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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審級制度受前蘇聯影響,由于法院體系的設置不夠合理,審理程序不夠完善,兩審終審制的弊端逐漸顯露。俄羅斯的法院體系較為合理,完備的再審程序彌補了兩審終審的不足。本文通過對比我國和俄羅斯的民事訴訟審級制度,在堅持“兩審終審制”的現有模式下,進一步完善審級制度。
關鍵詞:審級制度;兩審終審制;俄羅斯
一、我國民事訴訟審級制度
審級制度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體系的劃分即在組織上分幾級;以及案件經過哪幾級法院審理后,民事裁判產生既判力的制度。現行民訴法確立了我國實行“四級兩審終審”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在堅持兩審終審制的基礎上,根據案件性質確立部分案件“一審終審”作為“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此外,我國確立審判監督程序作為兩審終審制度的補充。
二、俄羅斯民事訴訟審級制度
(一)法院體系
調解法官作為俄羅斯聯邦最基層的法院,主要處理涉訴金額較低的財產糾紛,夫妻離婚案件,以及與家庭關系有關的案件等。調解法官數量較多,分布較廣,便于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區法院一審審理除了由其他法院管轄外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的民事訴訟一審程序是從區法院這級開始的。州法院作為區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承擔了較多上訴審和再審的工作。州法院的判決常常起到“終結程序”的功能。俄聯邦最高法院一審管轄的案件主要涉及撤銷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對中央選舉委員會的決定提出爭議的案件等。俄聯邦最高法院內部組織機構中設有上訴審審判庭,其職能是對最高法院民事、行政審判庭的一審判決和裁定進行上訴審。
(二)審理程序
俄聯邦民訴法典第一審程序規定了命令程序、訴訟程序、公共法律關系的審理程序、特別程序。訴訟程序是最廣泛適用的程序,堅持“兩審終審”。上訴審的審理范圍有以下規定:第一,上訴審法院在提交的上訴狀、作出的答辯狀的理由范圍內進行審理。法院需要評價現有證據,而補充證據,只有當事人能夠證明無法向一審法院提交的原因不歸因于自己時才可以使用。第二,上訴審程序中法院只有為了合法性目的才有權進行全面審查。第三,對于新訴訟請求,法院不予審理。
(三)再審制度
新修訂的民訴法典,增加了“再上訴審”程序。第一,再上訴審是針對經過一審和上訴審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除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提出的;第二,再上訴審是法律審,而不是事實審;第三,再上訴審的審理法院有俄羅斯聯邦主體法院的主席團和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民事審判庭。再審制度中還保留了監督審,監督審的目的在于審查生效的法律文書是否遵循了俄聯邦憲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自由,國際法和國際條約的原則;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再次,“根據新發現的和新出現的情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進行再審”,審理法院可以是作出生效判決書的法院,也可以由改變或作出新的判決的法院進行審理。
三、對我國的啟示
俄羅斯民訴法典對各級法院的職能劃分具體明確,在法院體系的設立上有利于兼顧訴訟效率和法律適用的統一。我國在“兩審終審制”審級模式不變的條件下,可以借鑒俄羅斯聯邦的立法經驗。明確管轄權范圍,科學劃分各級法院職能。就審級制度而言,雖然三審終審構建了較高的終審審級,但就實踐來看,二審程序構成大多數民事案件的終審程序。因此在堅持兩審終審制的前提下,進一步構建多元化審級制度。首先,完善一審終審制。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審案件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俄羅斯通過設立上訴審審判庭,遵循了兩審終審制的原則;其次,限制上訴審的條件,明確上訴審的審理范圍,更加重視法律審;再次,建立有限的三審,實行上訴許可制度,增設“飛躍上告制度”等。改革再審制度,科學設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適當限制申請再審條件;科學界定再審的審理范圍。俄羅斯再審制度中“再上訴審”的設立,是完善再審制度,補充兩審終審制的重要舉措,對我國有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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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玨楚 單位:黑龍江大學中俄聯合研究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