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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構建并完善科學性強、操作性強的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是保證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規范化和標準化并提高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教學質量的重要方法。對于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評價策略和方法,國內已經有較多的研究和較為豐富的著述。
有的論述是從教學模式角度論述法學教育的理念和機制,譬如學者張渝在論文《論我國法學教育模式的理念回歸及創新機制改進》中的論述。這些論述論證了法學的教育制度既是大學教育制度的重要部分,也是中國司法制度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我國現存的法學本科教育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現實成就,但是我國的法學專業教育模式尤其是實踐教學模式仍然存在“人文精神缺失、與法律職業脫節、高校管理權失范”等等現實困境,可以在借鑒國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從多方面改進創新機制。直接選擇實驗室建設為視角或者從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等角度開始展開論述的著述也很豐富,典型的有學者高航在教學研究成果《創建法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的探索與實踐》中關于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的論證。法學實驗教學示范中心建設的終極目標是為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服務,判斷標準是四個有利于:“是否有利于建立培養學生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實驗教學體系,是否有利于建設滿足現代實驗教學需要的高素質實驗教學隊伍,是否有利于建立現代化的高效運行管理機制,是否有利于提高實驗教學水平和實驗室使用效益”。
還簡介了其所在院校的公安執法實驗教學中心在近年以來在法學實驗教學體系的構建、法學實驗教學隊伍建設、教學管理機制的建立、教學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等多方面的建設情況和已有經驗以及“在實驗教學效果、學生科研創新能力、實驗室使用效益、社會各界評價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大大地提高了學校實驗教學水平,促進了中心實現跨越式發展”。這些研究都從宏觀、中觀和微觀對于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的理論到實踐,進行了充分的學術論證和理論鋪墊,基于這些基礎研究的論斷和成果,可以進一步研究和探討構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機制的問題。
二、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機制的構建
法學實踐教學評價機制的構建是為了通過促進法學專業實踐教學使法學專業的教學與法學本科學生的職業能力齊頭并進,使法學專業本科學生的實務素質與高校法學專業實踐教學共贏,換言之就是教學相長,這就需要對于高校法學專業本科實踐教學中的評價體系構建作更加深層次的研究和探討。
(一)必須細化考核指標并以之作為整個評價體系的基礎應按照一定的科學標準,采用較強可行性的方法,制定出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指標。充分發揮法學專業實踐教學評價指標的導向、凝聚、約束和競爭作用。如筆者所在的大學,法學教學評價指標一般包括教態和藹,儀表得體,精神飽滿,秩序良好;教學目標明確,符合大綱要求和學生實際;課堂組織嚴謹,恰當支配教學時間,教學過程的安排比較合理;使用標準普通話授課,語言能夠簡潔、準確、生動;板書設計要求工整合理、文字規范;講授內容要求重點突出,條理相對清楚,教學難易度適中;備課必須充分,課堂內容充實,概念準確,論據可靠,論證嚴謹;積極改善教學手段,充分利用現代教育技術和方法;注重教學方法,教課富有啟發性,能調動廣大學生的積極性,課堂氣氛能夠生動活潑;授課內容能夠及時反映本學科發展的新知識、新成就,并能恰當地選擇適當案例等等細化的指標。只有這樣深度細化的考核指標,才能支撐更穩定和科學的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
(二)教學評優必須是按照細化指標采取比劍奪帥方式,以提高評優結果的公信力教學評優有積極作用,如激勵士氣,也有消極作用,不當的評優如領導直接推薦制可能會打擊勤勉的教職員工,使大家產生勤勉教學不如巴結領導評優快這樣的誤解。因此,教學評優中的評優結果的公信力就極其重要。可以依據一定細則來評判,如課程的基本要素是否完整;講稿內容與教案設計要求是否一致;是否以一次課堂教學為單元撰寫;講稿內容是否詳實,銜接是否合理,能否完整表現出課堂講授的實際教學內容;講授內容上是否能突出重點,把握難點,是否對各知識點能夠解釋詳細,例證是否充分、恰當;是否能適時進行歸納總結;課堂教學中是否安排有問題討論和課堂考核;是否布置作業習題;是否有課后輔導計劃以及教學后記;參閱參考書是否廣泛,新內容、新知識的補充是否全面及時;教學內容是否承載信息量大,能夠反映出本學科當前發展的前沿知識等。使用既定的規則,能夠更加接近公平評判,這樣的教學評優活動就不言而喻的能夠促進教師尤其是年輕教師的榮譽感和上進心。
(三)必須建立多渠道評價體系,強調用人單位對學生能力評價的重要作用首先應當評價師資力量,這是法學實踐教學能夠圓滿達到教學目標的重要基礎,師資的職稱結構、專業結構等問題都是教學目標達成的根本,這也是多渠道教學評價體系里面必須首先面對的問題;其次是評價實踐教學的資金投入,考核法學模擬法庭、實驗室和法律診所等設施的資金投入和運轉狀況;再次應當由學生角度作為教學效果反饋性質的評價,這是非常重要的評價,是以學生為本的實踐體現,可以采用網上評教或者網上調查問卷的方式,利用現代化手段方法,完成學生角度的評價分析,從而能夠進一步完善對法學實踐教學的評價;最后要強調的是用人單位對學生能力評價的重要作用,法學專業實踐教學目標是否實現,關鍵在于學生是否能夠學有所用,這方面的評價由用人單位或者學生實習單位來做最適合。當然,這種評價的建構會導致教學功利化傾向的加劇,即只重實踐,忽視價值觀培養,這也是在構建多渠道實踐教學評價體系時必須充分考慮的因素。
作者:魏磊單位:塔里木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第二篇
1關于法學實踐教學中評價制度的反思
1.1考試抑或評價當把“評價”一詞置于高等法學教育的語境下時,很多人會下意識地將它和另一詞聯系起來———“考試”。考試,作為教育制度的有機構成部分,在中國具有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社會根源。廣義上的考試并不一定與教育直接關聯,而僅僅表現為一種手段,一種測評標準,或一種程序,更多的是強調其實現方式和直接功能,如認為考試是通過測量過程,按一定的標準把人某方面的特征加以定量和定性的描述,以便實現鑒別、診斷優劣的目的。狹義上的考試則是學校考核學生學業成績的制度,是檢查學生學習情況和教學效果的重要方法之一。以此邏輯推理,考試的對象只能是接受教育者,而不包括實施教育者(教師及教育機構)、教育體制自身(教學活動、教學模式、教學機制)。由于評估對象具有局限性,因而不能反映教育制度的全局效果;考試的結果往往具有結論性,特別是在教學環節中的考試,其一錘定音的功能使得教育趨于功利化,無法保證法學實踐教育的過程性;考試的實施人通常為教育實施者或管理者,未必符合考核的中立性;考試的方法和標準則與實踐檢驗存在一定的差距。評價是指對一定的想法、方法和材料等作出價值判斷的過程,是評價者對評價對象的各個方面,根據評價標準進行量化和非量化的測量,最終得出一個可靠的邏輯結論的過程。從考試與評價的功能上看,考試是即時性的,而評價是過程性的;從操作標準來看,考試是對一種量化的事實判斷,評價的本質則是對社會諸種要素進行價值評估和價值判斷,具有診斷功能和導向功能。評價的方法可以靈活多樣,如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診斷性評價、形成性評價與總結性評價相結合;絕對評價、相對評價與個體內差異評價相結合;定期評價與經常性評價相結合;綜合性評價與專項評價相結合等。由于評價主體的多元化、評價對象的個體化以及評價標準和方法的靈活性,顯然在法學實踐教育中建立科學的評價制度比完善目前的考試制度更合理。
1.2學院式評價抑或學徒式評價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計劃”的主要目標。從我國的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經驗來看,幾乎所有的大學選擇了歐洲大陸法系的學院式教育模式,以部門法體系和邏輯思維培養為重點,注重概念、法規、制度和基本理論的學習與灌輸,但缺乏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學生身處相對封閉的校園凈土,接觸的多是書本上的抽象知識,遇到具體實踐便容易產生強烈的心理落差和行為方式偏差,更談不上具有法律實踐能力和職業能力了。這種以教師為中心、以課堂為中心、以教材為中心的法學教育模式導致了與之相應的評價制度,而以書面作業、閉卷考試為主的教學評價手段,正是這種學院式教育方式的典型反映。已有的校內實踐教學環節,如案例教學、觀摩庭審、模擬法庭、擬寫文書、“診所”教學等,存在情境真實性、過程復雜性、情勢多變性、社交體驗性不足的缺點,只能成為一種驗證性實驗。所以對這些實踐教學環節的評價,往往無法從靜態的知識積累評價模式中脫胎換骨,并不能完全反映學生的實踐能力水平。
法學從根本上說是一種實踐科學。法律實踐多是觀察性的、經驗性的具體活動,而非教科書般具有嚴密邏輯推理和理論范式,因此只可能總結法學研究的方法論,卻不可能歸納法律實踐的方法論。相對于學院式法學教育模式,以法律職業定位的學徒式教學恰恰是一種最能夠培養鍛煉學生實踐能力的教育模式,它強調法律職業經歷和實際職業技能,因此合格與否主要為職業經歷時間和教授師傅的考核,具有顯著的個體差異性、靈活性和過程性。學徒式法律實踐教育的評價模式是否具有在目前高校中推行的可行性暫且不論,單是其功利化的培養目標就與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相去甚遠。
2法學實踐教育評價制度的構建理念
實踐教育評價體系不僅具有考核作用,而且具有導向功能,只有科學、合理的實踐教育評價體系,才能激發教學主體參與實踐教學的積極性,才能客觀評估教育投入及其產出的績效,才能驗證教育活動、教育體制的運行是否符合教育規律。
2.1法學實踐教育評價制度的確立必須是一個階段性的漸進的歷程有學者將法學教育分為培育與養成兩個階段。培育階段主要在法學院校完成,通過系統的專業教育和職業訓練,使學生具有法律職業的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為從事法律職業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法律人才的養成創造條件。法律人才的養成雖然主要在法律職業生涯中,但是法學實踐教育必須貫穿這兩個階段,因此,針對法學實踐教育的評價制度也分為兩個不同的階段。在“卓越法律人才培養計劃”實施的10年內,必須采取評價制度的跟進建設,才能取得一定的效果。同時,無論是法律實踐教學還是法學實踐教育在我國都處于不斷探索、改革完善的發展階段,所以相應評價制度的形成也會是一個不斷試錯的驗證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2.2法學實踐教育評價制度的構建應具有全局性法學實踐教育是一個宏觀的、長期的實踐工程,不僅僅涉及教學環節,其參與主體眾多,受益者也不局限于學生。因此,在構建評價制度之初就應跳出傳統的法學實踐教學評價的框架,突出評價對象的全方位、評價過程的連續性以及評價標準的內在統一性。法律人才培養的層次化以及模式的多樣化,也要求不斷發展完善與之相適應的評價體系。我國當前的法學實踐教學評價體系應在完善針對學生的評價體系的同時,建立相應的教師評價制度。如果仍然沿襲過去的重科研輕教學、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師評價制度,就無法真正實施實踐性教學。
2.3法學實踐教育評價制度應具有可行性、科學性法學實踐教育評價本身是一種實踐,設計落實這一制度時應考慮現實的需求和外界條件的限制,立足現有的條件和經驗,根據評價對象的不同,采用靈活多樣的評價方法,盡可能以多元化的評價主體反映出評價結果的客觀中立性;同時針對評價目標的多樣化和個體性,以動態的、廣泛的評價內容保證評價過程及其結論的科學性。目前我國高校對卓越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創新主要有法律人才分類定向培養模式、橫向聯動式培養模式和縱向連讀式培養模式等。不同模式下的評價指標和評價方法具有差異性,應當在嚴格論證、反復試驗的基礎上,制定并不斷完善其中關于實踐教學的評價制度。在法學實踐教學評價制度的發展中,一方面,要避免出現處于無章可依狀態,如評價標準的肆意、評價內容的混亂等可能會引發的教育評價不公;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出現評價活動及評價制度流于形式,導致國家教育資源浪費。
作者:王花馬元讓單位:甘肅政法學院法學院甘肅省考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