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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益優先保護原則
所謂法益,就是法所承認、實現和保護的利益。
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程度最高之利益,因此,權利是法益的重要組成部分。權利之間存在著位階,這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在權利的體系當中,總有一些權利對于我們來說具有優先的意義,甚至有些是社會存在的基礎當權利之間發生沖突,如何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方法確定權利位階,在不同的權利之間進行協調,使它們之間達成社會秩序可以容忍的平衡狀態,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法益優先保護原則即當權利之間存在沖突時,應當根據權利的重要程度確定其受保護的位階,那些具有基礎地位的權利應當獲得優先保護。相對于知識產權這一專有財產權而言,表達自由權、受教育權等應當具有更加優越的地位。原因有二:其一,表達自由權、受教育權是人之生存或發展的必需條件,不可或缺,而知識產權則并非人人所必須。其二,在一般情況下,表達自由權和受教育權始于公民出生,終于公民死亡,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而知識產權卻并非人人擁有,只有通過智力勞動完成智力成果后,方有可能獲得,因此是一種“后來權利”。以著作權和表達自由權的關系為例,表達自由優于經濟自由的原則在各國憲法理論與實踐中均已得到承認。這就說明,著作權的獨占性質不應構成思想表現和信息交流的障礙。著作權的保護雖然可以對抗非法競爭者,但卻不能阻礙民眾對作品的合理使用更進一步講,當知識產權與人權保護發生沖突時,“法益優先保護”就意味著人權優先保護。換句話講,人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相對于知識產權的經濟自由權利應當具有“優越地位”,即應看作是具有優先性的法價值。筆者認為,這應當是對合理使用制度進行人權法改進的首要原則。根據“法益優先保護”原則,就要求作為著作權限制制度的核心———合理使用制度不僅要切實保護好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應兼顧作品使用者的合理需求,不應與國際人權標準相沖突。換句話說,當合理使用的空間被強勢擴張的著作權和種種技術措施日益擠壓,不斷縮小時;當著作權法已經逐漸淪為私權保護的工具,而對其內在的人權屬性視而不見時,“法益優先保護”原則就意味著人權優先保護原則。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作為著作權限制制度中最后的、也是最重要的“安全閥”,應當接受人權標準的審視。一方面,從著作權人的角度來看,人權優先原則要以不損害智力勞動者創新活動的積極性為限。因為,著作權本身也具有一定的人權屬性,它也間接地實現著社會公共利益。以人權標準審視著作權制度的目的之一,是為了防止權利濫用,產生知識壟斷,但卻不能以人權為借口妨礙著作權的正當行使。另一方面,從作品使用者的角度看,人權優先原則也意味著著作權法提供的保護可以用來對抗非法的競爭者,但卻不能憑此阻礙社會公眾對作品的合理使用,著作權人應當從傳統的知識產權獨占理念中轉變過來。因此,法益優先保護原則不僅適用于著作權制度的設計和調整,也適用于著作權理念的更新與轉變。
二、激勵與接衡原則
著作權法的激勵與接近目標之間已經嚴重失衡。
因此,從人權法視角改進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必須堅持激勵與接衡的原則,這就要求我們認識到:第一,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不是激勵創新的唯一手段。激勵論認為,國家和社會應該授予作者、傳播者以著作權來激勵其從事創造性智力勞動,以此來實現增加社會智力產品總量、促進科學技術和文化進步的目的。激勵論也因此被視為著作權正當性理論中最有力的一部分。但是,激勵創新的目的固然美好,實現這一目的的手段卻并非只有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這一種。換句話說,對著作權進行多大程度的保護才能最有效地激勵創新?對著作權人的保護一旦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權利濫用和知識壟斷的后果,反而會阻礙創新,事與愿違。因此,如果說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是從正面激勵創新的話;那么對著作權進行合理限制,鼓勵接近,留給社會公眾更多的空間去獲取和傳遞信息,實現表達自由、汲取文化知識,進而積累創新能力,創造智力財富,與在先著作權人形成良性競爭,則是從反面激勵創新。可見,適度擴大合理使用的范圍,不但不會對著作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反而有利于創新競爭機制的形成,有利于可持續創新的實現。第二,尋求激勵與接近的適當平衡才能促進著作權法均衡發展。隨著數字技術的發展,所有信息都可以通過壓縮技術在網絡上傳輸,復制、盜版的成本越來越低。在權利人看來,這是他們要求加大著作權保護力度,限制合理使用范圍的最大動因。但是,站在相反的立場上看,數字技術的挑戰也同樣加劇了權利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沖突,比如技術措施的出現迫使使用者為合理使用支付不合理費用、數據庫的保護忽視數據主體的隱私權等,而解決這一緊張關系很大程度上仍有賴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調整。瑏瑡可見,在當前的數字環境下要想激勵創新,一方面需要加強對著作權人的保護,但另一方面也應當照顧社會公眾接近作品、獲取信息、分享科技文化進步成果的客觀需要,不能偏頗。這就要求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能夠跟上科技和法律變革的步伐,充分發揮其原則性和靈活性兼顧的特點,適時做出必要調整,在激勵與接近之間找尋最佳的平衡點,最終實現著作權法的均衡發展。
三、工具主義原則
著作權的工具性與知識產權的工具主義理論密切相關。
國際著名知識產權法和法哲學學者PeterDrahos在其代表作《一種知識產權法哲學》中提出了知識產權法的工具主義思想,他認為財產權不是構成正義的基礎,而是實現正義的工具。“切記在任何情況下,最基本的人權都不能從屬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無論怎樣稱呼知識產權,我們最好將它視作公共政策的一種手段,授予個人或機構一些經濟特權,以實現更大的公共利益,而這些特權只是一種目標實現的手段,其本身并非目標。”瑏瑤可見,根據知識產權工具主義理論,著作權就應當成為促進可持續發展和實現人權的工具,其實施應當有利于世界各國人民獲得相應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不可偏頗。如今,面對數字網絡時代的著作權保護對表達自由、公眾獲取所提出的挑戰,許多學者都提出了回歸“工具主義”著作權的主張。著名學者帕特森認為,讓著作權制度的理論基礎從私有權壟斷回歸到早期的調控性壟斷,或者說是從自然法權利回歸至制定法權利。瑏瑦齊默爾也認為,著作權法當前所面臨的公眾獲取問題,正是把著作權作為財產權這一觀念的結果。而以公眾需要作為著作權法的核心,就要求樹立調控性而不是私人所有性的著作權理念,理由在于,“調控性著作權理念給予著作權所有人的,只是以非常有限的權利對作品進行非常有限的壟斷。”瑏瑧此外,澳大利亞學者德霍斯也旗幟鮮明地發出了“主張工具論,反對獨占論”的呼吁。他指出,獨占論的“主要特點是賦予財產權一種基礎的牢固的地位。財產權被賦予高于其他權利與利益的優先權地位”。“獨占論的觀點隱藏在知識財產權擴張的背后。這種擴張威脅到消極自由的核心價值”。因此他提倡工具論。認為“財產服務于道德價值,但并非道德價值之基礎。”瑏瑨由此,知識產權是服務于某些道德價值或法律目標的工具,但不是絕對的、唯一的,也不是不可超越的基礎性工具。它既作為限制自由的特權,也承擔了必要的義務;而這種義務就要求行使特權的方式不得損害最初授予特權的目的;并且要有利于此種最初目的最大化。瑏瑩因此,從人權法視角改進合理使用制度必須堅持著作權工具主義原則。其基本要義在于:第一,著作權是一種公共政策的工具,是國家為了公平分配、也有效促進市場利益而采取的市場調控手段和規則。第二,著作權是基于政策考量而由制定法授予的特權,而特權就必定承擔保護更高利益的義務;因而,著作權是為實現更高價值而擬制出來的工具性權利,其目標價值包括表達自由、受教育權等;所以,在一般意義上,當著作權與人權價值目標發生沖突時,人權就具有更高的價值,理應優先于著作權獲得保障。
四、結語
總而言之,著作權具有人權屬性,也是保障和促進人權(主要是文化權)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著作權的人權屬性要求人人有權參與社會文化生活,欣賞藝術,分享知識進步尤其是科學發現產生的利益;另一方面,著作權的工具性特征也為其達成公共政策目標,最終促進文化權的全面實現提供了制度保障。著作權為了實現其更高的價值目標———人權保護,就必須接受必要的限制,對日益弱化的合理使用制度進行大膽改進。這就要求合理使用制度的未來變革應當與國際人權標準相符,努力達成激勵與接近的動態平衡,真正發揮其保障文化權的工具性作用。只有這樣,才能既切實保護好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兼顧到作品使用者的合理需求,實現著作權私權與人權保護的雙重目標。
作者:向凌單位:廣東金融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