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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是我國立國之根本,也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其保障著國家權力有序的運行,也對公民的權力和行為起到保障和制約作用,隨著社會文明的發展,憲法司法化成為了當下社會關注的焦點。當前,我國法院在適用法律時,要求法官能夠解釋法律,解釋法律的前提就是合憲解釋,通過我國目前司法的案例分析,合憲解釋是最佳運用途徑。
關鍵詞:
一、目前憲法司法化的概述與分歧
憲法的屬性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與普通的法律是不同的,一般司法的程序是依據普通法律進行裁判的,而憲法是普通法律的實施依據。在目前社會不同的學者對憲法司法化持有不同的觀點,其一,部分學者認為:憲法可以同其他法律、法規一樣在司法程序中應用,可以對案件直接進行裁判,可以在裁判書中直接進行引用,如此,可以使憲法更貼近人們的生活。其二,另外有部分學者則認為:憲法的司法化不是在審理案件中將憲法直接引用到司法程序中,憲法不應該同普通法律一樣在判案中使用,而是起到對普通法律是否違憲的審查作用。其實兩種觀點都有可取之處,第一點,憲法司法化可以作為準據法對個案進行審理,第二點,憲法也是公法上是否違憲的評判依據,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可以對存在違憲疑議的法律法規進行合憲性審查,并予以判斷是否進行糾正。
二、我國實施憲法司法化的必要性
憲法是我國的母法,也確立了憲法在我國的法律法規地位最高,從另外一個角度上看,憲法也可以理解為憲政和法治,其對我國政府行政機構、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公民等都具備約束力,特別是公民受到國家行政權利機構的侵害時,憲法更能夠體現出根本大法高于一切的權威性。如果憲法被動搖,其他一切法律都會形同虛設,憲法司法化正是具備這些特點,才能夠被人們認可,同時憲法司法化對于一般法律無法解釋或者不完善的法律條款具備根本的指導性。因此,憲法司法化對于法制社會的發展是具備推動作用的,也是必要的。
三、我國憲法司法化的路徑與方法探索
當前在我國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很少將憲法直接作為法律適用,造成這種原因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其一,憲法雖是法律的基礎,但其并不適宜引用在具體的法律文案中,憲法中的條款所規定的范疇十分抽象,雖然具備一定的約束力,但是在實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只有少部分內容可以作為法律依據適用在案件中。其二,在當前社會環境下,人們對憲法認知的機會較少,在申訴時因缺乏對憲法的認知,也會忽略其具體屬性,這也是因憲法長期不在法院審理案件中被適用造成的,正因如此,人們在進行申訴或者參與案件的判決時,都會盡量的在《刑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范疇內需求法律條款的援助,而對憲法的根本作用是無知的。其三,在我國的司法實務界中,很多執法機構對于憲法的解釋都存在不同的看法,為避免判決的結果出現偏差,在案件審理中也很少依托于憲法。
本文認為將憲法司法化的途徑應該從違憲審查(政治憲法)與憲法的引用(社會憲法)兩個方面進行構建。
第一,要構建我國憲法司法化,就要實現違憲審查機制,為能夠使憲法適用于我國社會的違憲審查機制,應該由全國人大通過違憲審查的相關決議,并設立“違憲審查委員會”使其發揮違憲審查的職能,主要包括兩個層面,其一,當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發現在案件中適用的法規違憲,可以逐級上報,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然后根據《立法法》中第90條第1款之規定,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議,如果在審議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確實存在同憲法或者法律有相互抵觸的情況,應該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審查,再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分送至“違憲審查委員”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其二,在違憲審查時,是離不開憲法解釋的,因此,在全國人大下設“違憲審查委員會”,應該代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憲法解釋、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需要強調的是,“違憲審查委員會”是無法單獨完善中國憲政大業的,這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進行完善的,但是通過“違憲審查委員會”機制,可以將我國釋憲機制激活,有利于推進憲法司法化的進程。
第二,構建我國憲法司法化,就是要實施憲法引用的政策,我國任何的法律和政策都沒有依據否定憲法可以直接進入訴訟程序,同時,憲法的出現還代表著公民所應該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公民有權利通過訴訟程序獲取法律保障和救濟,因此,憲法同其他法律一樣,也應該作為法院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據,在裁判書中,也應該直接將憲法引用在其中。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憲法司法化的時代已經來臨,其代表著至高無上的法律,既能夠針對憲政進行監督,又能夠確立和保護公民的基本合法權利,因此,憲法司法化是必要的。而目前我國在憲法的適用上仍存在路徑和方法的問題,特別是憲法的條款概念過于抽象,在直接適用中存在法律定位偏差,故此目前合憲解釋是最佳途徑,我們也期望憲法機制能夠在未來不斷完善,使憲法司法化落地生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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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鄭金丹 單位:中共東豐縣委黨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