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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中對人權的司法保障之完善,在辛普森一案中得到高而全面的體現。1.“畏罪潛逃”。辛普森案爆發后,當時已被美國警方確定為嫌疑人的美國橄欖球明星辛普森駕車駛上洛杉磯的高速公路進行“潛逃”。美國警方經過歷時兩小時的圍追堵截才順利將辛普森控制。追捕過程由美國所有電視臺轉播,可謂“盛況空前”。然而這普通民眾眼中明顯的“畏罪潛逃”行為,則非但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甚至不曾在庭審過程中被警方提起。2.鐵證如山。在庭審時,公訴方所提出的證據:在辛普森家中搜出的有被害者血跡的手套,被害者家中提取到的辛普森的血跡等等都可說是確鑿的證據,然而,由于取得手套時并無第三人在場,取得血液樣本超過了取得實效等違反審查程序的行為導致整個庭審過程充滿了戲劇性的變化,從而使辛普森最終無罪釋放。3.案件終結后民眾的反應。辛普森案件在中國,國人的第一反應就是辛普森究竟是否有罪,然而在美國民眾的回答卻是:法院既然已經做了無罪宣判,那自然是無罪。兩個完全不同的反應,卻正說明了英美國家中法律的權威性。而法律權威性的體現也正說明了本國法律在民眾心中已是可以完美保障人權的存在,這在一個側面也說明了英美法系對人權司法保障的完備。
二、我國人權保障
(一)我國人權的發展由于我國長時間處于封建制度之下,等級制度森嚴以及君本位的思想在人民的腦海中已經根深蒂固,在封建制度的統治管理下,強調君主至上,君權至上,所謂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根本無所謂單個個體的人權,人民連最基本的生存權利都可以為君權輕易剝奪。所以所謂自由的人權在中國出現的時間較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晚了一些時日,可是這并無礙于我國人權的發展。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經濟迅猛發展的同時,也為我國人權建設狀況的改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2004年3月14日,十屆人大二次會議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條款莊嚴地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從而為中國人權事業的全面發展開辟了更加廣闊的前景。二十一世紀的中國,人權已受到空前的尊重和更好的實現,人權的保障問題得到社會各界越來越多的關注。
(二)我國人權的司法保障現狀我國在司法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三大原則是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概括體現:1.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只服從法律,不受其他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2005年4月13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3日發表了《2004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白皮書指出2004年是中國人權事業取得全面進展的一年,在這一年里,中國在憲法中明確宣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進一步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白皮書說,2004年,中國加大司法改革的力度,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中國依法打擊各類犯罪活動,保障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2004年1月至10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刑事案件200.4萬起;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刑事一審案件644248件,判處罪犯767951人,有效地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白皮書還從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堅持執法為民、維護公平正義方面,以及律師制度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進一步健全等方面闡述了我國人權的司法保障取得的一系列重大進展。
(三)我國人權司法保障的不足1.由于我國檢察機關身份的雙重性,即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和對法院執法公正的監督者,在庭審過程中往往會對法官的在思想上造成一定的偏差,從而可能影響到司法公正性以及對犯罪嫌疑人人權的保障。同時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參與度過高也是造成公正性偏差的一個重要原因。2.法官責任制的存在往往會導致二審法院在審判時的顧慮,不利于對疑罪的重審。3.我國目前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常常會發生違反偵查程序的行為,而且有罪推定的思想在偵查人員的思想中起到一定作用之后,取得的證據往往不能證明和客觀事實有一定的不一致,如此一來,就很容易使民眾的人權遭到侵害。4.我國法律中存在的許多漏洞也可能導致無法保障公民人權。
(四)如何完善我國人權的司法保障我國的人權保障和司法體系的起步都晚于西方世界,所以完全可以借鑒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幾百年來積累的經驗,使我國人權的司法保障體系更加強大與完善。因此針對以上幾點弊端,可以有以下三種解決方式:1.完善我國的法律體系,填補法律漏洞。可以在司法程序上學習英美法律體系的法官免責原則,以及提高法官的獨立審案能力,提高法官威信等。只有如此才能切實保障判決的公信力,免于發生判而不服的鬧劇。2.將疑罪從無的“無罪推定”原則落實到司法實踐中去。確實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3.在實踐中完善法律,即使查漏補缺,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我國法律的公信力。
三、國外輿論對我國人權保障的無端指責
或許是因為中國對于人權保障的起步晚于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國外媒體眼中的中國是一個人權保障體系十分落后的國家,因此各輿論中難免會發有一些對中國人權保障的無端指責,這些指責有些看起來其實十分可笑,有些根本就是杜撰而成。一個極端的例子就發生在“3.14打砸搶燒事件”之后。西方媒體先是將暴力事件扭曲成“和平示威”、“維護人權”,然后無端指責中國政府暴力鎮壓藏獨勢力,侵犯了西藏人民的人權。用他們以為的客觀公正來對我國的內政橫加干涉。面對這些,在痛心之余,我們還要進行駁斥。且不論他們如何會將這些光天化日之下的暴行說成是“和平示威”,且問他們口中所說的人權就真的是人權了嗎?(1)人權的保障要以國家穩定為前提,人權的實現離不開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個別西方媒體不顧基本事實,為暴徒的打砸搶燒暴行唱起了贊歌,還指責中國警方“侵犯”了暴徒的“人權”,豈不可笑?若是我們保障他們的人權,那么受害者的人權又由誰來保障?(2)堅決捍衛國家領土完整是我國法律賦予軍隊的神圣職責。這涉及到國家主權能否完整的領域,已從人權上升到了另一個高度。與國外輿論成鮮明對比的,是中國政府從根本上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西藏民主運動之前,西藏依然存在農奴制度,為數不少的藏族同胞生活在水生火熱之中。藏族同胞的人權是中國政府花了幾十年奮斗而從奴隸主貴族手中搶回來的,而且即使是現在我們仍在為更好的實現藏族同胞的人權而努力著。國外媒體何以可以忽視這些努力反過頭來橫加指責我們的政府呢?如今的中國不僅重視并致力于發展本國人民的人權,而且密切關注并努力促進國際人權事業的健康發展。迄今已先后加入了21項國際人權公約和議定書。這只是我們在人權的保障上取得的階段性進展,相信在未來的時間里,中國的人權保障制度可以跨上一個新的臺階。
作者:陳若星單位: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