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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退據臺灣后,吸取在大陸的失敗教訓,不完全采取體制,實行硬性威權,構筑了所謂的二元政治結構,臺灣政治進入威權時期。隨著政治社會的變遷和領導人的更替,臺灣威權體制轉型經歷了從前期的硬性威權向后期的柔性威權轉變,再向民主體制轉變。相應地,威權時代的臺灣教育行政也經歷了前期、后期兩個階段。本文重點探討威權前期臺灣教育行政轉型的背景、表現形式、內容及特點。
一、威權前期臺灣教育行政轉型的背景
20世紀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是臺灣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最為迅速的時期。從60年代開始,臺灣工業生產由滿足本島需求向加工出口的外向型轉變,農業社會逐漸向工業社會轉型,經濟由進口替代階段向出口導向階段過渡和轉型。[1](61)經濟發展的戰略開始由“以農養工、以工促農”向“以貿易促進成長、以成長拓展貿易”過渡,經濟結構開始實現由勞動密集型向以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為重心的轉變。這一時期臺灣對勞動者的文化素養和技術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各類教育呈全面飛躍發展的勢頭,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村級教育發展的措施,提高了勞動者的知識水平和勞動技能,對臺灣這一時期經濟的迅速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2](215)為適應教育形勢的變化,臺灣教育行政全面調整,進入了改進期,主要體現在教育行政組織得到改進、人事任用制度開始完善、教育經費政策傾向學校教育發展。
二、威權前期臺灣教育行政轉型的主要表現及內容
1、改進教育行政組織,形成了基本穩定的組織系統。調整和擴充“中央”教育行政組織。1956年以后,臺灣“教育部”組織系統也屢經調整。1956年冬,經“行政院”核準,“教育部”恢復設置“國民教育”司,并將普通教育司改為中等教育司。此時,“教育部”各類工作人員已增至210人。1958年7月,又增設學生軍訓處。1968年2月,《教育部組織法》再經修正公布,決定增設機構,核增編制,改變管理權限范圍。[2](216)1970年1月,“教育部”奉令設置研究發展考核處,以代替研究發展委員會。1971年11月,又增設學籍室。次年5月,根據時任“行政院”院長蔣經國“革新政治、精簡機構”的主張,“教育部”也相應撤銷了光復大陸教育委員會等部內機構。1973年7月,《教育部組織法》再經修正公布,根據該法律精神,主要機構變動是撤銷文化局、增設體育司、將專科職業教育司改稱為技術及職業教育司,同時將原中等教育司主管的國民中學業務改由“國民教育”司負責,研考業務改由新設的秘書室主管,社會教育司和國際文教處接管院文化局業務。[2](220)到這時,“教育部”組織系統基本穩定。屢次調整省教育行政組織,機構業務歸屬更清晰。1956年以后,臺灣當局為了適應實際形勢需要,在省教育行政組織上也曾作了多次幅度不大的變動,主要體現在增設、合并、改名,并精簡了部分人員編制。1956年11月,臺灣省教育廳奉令增設業務檢查室(1961年6月,更名為檢核室),以專門負責辦理公文查催暨業務檢查事務。1958年7月,鑒于業務多有重復,省教育廳撤銷編審委員會。1959年1月,將原有的“中等國民學校教員檢定委員會”改稱為“中等國民學校教員登記及檢定委員會”。為減少行政開支,1959年7月,將原來獨立編制與預算的“國語推行委員會”歸并為省教育廳內單位,并裁減了部分人員。1961年7月,增設軍訓室專管學校軍訓事務。此后至1972年7月之間,省教育廳還增設兩室三委員會。根據《臺灣省政府合署辦公施行細則》的要求,省教育廳對編制進行了核定。[2](226)1973年9月,根據臺灣省政府要求,省教育廳的編制相應作了調整:原第六科改稱為總務室;原新聞室、動員組、原研究發展考核室并入秘書室;原安全室并入人事室;原特種教育基金管理委員會歸并總務室。此外,為了精簡機構、提高行政效率,省教育廳還撤銷了四個專業委員會,業務分別歸入有關科室。縣市教育行政機構不斷精簡,職權得到提高。這一時期,臺灣省各縣市教育行政組織進行過幾次調整。1956年8月,臺灣省政府頒令規定,縣市設教育科長1人在縣市長直接管理下負責縣市教育行政業務,教育科下設股。[2](227)1963年3月,“教育部”制定頒布《提高縣市教育行政機構職權實施要點》,從此,縣市教育行政機構的職權有了一定的提高,其組織結構也出現變動。各縣(市)政府在《革新縣市教育行政組織及人事制度原則》頒布后才將科改設為教育局,其下各科的具體職責略有不同。各教育局設局長1人,下設秘書、四課、督學室、安全組及“國民教育”輔導團。[2](228)1973年8月,各縣市教育局又根據省政府要求修訂編制、簡化機構,主要措施是廢除秘書職位,改由督學負責審核文稿,擬訂重要計劃及有關地方教育發展事務,并將四課及安全組分別改稱為學務管理、“國民教育”、社會教育、體育保健、人事五課,主管業務不變。在臺灣,臺北市教育局長比其他縣市教育科長地位略高,教育局地位在臺北市改制為“院轄市”(1967年7月)后,又再次提高,相當于省教育廳。依照1970年修正公布的《臺北市政府教育組織規程》規定,教育局將原來的三科二室改設為四科二室,分別主管各有關教育業務;另設會計室、人事室、安全室及各種委員會。另外,1971年11月增設發展考核室,該室又于1973年7月被撤銷。臺灣教育行政的主要特點是“中央”集權化,即“教育部”決定一切教育事務。基于法令的混亂,“教育部”逐漸成為教育的“總管理者”,面面俱到;草擬了許多法律,頒布了許多命令,建立起全島教育管理體系,實行層層節制。這樣一來,不僅各級教育行政機構被組織了起來,連學校也納入行政體系,成為教育行政組織的最底層。
2、人員任用及資格嚴格依照法規執行,實現依法治校。臺灣各級教育人員的任用及其資格依據臺灣“教研人員任用條例”、“公務人員任用法”、“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任用法”等規定執行。[3](93)根據《革新縣市教育行政組織及人事制度原則》的要求:教育局人員編制根據各縣市中小學校及學生數調整增加;教育局督學名額根據國民中小學教員數訂定標準予以增加。各級學校校長由各主管行政機構遴選再報上級組織核批。縣(市)立國民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準后任用;直轄市立國民小學和中學校長由市教育局遴選合格人員,報請市政府任用;國立實驗國民小學和中學校長,由“教育部”任用;縣(市)立國民中學和省立高級中學校長,由省教育廳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省政府核準后任用;[3](96)師范院校及設有教育院(系)的大學所設附屬國民小學和中學校長,由各校、院長從該校、院教師中遴聘合格人員兼任,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3](98)省(市)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省(市)政府遴選合格人員提請“教育部”聘任;國立大學校長、獨立學院院長、專科學校校長,由“教育部”遴選合格人員聘任。[3](100)未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而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的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的決議通過者,可任大學或專科學校教師。各級學校教師任用由主管行政長官選聘、推薦或派任。國民小學教師除實驗國民小學由校長遴選外,其余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任;中等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專科學校教師由科主任提請校長聘任;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研究所教師,由系主任、所長會商院長,提請校長聘任。近幾年,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任用中小學校長、教職員采取公開方式甄選聘用。[3](101)學校職員的任用資格,除技術人員、主技人員、人事人員分別適用各該有關法律的規定外,應經學校行政人員考試及格,或經高校普通考試相當類科考試及格。總而言之,這一時期臺灣各級教育人事任命權已經從“統籌”走向“下放“,牢牢掌握在各級行政主管機關手里,人員任用須經過嚴格選拔和資格考試才能上任,實現人事任用法律化、制度化、程序化。各級人員任用程序隨著層級不同而不同,層次越高,程序越復雜。
3、教育經費自覺實現法定增長,經費分配傾向于學校教育發展。1950年至1975年的25年間,隨著臺灣社會經濟的發展,省教育經費繼續以較大的幅度增長。1975年度,省教育經費支出總額已達新臺幣34.13億元,為1955年度的17倍。[4](245)1956年至1975年20年間的省級教育經費增長的具體情況如圖1所示。教育經費結構由用人費、經常費、業務費構成,相對而言,業務費的增長速度大于用人費,這一時期除保持必要的經費開支外,壓縮了人頭費,更注重業務發展。這反映出省教育經費的分配與當時的有關原則和教育發展政策是緊密一致的,更多的教育經費投向各級學校事業發展。表1為1962年、1975年度省教育經費的分配情況。由表1我們不難看出,這一時期臺灣省級教育經費主要用于發展學校教育事業,而用于行政事務的經費只占到很小的一部分比例。其中,用于學校的教育經費又重點向省立專科以上高等學校、省立中學以及省立職業學校等學校傾斜,省立小學得到省級經費資助很少。臺灣私立學校和社會教育在這一時期還沒得到充分重視,政府將重心放在支持公立學校的發展上。1956年以后,臺灣省的縣市教育經費也逐年增長,到1975年度時,各縣市教育經費均已占年總支出的40%以上,超過國民黨“憲法”所規定的標準(35%)。[4](246、248)由于經費運用績效不明顯,財務管理缺乏效率,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后,臺灣開始執行設計計劃預算制度,依施政的優先級和計劃的重要性編列預算,改變經費籌措與分配機制。
三、威權前期臺灣教育行政轉型的主要特點
1、教育行政權限高度集中,地方和學校成為行政附庸。臺灣教育行政權限,一部分由“法律”賦予,一部分由權利賦予。據《教育部組織法》,臺“教育部”有權力對各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執行本部的主管事務,對他們有指示、監督的責任。臺灣的教育行政權利機構是臺灣當局指導、決策或影響教育行政業務與教育行政行為的核心組織與團體。其管理模式類似于祖國大陸的中央集權型管理模式,對教育的管理、領導、評估、校長與教師的任命等,都是“中央”教育行政組織——“教育部”的事情,地方與學校很少有實質性的權利。“省”為教育設計單位,縣(市)為實際的推行單位。“院轄市”設教育局,除管理一般高等學校與部分中等專業學校以外,主要是通過貫徹臺灣當局的宏觀規劃與教育方針來管理所屬范圍的各種教育事業。縣通過設立教育局,具體貫徹上級教育行政機關的宏觀規劃與教育方針,負責所轄區的各級教育管理事宜。各級各類教育都由臺灣“教育部”來集中統一領導與管理,“教育部”決定全局性的規章制度與重要的教育事業規劃。有關各級教育的方針、政策、內容、規章制度等等,都由“教育部”及其下屬的各局、處、科、室直接負責,學校雖被拉進教育行政體系,但無權過問,[6(]31)只是空有擺設而已。
2、學校教育資源受到嚴格管制,“文憑主義”盛行。教育行政權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各級學校受管制的程度是不同的。總的說來,幼兒園受“中央”“教育部”管制最少,可以自由申請設立。私立學校的教師資格、課程與教材、教學建筑與設備、學校經費與學生繳費等各項固定或機動的投入要素都受到嚴格的限制。舉例來說,“中央政府”與“教育部”對學校教育資源的管理主要有:①學費管制:臺灣采取低學費政策管制各校的學雜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均等的教育機會。但“教育部”一方面限制私立大學的學費,一方面用大量的預算補貼公立大學的行為,扭曲了教育市場價格機能,造成了教育資源的浪費。[6](25)②對補助經費的管制:由于“中央政府”的集權制,地方和學校教育資源使用極其不便,再加上地方縣(市)財政貧困,“中央政府”不得不通過“教育部”將“中央政府”教育支出以補助方式轉給為地方教育經費使用,以滿足“憲法”關于縣(市)地方應達到35%上限的規定。國民中學的主要經費來源有縣(市)、省與“中央政府”,但往往遠遠不夠支付人事經費支出。[6](26)因此,臺灣“中央政府”一方面通過管制各級(大、中、小學)私立學校的學費,使得私立學校難以與公立學校同時生長;另一方面又通過預算補助方式,間接管理各縣(市)中小學教育資源的運用,以便充分掌握各級公立學校教育與經費政策。這種制度不僅使“教育部”控制了補助經費的流向,如補助給哪些縣(市),哪個學校,用在哪個項目等;同時,還控制了各地行政部門的自有教育經費。因此,公立學校資源使用的集權化程度非同一般。文憑管制:臺灣“教育部”利用文憑背后授予的特權來管制學校的設立。如只有“教育部”認可的小學文憑,才能進初中;憑“教育部”承認的初中文憑才可以考高中;憑“教育部”認可的高中文憑才能考大學。[6](31)于是在“文憑主義”下,臺灣“教育部”得以管制學校的數量,并因此派生出臺灣的聯考制度。③文憑主義與聯考制度造成了學校教育內容的扭曲。如教材的統一,課程規劃的統一變成了順理成章的政策。這樣,“教育部”不僅控制了學校的學費收入,控制了學校經費支出的項目內容,更進一步控制了學校的教材、課程內容、以至于教師的資格與薪水。
3、以“三育”為施政重點,教育政策趨向培植“臺灣主體意識”。臺灣當局為繼續貫徹其1950年提出的“戡亂建國”的教育政策,1956年以后又陸續制定頒布一些教育實施方案。1970年8月,臺灣當局在臺北召開“第五次全國教育會議”,通過了“教育部”提交會議討論的《復國建國教育綱領》,作為今后臺灣教育工作的基本政策依據。[7](87)這一《綱領》是以三民主義為中心思想,根據社會政治需要而制定的。對于今后教育措施的基本方針、教育重點、師資與課程、各級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僑教與邊疆教育、留學教育等均有明確規定,強調要加強“三育”(民族精神教育、生產勞動教育及文武合一教育)工作。[7](88)此外,在“第五次全國教育會議”中,還通過了《長期教育發展計劃綱要》等政策性方案,確定教育發展方向,提高教育水準;擬訂各級各類教育的長期發展計劃,以配合人口增長趨勢;擬定科學技術教育發展計劃,以培養各級各類技術人才;研究電視及衛星教學技術,以擴大教育機會,實現“全民教育”及“終身教育”的目標。[2](218)這對臺灣教育發展起到了指導作用,但當局的政治野心也昭然若揭。20世紀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中期,臺灣教育行政在已恢復秩序的前提下,進入了改進期。這一時期,臺灣教育行政的轉型主要體現在行政組織的調整、人事任用制度的完善以及教育投入機制的導向變化上。此時的教育行政進入高度集權的階段,各級教育人事任命權牢牢掌握在各級行政主管機關。各校也被拉進教育行政體系,學校教育資源管理嚴格受控于“中央(教育部)”,公立學校資源使用高度集權化,臺灣進入“文憑主義”盛行的時代。各級教育人事任命權牢牢掌握在各級行政主管機關,并且需經過嚴格選拔和資格考試才能上任。此外,教育經費自覺實現法定增長,主要投向學校教育發展,并且重點傾向于省立專科以上高等學校、省立中學以及省立職業學校等學校。政府將重心放在支持公立學校的發展上,私立學校和社會教育在這一時期還沒得到充分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