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證明標準的刑事訴訟論文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基于此,“關于刑訴證明標準應當根據不同的訴訟階段而有所區分”這一主張被有關專家提出。因為偵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任務以及所要達到的目標是不同的,證明標準也應當分別與這三個階段的特點相適應。也就是說,偵查、起訴、審判三階段它們的證明標準是隨著訴訟的進程而逐步的走向嚴格而不應該簡單適用一個標準;此外,關于刑訴的證明標準里面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刑訴證明責任的分擔。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由檢察院承擔刑訴的主要證明責任,被告人僅在法律規定情形下承擔證明責任。然而,近年來這樣過于單一的責任承擔方式受到越來越多專家的批評,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擁有著被告人沒有的先天優勢,這樣的證明責任承擔模式讓被告人明顯處于弱勢。其次,這樣的證明責任模式不利于人權的保障。被告人雖然被指控犯罪,但其合法權利依然要得到法律的保障,而單一的公訴機關證明模式不利于被告人通過運用證據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之立法完善
從上述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刑事訴訟標準過于單一,沒有考慮到刑事訴訟活動的階段性以及層次性,這種單一的證明標準體系亟待完善,多元化將會是其未來發展完善的方向。建議對于偵查、起訴、審判這三個不同的訴訟階段分別確定不同的標準,以更好地實現這三個階段所要到的的目標。首先對于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偵查機關如果能夠達到有合理的理由懷疑有罪的標準就可以,這樣的標準與偵查實踐所能夠達到的標準更為符合。其次,由于刑訴法的立法存在著一些失誤使得法院的某些職能與檢察院的某些職能相重合,如根據我國刑訴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的標準“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然而法律又有這樣的規定,法院對于受理的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的證據要進行審查,并且這種審查是一種形式審查。這就使得刑訴法規定的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形同虛設。再次,對于人民法院定罪階段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定罪標準也顯得過高,在實踐中實用性不強,長此以往會對我們的法律權威造成損害,應當適當降低這一標準。
此外,在我國傳統的刑訴理念的影響下,被告人僅在法律條文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才負有證明義務。而更多的更主要的證明義務則是由公訴機關檢察院承擔,如此一來,被告人所處的訴訟環境就相當惡劣。因此構建一套全新的證明責任分配體系已經成為完善證明標準的大前提,在進一步明確檢察機關的主要證明責任的同時讓被告人承擔應有的證明責任更有利于保證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能體現出我國對人權保障的重視。
作者:劉寧張阿貝張雨露單位:貴州民族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