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信息主導偵察與人權保障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風險社會理論,作為一種現代性批判的公共話語,是在人們對科學工具理性和現代性所引發的危機及其后繼問題的反思與批判中產生的,是與西方理論界反思與批判現代性的思考密切相關的。在工業現代化完成之后,依賴于科學技術的發展,人類進入了一個生產無限擴張的社會。科學技術成為人們控制自然、獲取豐厚物質回報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現代科技的飛速發展所帶來的各種可能的風險,已經超出了人類思維和能力所能達到的范圍。正是在這個意義上,許多理論家稱現代風險是一種反身現代性的產物,是現代科技發展日益擺脫人類的控制,并反過來威脅人類生存的結果。正如英國社會學家安東尼•吉登斯所描述的,這種反身現代性就像“一個功率巨大卻又失去控制的發動機,雖然我們作為人類集體能夠在某種程度上駕馭它,但是它卻咆哮著試圖擺脫我們的控制,而且能夠把自己也撕得粉碎”[1]。在當代中國,一般性的工業社會的“標準風險”加上轉型社會特有的風險,使得中國社會成為了一個高風險社會。在這樣一個面臨“雙重”風險社會挑戰的關鍵時刻,公安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因此警務工作進行了以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為核心的戰略轉變,以信息主導偵查、網上偵查等新型科技偵查手段提高了偵查的效率,但是在提升偵查效能的同時,必須關注到相應的人權保障問題。
一、風險社會:審視轉型期
中國社會發展的新思維以德國社會學家烏爾里希•貝克為代表的風險社會理論認為,風險是人類追求財富的現代化進程中的“副產品”,并伴隨著迅速增長的生產力和高度發展的科技急劇膨脹。風險不僅是知識社會的主要特征,亦是信息社會不可回避的主題。伴隨著現代化進程的展開,人的理性的張揚、科學技術的突飛猛進和現代制度的構建,使得現代社會中的風險景觀發生了重大的轉變。這體現在兩點上:一是風險的“人為化”,人為風險超過自然風險成為風險結構的主導內容;二是風險的“制度化”和“制度化”的風險,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和現代制度的保障,人類應對風險的能力提高了,是為風險的“制度化”,但其自身也帶來了另一種風險,即技術和制度運轉失靈的風險,從而使風險的“制度化”轉變成“制度化”風險[2],這成為現代風險結構的主要類型,并具有全球性和后果更加嚴重的影響,進而誘發全球風險意識的形成。
首先,風險社會乃是科學技術快速發展并廣為社會所利用的社會,而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化地被利用又不能不對科技信息傳播系統的結構、模式與機制產生了影響。以信息社會的視角來解讀風險,其本質則是依據確定性判斷的信息技術在數字化處理和傳輸中以文字、聲音、圖片和視頻為載體將信息解碼的個體與大眾傳媒、社會輿論、文化心理、經濟系統、組織聯盟和社會制度等大規模串聯、鏈接,從而形成模式化的集體記憶,進而可能導致社會運行、政治運作和經濟運轉無序化。信息社會的到來,對現代民主體制產生巨大的影響和沖擊。信息社會有它的特點與要求,信息社會的行為模式不可避免地要打上時代的印記,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參與也不例外,也必將適應這一時代的變化,體現這一時代的要求。尤其,“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人類各種形式的信息交流轉移到無比巨大的網絡之中,在高度信息化的網絡社會中,任何公民、政黨、政府的存在與發展,如果沒有在信息網絡世界中的支持,將不會有其在現實物質世界的存在、發展與進步。”[3]而在風險社會背景下,至少在理論上,我們已經進入了人人可以掌握傳播工具的新時代。在這個新時代,科技傳播活動的主體在數量上急劇增長,同時,其性質也在發生相應的改變。科技傳播權威的弱化和把關人的弱化。所有這些傳播活動中的要素變化,都在或隱或現地告訴我們,在風險社會背景下,科技傳播的模式正在從先前的單一走向多元、從相對封閉的系統走向不斷開放的系統、從較為簡單的線性走向復雜多變的非線性。更為關鍵的是,在整個傳播的社會實踐層面,不同媒介之間原本各異的傳播模式正在走向融合、走向復合、走向歷史性的重構。毋庸置疑,信息社會的到來,對當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等產生了巨大影響,同時所帶來的社會風險也是不可估計的。從廣東韶關“6•26”事件,到烏魯木齊“7•5”事件,震驚中外的新疆騷亂凸顯虛實難辨的網絡信息對社會的破壞力,也反映網絡在煽動情緒和組織行動方面的能力。因此,VladimirArtemov曾經警告說:“信息是一種有力的意識形態的和政治的武器,它可用來顛覆政權。”政治學者MichaelHardt和AntonioNegri進一步指出,“傳播系統是與軍事和金融力量并列的帝國的三股主要支撐力量之一。”可以說,在當今時代,對信息的控制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實力的重要指標。當然,信息控制絕非簡單地阻止信息流通[4]。
其次,風險社會理論對于處于現代化發展進程中的中國,又有區別于工業現代化完成社會中的雙重風險。眾所周知,我國現在正處于社會轉型和現代化建設的關鍵時期。一方面,是改革開放30年以來取得了豐碩的現代化成果,經濟的持續性高速增長,國家綜合實力和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改善和提高;另一方面,是伴隨著現代化進程和社會轉型而來的諸多社會問題的日益凸現,成為影響我國社會健康穩定發展的不確定因素。眾多的相關研究表明:很多國家在人均GDP超過1000美元之后,可能會出現貧富懸殊、失業激增、分配兩極化、社會矛盾激化,導致經濟社會發展長期徘徊不前,甚至引發社會動蕩和倒退。當前,中國人均GDP已經超過1000美元,正在向2020年人均3000美元的新目標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跨越。在這一時期既是“黃金發展期”,又是“矛盾凸現期”。在這種經濟社會高速成長所引發的利益格局調整和社會構成發生深刻變化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新型的社會問題與矛盾,有的矛盾或問題甚至比較突出和尖銳。近年來頻繁發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公共危機事件恰恰也在實踐上證明了這一點。轉型社會特有的風險,如社會關系不穩定,制度化保障缺乏,共同價值瓦解,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單位解體后社會生活單元的解體,社區力量的軟弱,維權渠道的匱乏和維權代價大,缺乏有組織的利益代表等,都在昭示著我們建立現代社會體制的努力還沒有完成。
因此,一般性的工業社會的“標準風險”加上轉型社會特有的風險,使得中國社會應當說成為一個高風險社會。在這樣一個面臨“雙重”風險社會挑戰的關鍵時刻,如何應對由于諸如社會轉型和全球化等時代背景等眾多因素所引發的諸多社會和環境問題的重大挑戰并“化險為夷”,尤其是在涉及全社會、乃至全人類福祉的公共事務領域,我們能否找到一種全新的應對挑戰的有效模式,這些都是公共管理和公共政策領域所應當給予解答的時代課題。同樣在當前社會治安形勢嚴峻復雜,公安工作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如何面臨風險社會下技術風險與制度風險所帶來的沖擊社會治安的不安定因素,建立風險預警機制和實施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戰略,已經是上個世紀90年代英美等國家警務改革的重要選擇。
二、風險預警機制與信息主導偵查
亨廷頓說過“現代性孕育著穩定,而現代化過程卻滋生著動亂”。由于現代風險已經在本質和特征上與傳統風險有了根本的差異,以政府風險管理取代傳統的政府危機管理,實現政府危機管理模式的轉型與超越,已經成為十分緊迫的任務。誠如有的學者所言:“風險社會理論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喚醒了人們的反思與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社會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風險社會理論可以幫助人們樹立風險意識,保持健康的心態,理性地應對風險困境;可以引發社會結構的深層變化和政府運作機制的深刻變革。”[5]
有關風險的一切信息之源的風險預警機制是決策的核心。科學高效的風險預警系統,是以先進的信息技術為平臺,通過信息收集和處理、數據模擬等技術對突發事件風險情境進行實時、動態監測,運用專家分析系統及時對風險進行初步評估,進而作出科學性、前瞻性的分析判斷,從而給出參考性的對策建議,進而預防規避潛在風險,最大限度地減少風險的危害性,防止危機惡化升級。風險預警機制構建和實施均是以科學知識和信息技術為核心的,風險認知和危機決策的解碼、譯碼和編碼過程自然亦在知識反思的基礎之上。然而現代社會依賴于科學知識和信息技術,卻又承受其引致的潛在風險和危機。因此以辯證的分析范式和全局的思維方式,遵循系統性、科學性、動態性、統一性、可行性、綜合性、及時性和前瞻性的原則構建風險預警機制,抑或為最優的選擇。當前公安工作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挑戰:一方面我國正處于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由各種矛盾和問題引發的突發事件不斷發生。這類事件大多具有起因復雜、暴發突然、蔓延迅速的特點,往往是政治問題與經濟問題、歷史問題與現實問題相互交織,內政與外交相互影響。一些有著共同訴求的特殊群體,其活動還具有組織嚴密、手段隱蔽等特征。在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和媒體高度發達的背景下,國際上發生的某些突發事件會很快波及國內,國內某個地方發生的突發事件也會迅速波及其他地區,甚至被敵對勢力、敵對分子所利用,嚴重危及社會穩定。與此同時,整個社會誘發、滋生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大量存在,刑事犯罪總量居高不下,犯罪的組織化、暴力化、智能化、動態化、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新的犯罪形式和犯罪手段不斷出現[6]。鑒于構建和諧社會和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性,提升公安機關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和治安安定的能力,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被首次寫入黨的正式文件。總書記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明確指出:“重視社會組織建設和管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堅持安全發展,強化安全生產管理和監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深入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改善和加強城鄉社區警務工作,依法防范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當前,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的發展變化,公安機關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工作面臨著大量新情況、新問題。要有效應對形勢的發展變化,必須探索建立社會防控體系。要以深入推進大情報系統建設為龍頭,做到來人能報警、動知軌跡、走明去向。要深入實施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戰略,切實加強情報信息的分析研判,為駕馭復雜局勢、維護社會穩定提供有力的情報支撐。要認真研究解決當前公安信息化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著力加強薄弱環節,不斷滿足社會治安防控、偵查破案、公安隊伍建設中的新的業務需求,通過信息化手段調動民警的積極性。要積極改革公安機關勤務模式,科學合理確定各級公安機關職責任務,著力推進扁平化指揮模式,提高動態環境下駕馭社會治安局勢的能力[7]。
近年來受不斷發生的恐怖事件的影響,世界主要發達國家都在以新的視角審視公共安全政策,不惜花巨資更新和完善評估標準、方法、技術及具體的應急方案。與之相比,我國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前期預警、快速反應和緊急處置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差距,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動態預警、綜合防控體系,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和社會動員機制,提高處置突發性事件的能力。以信息主導打防控各個環節。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是一個大系統,在系統的整合中,信息對于系統的存在及其功能的充分發揮有著重要的價值,也只有“信息化”才能把打防控的各個環節真正黏合銜接起來,實現打防控“一體化”。因此必須針對當今犯罪形式趨向科技化、職業化的新動態,在總結過去防控工作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全面實施科技強警戰略,積極推進警務信息現代化,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近幾年,情報信息主導警務在我國上海、江蘇、浙江、廣東等經濟發達省市逐漸發展起來。2003年,上海市公安局提出構筑“以情報主導偵查的大情報工作體系”;2004年,江蘇省公安廳提出實施“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戰略”;2005年,浙江省公安廳提出要以“情報信息主導打防控一體化”。
通過幾年的不懈努力,江蘇省公安機關深入實施科技強警戰略,把信息化作為推動公安工作全面發展進步的戰略性、基礎性工程來抓,全面完成了“金盾工程”一期建設任務,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取得了明顯成效。首先,表現在著力構建以信息為主導、以應用為核心的網上作戰機制,最大限度地把網上信息資源轉化為現實戰斗力。一是建立民警網上工作規范。專門制定了民警網上信息應用工作和行為規范,明確提出“五會四必”的要求,即會上網、會查詢、會采集、會錄入、會利用監控圖像開展工作;做到審查嫌疑人員必上網、查證物品車輛必上網、排查案件線索必上網、開展串并偵查必上網。二是組織全警開展網上作戰。充分運用人口、案件、車輛物品、場所行業等網上信息資源,積極開展網上情報研判、網上查詢比對、網上破案追逃、網上辦證管理等工作,先后組織開展了網上追逃、指紋會戰等一系列科技戰、信息戰和“網上信息應用普及推廣年”活動,全面提高了維護穩定、打擊犯罪、管理治安、為民服務的能力。其次,以信息化改革警務模式,推動打防控向一體化的方向發展。從整合共享信息資源入手,深入實施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戰略,探索建立以信息鏈接打防控的新型警務機制。一是全面建立情報信息分析研判機制。二是全面建立網上“四色布警”機制。結合深入推進社會面巡防機制改革,在科學確定警情常量的基礎上,對不同地區的發案狀況以紅、橙、黃、綠四色標記并上網,同時制定與四色警情相對應的等級布警方案,根據治安變化合理確定街面巡防警力投放,做到警力跟著警情走、實戰跟著信息走。三是全面建立以信息為紐帶的警種聯動機制。過去警種聯動主要靠行政命令、靠領導協調,而現在網上信息資源的高度共享,為圍繞發案抓防范、圍繞線索抓破案提供了便利條件,網上的合成自然形成網下的合力,警種之間的聯動協作更為緊密、更為主動,甚至是在不知不覺中就形成了互動,從而推動了打防控的有機銜接[8]。
著名犯罪學家艾黎克森指出,“風險社會”的警察與犯罪的較量,更多地體現在對現代科技手段和情報信息的掌握與運用上。警務信息化,就是充分利用信息技術,開發、整合警務信息資源的過程。歐美發達國家較早意識到了信息在警務工作中的重要性,“信息警務”已成為繼“社區警務”之后的又一警務改革主導理念[9]。在這第五次警務革命的推動下,信息主導偵查成為當今警務改革的目標所向。更有學者認為信息主導偵查不單是一種偵查模式、偵查制度,更是一種新思想、新思維,是偵查工作在新形式下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必須作出的革命性變革[10]。然而信息導偵更加深遠的意義來源于國家進入現代化后,國家對于社會控制能力的加強。這方面理論依據可以從波斯特信息方式理論中找到答案:波斯特從福柯的“全景監獄”出發,根據信息方式下數據庫的特征,指出在后現代語境中,統治模式是通過數據庫對私人與公共空間界限的消解而實現的對人的全面的無時無刻的監視和規訓,即超級全景監獄。數據庫對人的監視和規訓是通過將個體的身份進行重構,瓦解公共與私人領域的區分,滲透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實現的,其結果是強化了社會對人民的統治性。對于波斯特而言,正是由于數據庫在個體的身份之外構建了一個虛擬的數字身份,并將這個身份在電腦之間進行傳播和交換,使得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的一切活動都變成了監視的對象,在這個基礎上,數據庫也就實現了對人們的全面監視,“提升了權力的‘統治’形式”。只有在數據庫的基礎上,政府和每個層面上的強制機構才能“立刻可以獲得”全體人民的所有可以利用的信息,才能實現對人民的全面的、無孔不入的監視和控制。可以說,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波斯特把數據庫看成是超級全景監獄,看成是“后現代、后工業化的信息方式下對大眾進行控制的手段”[11]。因此在風險社會中,信息導偵雖然極大提升了偵查的效率,但其對于個人身體信息和身體延伸出的信息的監控,與國家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方面的不完善之間產生的矛盾也越顯突出。•111•
三、信息主導偵查與人權保障
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是當今國際、國內警務發展的主流和趨勢,是公安機關應對急劇變化和日益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的需要,也是各項警務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信息導偵作為警務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拓寬了偵查途徑,提高了偵查效能,推進了偵查的專業化,提升了偵查部門的整體戰斗力。但是信息導偵以及網上作戰等技術偵查措施,游離于法律范圍之外,缺乏有效外部監督和制約,易導致偵查機關濫用職權,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從而有悖于現代刑事訴訟法致力于尋求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兩大價值目標的統一。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信息導偵中信息采集與人權保障問題和信息導偵中網上偵查措施與程序法律規制問題。
(一)信息導偵中信息采集與個人權利保障問題
在社會信息化快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犯罪與偵查的較量更多、更集中地體現在對情報信息的掌握、運用上,誰贏得了信息控制優勢,誰就掌握了同犯罪作斗爭的主動權。隨著公安局域網絡的建成運行,公安基礎業務信息化建設亦逐步完善、規范,相關信息系統的建設亦已初具規模。目前,在全國公安機關范圍內基礎較好的偵查業務信息系統有:全國犯罪信息系統CCIC(記錄被盜車輛、在逃人員、刑事案件),指紋自動識別信息系統,人像信息系統。能為偵查破案提供支持的其他公安業務信息系統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統(記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工作對象),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統(記錄護照發證、邊檢、來華人員),看守關押信息系統,旅店住宿管理信息系統,勞動教養信息系統,政保信息系統,110接處警信息系統等等,這些信息系統為偵查破案提供了良好的技術支持[12],使得開展網上串并、網上比對、網上追逃、網上布控等信息導偵工作成為現實。由此可見,犯罪情報信息是情報信息主導偵查機制實施的基礎,所有的一切工作都是圍繞著情報信息的搜集、整理、研判、儲存、檢索、傳遞及應用來展開的,犯罪情報信息數量的多少、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該機制運行效果的好壞,決定著偵查工作開展的成效[13]。而信息采集更是情報信息導偵的源頭,信息的質量是信息發揮作用的根本保證。目前偵查信息的采集方法、渠道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運用秘密力量采集,這是偵查信息采集的重要方式之一。二是在治安管理中采集。治安管理中接觸的人、事、物多,面廣、量大,情況復雜,是采集偵查信息的重要渠道。三是組織專門力量采集。專門人員不僅可以采集偵查信息,還可以對偵查信息進行管理。四是利用專項治理或斗爭進行采集。當然除了上述所列的幾種方式外,偵查信息的來源還有很多,但是概括起來不外乎三個層面,即偵查專業活動所獲得的信息、治安管理所獲得的信息及社會信息資源[14]。因此各地公安機關在實施情報信息主導警務戰略過程中都強調信息采集的問題。如某地方公安局在其信息化建設的指導意見中要求:“樹立全警采集意識,提出加強信息源頭采集,確保數據質量,是信息化建設應用的生命線。要立足自身優勢,千方百計采集信息,發動各警種一線民警,自覺地把工作的過程變為源頭信息采集錄入的過程。要圍繞‘全、準、快’三個字,保質保量將各類公安信息第一時間搜集入庫。要通過配套數據采集規范和制度、建立數據質量抽查、發破案倒查、考核管理等機制,特別是建立對破獲大案的源頭信息采集有功人員獎勵制度,激發民警做好源頭信息采集的動力”。在信息采集過程中,各地公安機關一般都按照“誰采集、誰錄入、誰負責”原則,民警親自審核錄入信息。實行領導負責制,對采集到的基礎信息,必須由領導把關,做到不確定不錄入、不準確不錄入、不完整不錄入。但是發生在重慶的胡亞事件可能引發對于規范公安機關采集個人違法犯罪信息的立法保護和需要建立相應的司法救濟的思考。案例回放:胡亞,重慶市巴南區人。2002年,她無意中了解到,從來沒有吸毒、販毒史的自己竟被警方登記為吸毒、販毒人員。胡亞調查獲悉,此事源自他人因吸毒、販毒被抓后,向警方提供了胡亞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作為頂替,被警方誤登到了網上。胡亞及其家屬向警方提供了自己無吸毒、販毒史的證明材料。但在2009年,胡亞在賓館使用身份證時,發現自己的不實資料仍未獲得更正,遂向警方提交了關于修改其不實信息的申請。2010年3月25日,因為被人冒用名字,重慶市民胡亞被警方誤登記為吸毒、販毒人員近8年,引起較大的網絡和輿論反響。重慶警方更正了關于胡亞的個人不實不良信息記錄,并登門向胡亞致歉。重慶警方介紹,目前已確認關于胡亞的信息不實,警務督察部門介入立案偵查,并已啟動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單位領導和民警將予以嚴厲問責。警方已通過程序,將胡亞的個人不實不良信息記錄全部刪除,同時來到胡亞家中,就警方工作疏漏給她造成的不便與影響表示歉意[15]。2009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7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犯罪僅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兩個罪名。早有學者指出,從社會發展以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發展的趨勢來看,這兩個罪名恐怕難以滿足不遠的將來此方面的法治需要。從世界部分國家和地區關于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犯罪的規定情況看,各國根據本國的不同情況,為侵害個人信息犯罪劃定了大小不一的犯罪圈。例如,法國刑法典規定了非法收集個人信息、不正確處理個人信息、不正當使用個人信息等7條犯罪。我國在后續完善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立法方面可以考慮借鑒。同時需要在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過程中,增加關于規定個人違法犯罪信息采集的主體、范圍和程序,規定個人違法犯罪信息使用的目的、范圍和程序,對于虛假提供或不當儲存、加工、披露、轉讓、公開、使用個人違法犯罪信息,構成侵權行為的內容、形式及應承擔的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應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息導偵中網上偵查措施與程序法律規制問題
網上偵查已經成為情報信息主導偵查模式下最大化發揮情報信息效能的常規性偵查措施。其中主要的措施之一———網上追逃,其信息觸角在近年來得到極大延伸,通過全國在逃人員信息系統與全國刑事犯罪信息中心其他數據庫、旅店住宿人員信息系統、暫住人員登記信息系統以及包括勞動力市場管理系統、銀行賬戶系統、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民航售票信息系統在內的社會信息系統間數據的比對碰撞或自動報警,發現在逃人員蹤跡,實施循線追蹤[16]。網上追逃實現了追逃工作由現實空間向虛擬空間的轉換,在提高追逃效率的同時,減少了辦案成本,取得了顯著成績。然而在現行刑事法律框架下,網上追逃無章可循。網上追逃興起于1999年,產生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之后并被廣泛使用,導致了現有法律法規不可能將網上追逃囊括其中。首先,執行拘留、逮捕不符合法定程序。現實中,通過網上追逃抓捕跨省跨地區網上逃犯,抓捕地只能從公安網上下載掃描的拘捕文書或者使用立案地的電傳文書對被抓捕人宣讀,拘捕執法行為的嚴肅性、權威性不能不受到置疑。其次,拘留、逮捕正式宣布前,對逃犯羈押狀態的合法性值得商榷。公安部《日常“網上追逃”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修訂)》指出,立案地上網逃犯被跨省抓獲后,必須在10日內抵達抓獲地辦理移交手續。“法無規定即禁止”,對公民近10日的羈押,我們能對他提供的只是一些沒有法律支持的電傳、下載等復制的法律文書。再次,在實施過程中,通知被拘捕人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不及時和聘請律師權被剝奪。最后,超期刑拘普遍存在。對于網上追逃,公安部規定立案地公安機關必須在10日內到達抓獲地接受移交。雖然法律規定“法定時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但異地羈押、途中押解同刑事拘留一樣,都是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為,應當包含在刑拘期限內。抓獲跨省跨地區網上逃犯,在異地拘留羈押,立案地公安機關前往押解,往返都需要時間。這樣算來,對于大量只有3日至7日合法拘留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超期羈押就在所難免了[17]。因此應在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時將網上追逃偵查措施法定化。在刑事訴訟法修訂中界定網上追逃的概念,明確公安電傳法律文書和下載法律文書的法律效力,并對異地抓獲逃犯的刑拘期限作專門規定:“逃犯被異地公安機關抓獲的,刑事拘留和逮捕期限從犯罪嫌疑人被帶回立案地公安機關之日算起;異地羈押和押解途中時間不計入刑事拘留、逮捕期限,但可以折抵刑期”。
艾黎克森指出,“風險社會”的警察必須從傳統熟練工種發展成為一個知識行業,并作為社會風險信息的管理中心,在處理和減少社會風險中處于核心的角色。信息導偵可以更好地幫助警察扮演好這個角色。信息導偵使得離散分布的、具有相關性的情報信息被最大限度地運用,將信息資源集中有效地轉化為偵查破案力。風險社會中,信息技術不斷發展的今天,時空限制不斷被打破,權力的邊界也不僅僅從物理邊界來體現,還從技術、信息的邊界來體現。在情報信息主導警務的戰略轉變過程中,信息導偵對于個人身體信息與身體延伸出的信息的監控,與國家對于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方面不完善的沖突,成為追求偵查效能與保障個人權利方面的矛盾,因此需要在個人信息合法保護與偵查權力合理利用之間形成一種平衡的張力,在價值沖突下進行良好的溝通與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