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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耿艷麗單位:山東省工會管理干部學院
農民工權益保障的法律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當前,我國在農民工權益保障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或是簽訂的勞動合同并不規范;農民工無法獲得休假、保險等合法權益;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嚴重;用人單位對農民工的安全、健康保護不夠,工作環境惡劣;缺乏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等等。從根源上講,農民工的權益問題是由于中國特有的社會制度、政治體制改革跟不上經濟發展的步伐,傳統的戶籍制度、行政體制、法律制度以及城鄉二元結構等社會制度、經濟制度和法律體系因素造成的,其中,我國法律法規方面的不完善是農民工權益得不到合理保護的一個重要原因。下面從法律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民工權益保障中存在的問題:
(一)農民工沒有享受到充分的就業權益
相對城市職工而言,農民工在就業選擇方面往往受到很多限制,根本無法享受到平等的就業權利。城鄉戶籍上的界限將城市勞動者市場劃分為正式人才市場和非正式人才市場。目前,非正式的人才市場尚沒有形成規范的體系,缺少正規的維權組織和中介組織,嚴重地損害了農民工的就業權益。同時,農民工工資待遇相對較低,隨意克扣拖欠農民工薪資的現象極為嚴重,我國農民工的薪資報酬得不到合理保障,主要表現在農民工和城市勞動者同工不同時、不同酬、不同權,農民工和城市勞動者在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權益上都存在明顯的差別。盡管農民工和城市勞動者做同樣的工作,但拿的報酬卻明顯比城市勞動者低很多。另外,很多進城打工的農民工既不能享受鄉鎮員工的待遇,又很難享受城市員工的待遇,很難取得城市合法居民的資格,不僅工資水平極低,增長速度也很緩慢。在用人單位眼里,農民工是廉價的代名詞,工資糾紛則是農民工權益受到侵害的最明顯的表現。
(二)農民工沒有享受到足夠的合同權益
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之前,必須簽訂規范二者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勞動合同。但是,事實上,由于法律意識的淡薄,很多農民工都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明確的勞動合同;有些用人單位試圖以混淆事實上的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等方法,轉嫁應當承擔的義務,推脫應當承擔的責任,因而拒絕與農民工制定勞動合同。雇傭關系主要通過合同法進行調整,合同關系的產生、變更、糾紛解決以及終止都是民事法律調整的范圍。
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故意克扣、拒付、拖欠農民工的工資,愈演愈烈的工資拖欠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大問題,這主要是由于農民工沒有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無法給以自己合法的維權保障。勞動法明確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必須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以便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勞動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后果。因此,很多用人單位即使知道與勞動者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由于省事、推脫責任等原因,并不簽訂勞動合同,導致農民工的很多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和保障。
(三)農民工沒有享受到有利的維護權益
現行勞動法中,第79條內容規定,勞動爭議處理方式包括勞動爭議調解、勞動爭議仲裁以及法律訴訟三種,實行的是“一調、一裁、兩審”這種處理模式,一旦勞動爭議事項產生了,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內部的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如果調解不成功,勞動者或是用人單位可以向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當然,勞動者或是用人單位也可以直接提出仲裁申請,如果對仲裁裁決結果不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法律訴訟。經過調解、仲裁、二審等過程,一個完整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可能需要超過一年的時間,這對處于社會底層的農民工這一弱勢群體來說,無論從時間、精力,還是費用上來說,都是難以支付的。另外,現行勞動法中第82條明確規定,提出仲裁申請的勞動者應該從發生勞動爭議開始算60天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而且60天的仲裁申請時間內不適用中斷、中止的相關規定,這樣直接導致勞動者獲取司法救助的時效遠遠短于普通的2年訴訟時間?,F實社會中,很多農民工權益受到損害的事例,都是由于超出了仲裁時效而無法通過仲裁和訴訟達到很好的解決。
(四)農民工沒有享受到合理的勞動福利
休息休假是勞動者享受人性化生活的基本權利,馬克思和恩格斯認為,自由時間可以促進人的發展,這種時間不是直接用于生產勞動,而是一邊被休息與娛樂吸收,一邊為人的自由發展與活動開辟天地,所以說,休息休假權是勞動者不可缺少的權利。我國現行勞動法中第三十六條內容對勞動者應當享有的休息休假權利做了規定,勞動者每天的工作時間不能多于八個小時,每周的工作時間不能多于四十四個小時。勞動法中第38條內容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該確保勞動者每周的休息時間不少于一天。但是,大多數的農民工沒有享受到法定的休假待遇。有些企業甚至為了追求效率,完全不顧勞動法中工作時間的有關規定,強迫農民工為用人單位提供長時間的無償加班,即使在國家的法定節假日也無法獲得休息。
增強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障對策
梁慧星曾經說過,從改革開放之后,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在某種程度上是以勞動者的犧牲為代價的,中國沒有哪部法律是可以真正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可以說,勞動法將人民這個被稱為國家領導階級的群體出賣給了用人單位。他的觀點可以說是一針見血,雖然我國已經有許許多多用以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但是,有關勞動的法律體系仍然不完善,很難對農民工的合法權利進行有效地保障。因此,應該加強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增強對農民工權益的法律保障。
(一)完善勞動法的相關內容
2008年新頒布的勞動法對訴訟程序進行了明確規定,但是其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并不夠充分,所以,應該進一步從立法上完善相關的內容。對勞動法,首先應該適當地延長勞動法中有關爭議處理的申請時效?,F行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可以先申請仲裁,不滿意的情況下再申請起訴,對仲裁部門尚未裁決的糾紛,法院一律不予辦理。與時間漫長的訴訟程序相比,勞動法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規定的又很短,也就是說農民工在發現權益被侵害事實之后起60日之內才是申請仲裁的法定時效。
超過法定時效,法律將不給予保護。盡管表面上來看,這個規定有助于促進勞動爭議的快速解決,但事實上,這一規定并不利于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障,比如說,農民工在被用人單位拖欠薪資一、二個月的條件下,通常都不敢聲張,但是一旦60天的時間過去,農民工想要維權就會非常困難;其次,可以把現行勞動法中關于先裁后審的內容更改為裁決或是審判,而不需硬性地限定仲裁為訴訟的前置程序,這樣一來,就可以更加有效地對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2006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3條規定,勞動者將用人單位的薪資欠條作為直接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且訴訟請求不牽涉除勞動關系之外的其他爭議時,應當視為拖欠薪資報酬爭議,依據一般民事糾紛進行處理。如此,農民工便能夠憑借薪資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需要先進行仲裁。這種做法為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指明了方向,勞動法的相關內容可以依此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二)建立全面的勞動法律體系
新勞動法的頒布正處于我國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渡時期,新勞動法的頒布雖然讓我國的勞動法律規范建設擺脫了真空狀態,但是依然沒有使我國的勞動立法得以完善。截至目前,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夠完備,存在著很多問題和弊端。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缺少和勞動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而且當前的法律法規也存在很多在現實環境中無法運用的內容。所以,應該進一步制定與我國勞動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規,這是當前我國迫切需要解決的一項重要任務。目前,盡管我國已經相繼制定了《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等勞動法規,但是仍然無法滿足勞動者維權的需要。因此,必須加快步伐,頒布《工資法》《集體合同法》《社會保障法》《職業培訓法》《勞動監察法》《勞動爭議處理法》等專門類目的法律法規,不斷深化勞動者權益的范圍,構建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為全面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支持。
(三)打破城鄉戶籍間的限制
當前,農民工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原因,歸根到底在于城鄉戶籍制間的不合理界限,這直接導致農民工在選擇就業、獲取工資薪金、獲得休息休假等勞動權益方面遭遇不公平的待遇。對現行戶籍制度進行改革,是大勢所趨,將有助于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形成城鄉統一的勞動力人才市場,有助于促進農民工向城市職工的轉換,讓農民工享受到城市職工的待遇,從而使得農民工完全成為與城市職工享有同種權利與義務的勞動人員。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頒布關于穩妥、積極推進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通知,強烈要求各個地區、各個相關部門都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推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的有關決策部署,穩妥地推進城鄉戶籍制度的改革。消除對農民工進城打工的歧視和限制,打破城鄉戶籍制度間的限制,以更好地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四)提高農民工的維權意識
目前,我國農民工的整體技能水平偏低,綜合素質不高,同其他的勞動群體相比,就業競爭力差很多,而且,農民工普遍對法律法規認識不足,更談不上利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因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應該給以適當補貼,增強對農民工專業技能和法律知識的培訓,對想要進城打工的農民給以勞務服務培訓、法律認知和維權途徑培訓等,提高農民工的綜合素質,促使其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農民工日漸成為城市建設的重要力量,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關系著社會的穩定,關系著經濟的未來發展。我國政府應該盡一切努力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因地制宜地關心農民工的切身利益,將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作為一件大事去抓,促進農民工和城市勞動者的和諧發展,這也是創造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
(五)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設置的法律援助組織,為經濟條件不好或是糾紛特殊的當事人以協調和指導,并給以減免、無償提供法律援助的一項制度,它旨在通過法律幫助社會上的弱勢群體,以實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環境。
農民工普遍文化素質偏低、法律意識薄弱、經濟收入不高,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往往不知道利用法律來維權,有些雖然知道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卻由于經濟條件限制,不得不忍氣吞聲,可以看到,農民工是法律援助的一大重要群體。1994年,我國開始施行法律援助制度,十幾年來,已然為社會解決了很多糾紛,維護了許許多多弱勢個體的合法權益。但是,受經濟發展、社會法治水平等因素的影響,法律援助制度尚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具體如下:第一,構建以國家投入為主、社會贊助和行業奉獻相結合的法律援助體制;第二,加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使農民工認識、熟悉法律援助制度,一旦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知道如何尋求援助;第三,建設一支質量和數量都符合社會發展需要的法律援助隊伍。目前,我國的律師數量依然很少,法律援助資源就更加不足,很難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所以,應當充分吸引社會力量的參與,為法律援助提供社會資源供給。
總而言之,對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的解決,應該從長遠角度出發,如果只考慮眼前利益,急于求成,將會對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造成無法彌補的消極影響。在這個過程中,應該真正做到以人為本,深入分析農民工的權益現狀,了解農民工的疾苦,穩重、成熟地解決農民工權益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