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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隨著世界性的司法改革浪潮,我國的司法體制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而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法院體制改革更是當今時代的強勢話題。本文擬從適當延長法官退休年齡的角度,討論我國司法體制的改革。
關鍵詞:
司法體制;延長;退休
一、當下司法體制改革中關于法官的突出問題
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當前的重要任務之一。改革的進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法院作為我國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著獨立的審判權。然而法院實行的卻是政府行政部門的人事管理制度。法官也如同政府公務員一樣,實行著“職位制和品位制相結合,以職位制為主”的職級制度和工資制度,這樣不利于法官的管理。身處司法一線的法官是最為忙碌的。但是待遇與其他崗位的公務員并無二樣,這一做法有些不妥。不少專家學者呼吁保障和改善法官制度,提出將法官獨立于普通的公務員管理,單獨設立法院的法官管理制度;加強法官的后勤財政管理體制,增加法官的福利待遇和薪金收入等等。筆者認為,從退休的制度上作出改變更為合適。
目前,我國在退休年齡上,將法官與公務員等同,男60歲、女55歲統統退休。但我們知道法官并非普通公務員。首先,法官需要豐富的經驗和淵博的學識。在英美等國家,不少白發蒼蒼的法官,仍然活躍于司法一線,有的甚至還需要吸氧才能維持生命,但是這些都并不影響他們的審判。法官在年齡上有最低限制的,要想擔任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需有十年以上出庭律師的資歷,且年齡在50歲以上。其次,法官的任期也有所不同。世界上的法官任職主要分為三種模式,終身制、任期制與二者兼采制。終身制或常任制為多數國家所采用,即使這樣,這些國家仍舊規定有退休制度。法官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被免職。終身任職的法官達到了退休的年齡就理應退休。采用任期制的國家較少。如朝鮮憲法規定:中央法院審判員由最高人民會議常設會議選舉,道(直轄市)法院、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由本級人民會議選舉;審判員的任期與本級人民會議任期相同;最高人民會議、道(直轄市)人民會議每屆任期為4年,市(區)人民會議每屆任期為2年。兼采終身制與委任制的,如美國。美國聯邦系統法院和少數州法院的法官由任命產生,實行終身制;多數州法院的法官由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一般任期4年至15年,多數為6年至8年,如內華達州法官任期為6年。
二、法官在司法體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清末著名的法學家沈家本有云“夫法之善也者為此,乃在用法之人,茍非其人,徒法而已”。法官是裁斷是非的職業,法官審理的案件涉及人的生命、繼承、動產、不動產等等,僅僅憑借自然的理性是無法完全處理好的,必須還要有法官的個人理性加入其中。因為法官的判決是向當事人以及廣泛的社會所做的一個解釋的文本,它的說服力不僅源自于判決書說理的透徹嚴謹,還源于這個文本的發出者在接受者心中的地位、形象等許多微妙的因素,法官透過判決向我們傳達一種法律的權威和理性,我們透過判決感悟到司法的公開與公正。當前,我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期,法官仍然是調和矛盾、定紛止爭的第一人。面對紛繁復雜的案件,長期的經驗積累使得法官能夠在面對問題時準確地作出正確的判斷,而這也正是我們所追求的目標———實現社會糾紛的合理解決,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從這一角度而言,法官也是起著重要的作用的。
三、適當延長法官退休年齡的建議
正是因為法官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有著重要的作用,很多人認為對法官應予以制度上的保障。許多學者已經提出自己對于法官保障的想法,諸如改革法院體制,貫徹法官獨立,增加法官薪酬等等。筆者認為,應該采取適當延長法官退休年齡的方式來實現制度上的保障。原因有三:
第一,有國外的先例為證。英美等國家的白發法官是法庭上最為常見的法官,相較于年輕人而言,老法官德高望重、使人信服、精通法律,從外表上就給人一種權威、信任的感覺。我國引入西方的白發法官制度,適當地延遲法官的退休年齡,可以達到增強裁判文書說服力、促進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加快糾紛矛盾的化解的功效。
第二,老法官余熱的發揮。柏拉圖曾說,法官不應是年輕的,他應該學會知道什么是罪惡。但這不是由他的心靈學到,而是對他人所犯罪惡作長久的觀察而得到的。長期的審判活動中,法官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曾有人將50歲稱為法官的黃金年齡,因為在這個階段,無論是專業水平上,還是實踐處理上,都可謂是達到了爐火純青的佳境。適當地延長法官的退休年齡,讓法官能夠更好地發揮余熱,不實現資源的有效合理利用,緩解法官青黃不接的困境。
第三,法官權利的保障。退休既是法官的一項權利,又是法官的一項義務。但是,在當前的司法體制改革的背景下,更應該注重的是法官權利的保障。如果把退休作為一項義務,那么本就缺乏司法工作者的法院,案多人少的情況會更嚴重,甚至會促使法官的“出走”。相反,如果將退休作為一項權利,適當地延長法官的退休年齡,在其身體健康條件允許的前提下能夠更好地行使這項權利,更為妥當。
作者:趙菁琳 單位:沈陽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