調中國經濟法要契合轉型中國的實際,關注中國當下存在的現實問題并不意味著否認經濟法的世界共同性。任何法律制度都是普適性與特殊性、國際性與民族性、世界性與本土性的統一,經濟法也不例外。隨著當下各主權國家政治、經濟、文化以及法律邊界的不斷開放,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全球化也日益深入。在此背景下,中國經濟法也要與時俱進,適應全球化、國際化要求,吸收西方國家乃至其他國家經濟法的有益內核,以經驗實證的方式實現中國經濟法的充分發展。
2.在中國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成的背景下中國經濟法的繼續發展應在進化理性主義指導下重點關注經濟法律的實施。2011年3月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15],經濟法也包括其中。中國法律體系包括經濟法律體系的形成是強制性制度變遷的結果,是人們基于建構理性主義指導而有意識有計劃形成。建構理性主義法治觀認為人的理性足以創造社會法律、制度和組織,理性設計與人為創造構成其決定性因素。法治的歷史、現實與未來可以而且應當通過人的理性設計和創造而得到[16]。在法律非常貧乏的年代、自上而下設計與推動法律體系的形成及時地適應了中國政治經濟文化全面迅速發展的要求,對于全面改革的推進和人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升具有不可估量的意義。隨著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成為我國經濟社會的迫切需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建成的情況下,中國經濟法關注的重點應該從立法轉向執法與司法,即關注經濟法的實施。建構理性主義的固有缺陷使其天然不關心制定后的法律實施問題,這也是造成中國社會市場和政府行為失衡的重要原因。此時進化理性主義的觀點對經濟法的實施問題更具有指導意義。
進化理性主義認為,人雖有理性,但人為設計與理性創造并不能構成決定因素,制度的起源并不在于構造或設計,而在于從不斷犯錯與糾錯、不斷碰壁與轉變的實踐中,經過無數次經驗總結與積累形成。法治的歷史、現在與未來也必然是在人的真實生活經歷和具體實踐糾錯中逐漸形成。因此在經濟法律體系已經建構形成的情況下,進化理性主義可以確保經濟法律規則不斷得到完善。由于立法受制于有限理性的限制,不可能創造出涉及現實生活所有問題的法律,這就需要執法者和司法者運用進化理性去處理解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同時立法的首要目的是為普通民眾提供行為規則,執法和司法所需要的裁判規則也不能完全依賴立法規范。而在執法和司法中,裁判者對法律規則的認知與行為者之間存在偏差,此時就需要裁判者以進化理性加以動態解決,從而實現經濟法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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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臘梅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