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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既不同于刑罰,也不同于行政處分,是對環境保護行政相對人作出的一種予以懲戒性義務的行政行為,直接關系到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權力和利益,如果處罰中有這樣那樣的問題,相對人就會控訴,處罰機關極易敗訴,這種影響極壞。因此實施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時必須嚴守法定的形式和條件,不得隨意處罰,在具體實施中,應注意下列問題。
1.1主體要合法
主要合法也就是說處罰機關必須是法定有權機關,我國環境保護法確定的環境行政處罰機關包括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環境監督管理權的其他部門,同時還有行政處罰機關的其職權范圍內委托的其他機關或組織。其它機關或組織無權進行環境保護和行政處罰。同時,處罰機關必須在自己的權限和處罰事項內進行處罰,越權處罰一律無效。
1.2處罰對象要準確
由于企事業單位都在改制改組,企事業單位的主要及名稱變動很大,隨之而來的,發生環境行為的主要也都在發生變化,因此,在具體處罰時,處罰的對象一定是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而不能是過去舊的法人,也不能是法人下屬的附屬單位。
1.3處罰的證據要確鑿可靠
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為了認定違法事實,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據包括: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等,并且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排查,保留有效證據,如證據能證實違法事實,則立案進行處罰:如認定的事實無證據證實,既屬證據不足;不應立案,更不應實施處罰。
1.4適用法律法規要得當
針對相對人的違法事實所做的處罰決定,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制度,并在行政處罰文書中引用。在具體實踐中,適用法律、法規或規章不當,是處罰機關敗訴的一個重要原因。適用法律不當的主要表現形式有:1)適用法律不具體,如有的行政機關在作處罰決定時只引用了個法律名稱,沒有具體到條款;有的在作出處罰決定時,只是在決定書寫上“依法作出如下決定”、“經研究作出如下決定”字樣,根本不說明依據的哪一個法,更談不上依據的哪一個條款。2)應適用甲法條而適用了乙法條。處罰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其依據和內容必須是與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規定,而不應當以與違法行為和作出的決定無關的法律規定為依據。3)適用了廢止的法律法規,有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因實踐和情況的變化已經被廢止或被新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取代,在進行處罰時,不能依據被取代被廢止的法律法規或規章。4)適用法律時忽略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對某些特定對象作出行政處罰時,不僅要看所依據的法律是否有效,是否有與違法事實相吻合的條款,還要注意相關法律對特定對象的一些具體規定。(5)錯誤地運用了沒有法定效力的規范性文件。
1.5程序要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處罰機關進行政環境行政處罰時必須依照法定方式和步驟進行。首先方式要合法,對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采用局面形式,處罰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即屬違反法定程序。其次步驟要合法。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要同當事人告知作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應當進行復核。對罰款額超過5萬元的,要進行聽證程序。再次順序要合法。在進行行政處罰時,要按處罰程序的次序進行,即不能先裁決后取證,也不能裁決后告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更不能先執行后裁決。同時在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還要注意如合理處罰、一事不再罰、無過失不受罰、行政處罰的設定權與執行權分離、行政處罰不得和解等問題。
2結論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其經濟活動,不法分子為了經濟效益,違法行為時有發生,加強環境執法,顯得尤其重要,任務也更為艱巨。作為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經常實施的一項重要的執法手段———行政處罰的作用,也就越發突出。正確運用好行政處罰,解決好行政處罰中出現的問題,對環境保護法的實施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作者:張鳳英單位:齊齊哈爾市克山縣環境監察大隊